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緒論
第一章 治安管理的概念及性質
1概念
治安,就字義而言,治與亂相對,是治理、管理或統治的意思;安與危相對,是安定、安全的意思。在我國古代,治安是指治理國家、國泰民安而言。在現代,治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治安,又稱社會治安,是一種社會秩序或社會狀態而言,即國家統治階級所需要的並由其法律所規定或允許的一種社會秩序;狹義的治安,是指治安管理而言。所謂治安管理,是指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意誌和根本利益,為了建立和維護統治階級所需要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而通過警察機關依法進行的治安管理活動,其主要特征是:
(1)治安管理屬於國家行政管理範圍。所謂國家行政管理,就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統治階級的意誌,運用國家權力依法對社會事務進行的有組織的管理活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2)治安管理是通過警察機關而進行的,是警察權力的運用和體現。治安管理實際上是警察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和強製性。
(3)治安管理的實質是為建立和維護統治階級所需要的社會治安秩序而進行的組織管理活動。
2我國治安管理的性質: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治安管理的性質可概括為:我國公安機關根據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意誌,為了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依靠人民群眾,所依法公開進行的各項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它是我國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麵,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鞏固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途徑。把握我國治安管理的性質,應重點抓住以下幾點:
(1)治安管理是我國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2)治安管理是通過公安機關實施的,是我國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麵。
(3)治安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治安管理是一種具有法律性、強製性、公開性、群眾性的行政管理活動。
(5)治安管理是一項綜合性和超前性的工作。
第二章 治安管理的任務
我國治安管理的任務,是由我國治安管理的性質和職能決定的。它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同各種犯罪行為作鬥爭
預防、發現、控製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證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這是公安機關肩負的一項經常性的主要任務。治安管理同各種犯罪行為作鬥爭,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1)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準確地發現和打擊犯罪;(2)通過積極預防,嚴格管理,加強控製等途徑和措施,有效地預防、控製和減少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治安情況的好壞,取決於我們能否及時、準確地發現犯罪和打擊犯罪,能否積極地作好預防工作,防患於未然。這兩方麵的工作作好了,就能有效地預防、減少和打擊犯罪,取得同犯罪鬥爭的主動權,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
2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鬥爭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僅會直接危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生命安全,影響社會安定,具有直接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它與犯罪行為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任其發生發展和蔓延,必然演變為犯罪行為,對這種現實存在的危險性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