為了創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家居氛圍,我,陳朝陽在和麗琳同居的日子,講文明,愛生活,保證我們是傳統的中國式同居生活,即堅持遵守8條“新中國式同居”契約:
1.絕不越雷池半步。
2.不能亂動房東私人物品。
3.沒有房東允許,不能帶任何閑雜人等出入,並保持個人清爽、整潔、有風度的自我形象。
4.在家不能光著身子隨意走動,意指,上半身的衣服遮蓋必須達50%以上……
5.上廁所時一定要記得關門,進衝涼房前一定要記得敲門。
6.髒衣服不許堆積在洗衣機裏,要及時清洗。
7.房東不開心時要說笑話和做鬼臉來哄他/她開心,直到心情平複為止。
8.就寢時間可遵循個人作息習慣,未經對方允許,不可摸黑乘機占對方便宜。
注意:如果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否則沒收全部押金,不能有任何異議,房東有權隨時修改合同條款,房客必須自覺遵守,房東沒有任何的威逼性質,完全是房客出於自願。
我大筆一揮,龍飛鳳舞地簽上了我的名字“陳朝陽”,終於可以搬進夢寐以求的新居,與二十四歲的漂亮女房東羅麗琳正式“同居”了。
想到未來的N多個日日夜夜,她就睡在我隔壁,對於這些條約,我就再沒有異議了。
第二天,我如願以償搬進了這個家,嚴格對照條約,將一切收拾得妥妥當當。
隻是,當我累得直不起腰走出房間,卻見她在描繪著自己的水晶指甲,絲毫沒有將我這位帥氣的房客放在眼裏,完全把我視為空氣。
我重重地咳嗽了幾聲,揉揉酸痛的腰,把手撐在門檻上,擺了個漂亮的POSE和漂亮的房東搭訕,目的是為了讓她看見我的優點。
自我陶醉地欣賞著自己挺拔的身材半天,終於放棄了這個愚蠢的動作,她始終隻對自己那彩繪指甲感興趣。
我訕訕地走到沙發邊,估算著最佳的距離,坐到了一旁,我側側身子,深深吸了一口那淡淡的香氣,假裝欣賞她手中傑作——彩繪指甲,說:“琳,你這房子真的不錯啊,環境好,而且幹淨,離我上班的地方又近。”
我的友好搭訕,得到了回報,麗琳一邊繼續她的指甲彩繪,一邊回應著我:“那就安心在這裏住好了。”
終於撬開漂亮房東的口,我欣喜之餘,卻不敢絲毫怠慢,開始發揮自己的語言天賦:“琳,喜歡玩腦筋急轉彎嗎?一個永遠要你對她負責,而她卻不對你負責的是誰……”
還沒等我說完,麗琳就將指甲油遞到了我跟前,麵帶笑容卻又透露著冷傲說:“麻煩放到電視櫃上。”她見我沒有反應,又把那纖長的手再伸長了一點,說:“我的全名叫羅麗琳,下次我不希望再聽到‘琳’這個稱呼。”
第一次和漂亮房東客套,紳士的我保持著雖敗猶榮的心態,保持著微笑,妥妥當當幫她放好指甲油,再次坐回她的身邊。我小心翼翼地窺視著她絕美的臉蛋,試探地將手伸到了她身後的沙發靠背上,我的表現是那麼的自然。
麗琳讓我的表演完成了僅僅不到一分鍾,再次下了指令,說:“朝陽,你到你房間裏的第二個抽屜拿一個本子過來。”
拜托,她怎麼時時刻刻都提醒我是個房客?這些條例,我不是簽署了嗎?乖乖,她什麼時候,還將這些條例注解了?我還沒來得及細看注解的內容,她就站起身子,向她的閨房走去。
我捧著這個本子,深深呼吸了一口氣,睜大眼睛開始看裏麵的內容,手不由顫抖起來,隻見白紙黑字地寫道:“不能碰房東晾曬的胸罩和內衣褲,不能以酒後亂性的理由來故作親密,不能當著房東麵和女友親嘴,不得在家裏大聲喧嘩……”
看著她修長的背影,想起自己來此租房的初衷——從前的我還笑話在北京的哥們兒木兄,唯唯諾諾地同意了漂亮女房東的苛刻協議,如今理解了哥們兒的良苦用心,實在是應驗了那句古語——“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
“不能碰房東晾曬的胸罩和內衣褲……”比起木兄的那5條同居契約要苛刻多了:
1.文明用語,禁止說粗言俗語,但偶爾可以說“靠”。
2.注意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如:吃飽打嗝、餐後放屁等,注意保持良好形象。
3.房東生日要當成自己的生日來記住,送禮隻準送紅牛(意指:百元大鈔票)。
4.禁止裸睡,禁止深夜唱歌,不得半夜打擾對方睡眠。
5.保證房東利益,嚴守房東私隱。
他的條約真的算不了什麼,當初我還為此取笑過他,現在,我真的不好意思在他跟前提起這個話題。雖說如此,可木兄又道出了和漂亮房東同居的種種好處,才激起我這個雄心壯誌的想法,我也要來一個“近水樓台先得月”。因為木兄在經曆了和他的女房東日日夜夜相對的360天之後,終於擦出了愛情的火花,兩人幸福地沉醉在愛的海洋裏,不久前聽說他們要結婚了。由於他女朋友懷上了寶寶,我心想,肯定是在某個夜晚,他們兩個寂寞的男女都抑製不了內心的渴望而犯了錯。
拿著這個本子,我回到自己的房間,坐在床上,認真地看了一遍,不禁額頭直冒汗。
這時手機響了,我按了接通,是開酒吧的哥們兒吳偉岩打過來的,我們聊得很開心,偉岩說了一件特別搞笑的事情,我不禁大笑起來。
掛了電話,我聞到一陣芳香,不由向門外看去,隻見麗琳站在我房間門口,我以為她有事找我,就很禮貌地請她進來坐,誰知道她卻板著臉,說:“先生,你剛才觸犯了同居條例的附加條例,通電話的時候聲音是不能超過七十分貝,也就是說在房間裏通電話的聲音不能‘滲及’到房外。”
我馬上打開本子,翻到附加條例的N5條——電話通話條例:“通電話時聲音不能超過七十分貝,一經觸犯,將要給房東女主人充值五十元的電話費。”
我嚇出一身冷汗,也太貴了吧,我一個月的電話費也隻是五十元,這回真的要放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