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戶口管理
序
戶口管理就是戶口登記機關依照國家頒布的戶口管理法規,對住戶和人口進行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它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製度。其任務是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
第一章 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是戶口管理的基礎,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項經常任務,是戶籍民警的主要職責。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戶籍民警具體負責戶口管理,每個戶籍民警分管一個責任區。每一個責任區管理戶口一般是500戶-700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我國現行的戶口登記的基本製度有:常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登記、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變更更正登記製度。
1常住人口登記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即通常稱的正式戶口。一個公民隻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常住人口登記的範圍是: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都應當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居留在我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規定外,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在押犯人,由執行機關進行戶口登記。
常住人口登記的要求:登記項目準確;及時進行常住人口變動登記;常住人口底數清楚,戶口簿冊上的人口與實際人口相符。
2暫住人口登記
暫住人口,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外地城鎮暫住三日以上的人口。暫住人口的登記範圍,按《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凡到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公民,要在暫住地申請暫住登記。在農村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1984年10月以後,暫住人口的登記範圍擴大到集鎮。對暫住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16周歲以上的人須申領《暫住證》。對外來開店、辦廠,從事建築安裝、聯營運輸、服務行業的暫住時間較長的人,采用雇用單位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主管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按照戶口登記機關的規定造冊,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為寄住人口,發給《寄住證》。
3出生登記
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托養人或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常住地"一般是指其母親常住戶口的所在地。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的事項有:出生日期,一般應按醫院的接生證明進行登記;嬰兒的姓名;嬰兒的民族,如果其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由選定一種;棄嬰的姓名和民族,可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確定。
公民權利始於出生,通過出生登記,在法律上確認公民的身份,開始享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4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標誌著公民的生命完結和權利終止。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戶主、發現人申報,經查核實,注銷戶口;在遷移途中死亡,由死亡者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注明死亡日期、死亡地點和死亡原因,加蓋戶口專用章,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遷入和死亡登記。
5遷出登記、遷入登記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持戶口簿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應認真審查。如符合遷出規定和手續的,應當發給遷移證件,注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