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自然資源與自然資源法的原則 第一章 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過去僅指自然環境中的原材料,如森林、草原、礦產、燃料以及魚獸等,現在則擴展到包括整個自然環境在內,由大氣到海洋,由沙漠到極區(北極、南極地區)一切能夠為人類所利用的自然要素,如土壤、水、草場、森林、野生動植物、礦物、陽光、空氣等等。

自然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國計民生的基本保障,是國家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條件。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人們將會更好地進行多目標的綜合利用、開發自然資源,使之為人類服務。但是,自然資源又不都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物質,有的采後不能複生。而且,當自然資源由於不合理地開發利用甚至遭到破壞時,還會影響人類的生態平衡,以致貽害後代。

我國國土遼闊、礦藏豐富,但是,人均耕地麵積少,森林覆蓋率低,草原沙化嚴重,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也大大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礦產資源中貧礦及共生、伴生礦較多等。這一切向我們尖銳地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為什麼必須通過加強自然資源立法來係統地解決如何管理、保護、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因為隻有完善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健全執行自然法製的機構,切實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可靠途徑。

資源、環境、人口、發展,被公認為當今世界各國所麵臨的四大突出問題。所以,保護自然資源已成為一項全球性的共同任務。近些年來,各國都在加強自然資源立法。

在我國,近10多年來,陸續製定了一係列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水法》(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漁業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和《礦產資源法》(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等。國務院也相應製定了若幹自然資源法律的實施條例、細則和重要規定。可以說,我國自然資源法已經比較完備,無法可依的狀況已有了根本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