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處理刑事案件的活動。
訴訟,本義有告訴、爭辯之意。爭辯是非曲直於法庭,就叫"訴訟",俗稱"打官司"。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有了糾紛,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在國家司法機關主持下,解決其爭辯的問題。由於訴訟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不同,就有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分。
刑事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特點如下:
1、刑事訴訟是因刑事犯罪引起,由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人實現刑罰權的活動。這是區別於其他訴訟的主要特點。
2、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沒有當事人參加,就不能形成訴訟活動。因此,必須充分保障訴訟參加人的權利。
3、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訴訟活動必須有步驟、有次序地進行。司法機關行使職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在訴訟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廣義的刑事訴訟,則還包括偵查、起訴、執行等階段的活動在內。因為所有這些活動,都是為了解決犯罪行為實施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揭露、證實、懲罰犯罪。本書所采用的是廣義的刑事訴訟。
就實質而言,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統治權的一種專門活動,是國家行使其專政職能的一種具體形式,因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階級性質不同的國家,其刑事訴訟活動的性質和目的也必然不同。我國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司法機關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的活動,就是人民民主專政職能的具體表現之一,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製度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
(二)刑事訴訟形式的曆史類型
刑事訴訟形式的曆史類型是以刑事訴訟的表麵特征(主要指起訴的權力由誰行使,法官和原告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原、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如何等一係列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問題所具有的特點)為依據的。依據這一標準,可把刑事訴訟形式的曆史類型劃分為彈劾式、糾問式和混合式訴訟三種。
1、彈劾式訴訟
彈劾式訴訟又稱當事人主義訴訟。在這種訴訟形式下,訴訟是否提起取決於原告人(主要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法院並不積極地追訴犯罪,而是在原告起訴後,才開始進行訴訟活動。這是古代奴隸製國家普遍采用的訴訟形式。"不告不理","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是概括這一形式的著名原則。
在這一形式中,控訴人與被告人處於對等地位,法官居於消極的仲裁者地位。
2、糾問式訴訟
糾問式訴訟又叫審問式訴訟,通行於中世紀的歐洲各國。其特征主要是,法院是唯一的訴訟主體,兼控訴與審判職能於一身。訴訟中被告人無任何訴訟權利,隻是被拷問的對象。糾問式訴訟的法庭審理過程是不公開的。
3、混合式訴訟
混合式訴訟又稱折衷主義訴訟,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的。它是在吸收前二種訴訟的一些特點的基礎上形成的。在這一形式中,審判職能與控訴職能是分開的,法院僅行使審判職能。偵查是秘密的。審判是公開的。
混合式訴訟根據其訴訟主體不同,又可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形式。前者是由享有起訴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控訴,後者是由犯罪行為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我國刑事訴訟所采取的訴訟形式,與混合式訴訟形式較為接近,但同時又有自己的特點。
(三)什麼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誌規定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刑事訴訟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則還包括其他一切關於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我們常說的刑事訴訟法除在特殊場合外都取其廣義。
刑事訴訟法律規範是伴隨刑事訴訟活動一起出現的,自從有了刑事訴訟,也就有了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所以在奴隸製國家、封建製國家都有關於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但專門刑事訴訟法典的出現則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事情。
刑事訴訟法在國家的整個法律體係中,屬於程序法(即手續法或技術法),它是相對於實體法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