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環境保護法概述(1 / 3)

第一卷 環境保護法概述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同日,由第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這是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和環境保護事業中的一件大事,它為進一步落實基本國策,強化環境監督管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了一部新的極為重要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第一章 環境保護法的概念

1、環境、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是這樣給"環境"下定義的:"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由此可見,這裏所稱的"環境",體現了"大環境"的概念,既包括了自然環境、也包括了人工環境;既包括了生活環境,也包括了生態環境。

所謂環境問題,不是指火山爆發、地震、海嘯、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問題(也稱原生或第一環境問題),而是指由於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境質量變化,以及這種變化對於人類生產、生活以及健康和生命的影響問題(也稱次生或第二環境問題)。

那麼,什麼是環境保護法呢?環境保護法是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環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人們通過改造自然,發展生產來滿足自身需要,但由此對整個生態係統帶來的影響,不能超過某一個限度,否則就會遭到環境的報複;對經濟建設而言,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障礙,環境汙染會對農、林、牧、副、漁各業和工業本身造成嚴重危害;對整個人類社會而言,環境汙染不僅可以致癌,還可以通過胎盤危及胎兒,引起遺傳基因退化,最終影響人類質量。由此可見,保護環境對於人類是多麼重要。

在1983年底召開的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李鵬同誌代表國務院宣布,"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1988年在他向七屆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重申了這一點,並將其列為本屆政府的十大任務之一。

我國把環境保護擺到這樣一個重要的位置上,是由於保護環境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強弱,民族的興衰,社會的穩定,關係到全局戰略和長遠發展。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很低,環境負荷極大,目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已經相當嚴重,這使得本已有限的資源更顯得短缺,它已在很大程度上製約了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們必須把保護環境放到基本國策的高度,放到安邦治國基本對策的高度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要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國內外經驗證明,環境保護要依靠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必不可少的法律保證,是強化環境監督的有效手段。環境保護隻有走向法治,才能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3、我國環境保護法的體係

環境保護法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自身的一套較為完整的體係。我國的環境保護法體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