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勞動法基本知識(1 / 1)

第一卷 勞動法基本知識

第一章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製定的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一些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因此,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麵的關係:其一,勞動關係,這是勞動法調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關係;其二、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一些其他關係。

1、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人們在勞動中結成的相互關係。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是一種狹義的勞動關係。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與勞動有直接聯係;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3)勞動關係的發生、變更和終止需依法進行。

2、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一些其他關係

我國勞動法除調整勞動關係外,還調整為實現勞動關係而產生的一些其他社會關係,它們以勞動關係為中心,並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有的是勞動關係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勞動關係的直接後果,有的是隨著勞動關係而產生的關係,主要有:處理勞動爭議而發生的關係,執行社會保險方麵的關係,勞動管理方麵發生的關係等。這些關係歸納起來可以稱之為勞動行政關係。

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化和勞動合同製的普遍推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勞動合同為形式,雙方選擇建立起來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和勞動行政關係互相區別又辯證統一,共存於我國的勞動法調整之中。

第二章 勞動法的產生和發展

勞動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於19世紀初期。1802年英國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的頒布,標誌著世界上勞動法的誕生。

在資本主義製度下,由於勞動力是商品,使勞動關係成為一種勞動力的買賣關係。資產階級政府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的特點是強製規定最高限度的勞動報酬數額和延長工作時間,使工人在極惡劣的條件下勞動,迫使工人進行鬥爭。《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規定,禁止紡織工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其勞動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和禁止從事夜工。它是為保護工人的利益而製定的,意味著勞動法的產生。

以後百餘年的時間內,勞動立法在各國都有了較大的發展,無論是其內客還是適用的對象比以前都有所拓展,最終成為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在我國,勞動法出現於20世紀初期。北洋軍閥於1923年公布了《暫行工廠規則》,國民黨政府於1929年頒布了《工廠法》,但事實上,這兩 部法規都未付諸實施。

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33年又頒布了新的《勞動法》。這些勞動立法對當時的革命鬥爭和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建國後,我國勞動立法有了很大發展,相繼出台了多部專門勞動立法。其中最具重要意義的是我國勞動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部法律從1979年開始製定,至1994年7月5日在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通過,曆時15年。它結束了我國建國以來無勞動法基本法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