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卷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三章 再審案件的審判
(1)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審判程序
原審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作出裁判的合議庭成員不能參加所組成的合議庭,並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再審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一審程序審理,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仍是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提審、指令再審的審判程序
(1)提審的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提審裁定或通知後應將全部案卷材料報送提審的人民法院審理。由於提審法院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因此對於提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指令再審的案件
指令再審僅限於上級人民法院對其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對下級人民法作出的第二審判決、裁定不能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再審。
3抗訴提起再審的程序
對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由收到抗訴書的人民法院對抗訴書進行審查,認為抗訴有理的,按照前述1、2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定再審的條件,不論是按第一審程序還是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原生效判決的審理一樣。同時,再審案件的審理範圍也不受當事人申訴範圍和原裁判範圍的限製,可以重新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及時作出新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