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二章 共同訴訟人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訴訟,叫共同訴訟。原告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稱作共同原告;被告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稱作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稱為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一項重要的訴訟製度,其意義在於法院通過一並審理同類的行政爭議、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

根據共同訴訟成立的條件不同,可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

1、必要的共同訴訟

它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二人以上共同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被行政機關在同一處罰中分別處罰、受處罰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的;

(2)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受到處罰,該法人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均受到行政處罰,均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被處罰人(侵害人)和被侵害人雙方均不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而起訴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兩個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對侵害人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起訴的;

(5)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針對同一被管理人聯合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管理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

2、普通的共同訴訟

它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的訴訟。

普通的共同訴訟,由於當事人在權利、義務上沒有共同的利害關係,既可以作為共同訴訟合並審理,也可作為各自獨立的訴訟分別審理。具體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