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涉外行政訴訟的條件(1 / 1)

第十三卷 執行程序 第四章 執行的程序

1、執行開始的原因

(1)申請執行。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逾期無故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活動。

法律文書生效後,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應主動自覺地履行義務。如逾期拒不履行,權利人即可申請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半年。申請執行書一經人民法院審查接受,執行即刻開始。

(2)移交執行。是指審判人員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直接交付執行庭執行。移交執行的,被執行人隻能是被告。隻有在被告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時,人民法院才可以主動采取執行的措施或其他保障執行的措施。

(3)委托執行或交辦執行

人民法院遇到執行標的或者被執行人在外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進行委托的人民法院為委托法院,接受委托人民法院為受托法院。

需要委托執行的,委托法院應當向受托法院發出委托執行函件,並說明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被執行財產的具體地點,並將執行文書提交受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同樣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發出交辦執行的,同樣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發出交辦執行函件,說明必要的事項,提供必要的材料。

受托法院或者交辦法院接到委托或交辦執行函件及其他執行材料後,經過審查,對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執行。執行完畢,要將執行過程和結果回複委托或交辦的人民法院。

2、執行庭的審查與處理

為防止失誤,保證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執行庭接到申請執行書、移交執行書、委托或交辦執行函件以及有關執行的其他材料後,應當先了解案情,認真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執行條件的,應分別情況作出適當處理。

執行庭經過審查,對符合執行條件的,還要注意了解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原因,其實際履行能力如何,以保證執行的順利、及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