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卷 執行程序 第一章 執行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開始執行程序,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執行根據,即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簡稱執行文書)。
執行文書包括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侵權賠償訴訟的調解書,以及行政機關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書。
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及其他有關的材料,以供審查。
2、執行文書必須正確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執行文書有錯誤,就不能引起行政執行程序的開始,或者將導致整個執行活動的違法、無效。
3、執行文書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給付內容可以是物的給付,也可以是行為的給付,即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果僅僅是確認某種關係,則不可能執行。
4、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故意不履行執行文書。
當事人在客觀上有履行能力,沒有其他正當的、客觀的事由而拒不履行,並且已經過了規定的期限。
5、必須有當事人提出的強製執行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交辦、委托執行或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機構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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