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門也隻聽丈夫的意思,丈夫願意離,不需要經過妻子同意,就可以和離。但是,需要丈夫上衙門去告。
另外,妻子把丈夫打到骨折以上,所受的懲罰要比打不相幹的平民加重三等。
現在呢,沒有打到骨折就不定罪。
打到骨折以上,需要丈夫到衙門去告,妻子所受的懲罰按照打傷不相幹的平民定罪。
關於和離,衙門會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思,無論哪一方實在過不下去了,都可以和離。
如果丈夫誣告妻子,大清律例會保護妻子,丈夫按汙蔑罪定罪。
在這之前,丈夫汙蔑妻子,律例是一律不管女性的。
其餘的,則不變。
然後,下麵還寫了:
從前的“夫毆妻者,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意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若妻誣告夫,按誣罪定罪。若夫誣告妻,亦減誣罪三等。”
改為“夫毆妻者,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按凡人定罪,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意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若夫誣告妻或妻誣告夫,按誣罪定罪。”
這一條律例,改的是對男性的偏頗。
之前丈夫打妻子,打骨折以上,受的懲罰隻不過在打不相幹的平民基礎上減罪二等。
現在,丈夫打妻子,打骨折以上,受的懲罰和女性一樣不減罪,所受的懲罰按照打傷不相幹的平民定罪。
之前妻子誣告丈夫,按誣告罪定罪。
可丈夫誣告妻子,卻要在誣告罪的程度上減三等。
現在,雙方懲罰對等。
另外將“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
改為和女性一樣“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
其餘的,則不變。
除了以上兩點做了改變,另加幾條律例。
一、禁止買賣婢女。
二、禁止強迫女子。
三、提倡女子教育。
四、提倡女子勞動。
五、提倡女子實業。
六、男女工資平等。
七、保護女性。
八、禁止溺女嬰。
九、禁止束胸。
十、禁止纏足。
等等
看到最後,若音發現右下角的紅戳處。
寫著“經朝廷議政大臣商議,最終由皇上與皇後娘娘審判的結果,故向全大清百姓發出此告示。”
不知怎的,若音看到這裏的時候,心靈被震撼到了。
因為這件事,可以是她在大清參與的一件大事。
隻不過,她以為最後就算朝廷和四爺有了決定,也隻是朝廷以四爺的名義,昭告大清。
卻不曾想,居然是以她和四爺的名義一起昭告的。
此刻,她激動得雙頰緋紅,心髒也歡快的跳躍著。
這種跳躍,無關乎愛情,隻是純粹的欣喜,美好。
讓她覺得自己的付出和心血,沒有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