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什麼是重大、複雜案件由中級法院來認定,從審判實踐中看主要有:①在中級法院轄區內反映強烈的案件;②審理後會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涉外案件;④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案件。
〔案例〕
房經某海關入境時,未帶任何玉石器用品。出境時,房攜帶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關申報,經某口岸"綠色通道"(即無申報物品通道),通過行李機時被查獲。經某省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原告所帶玉器中,有玉龍帶鉤1件,屬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帶鉤、白玉猴各1件,屬清末文物範疇,其餘314件,屬現代各式特種玉石工藝品。這些玉石器估價總值人民幣9580元。海關作出處罰決定,認定房違反了《海關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的規定。根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原則》第三條第(2)項的規定,房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的手法,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在"綠色通道"出境,而且攜帶物品的數量和價值,大大超過國家關於來往港澳的旅客免稅和征稅物品限量規定的限量,屬走私行為。依照規定決定給房以沒收所攜帶玉石器的處罰。
房不服海關的處理決定,向上級海關申請申訴,上級海關認為:海關對房的處罰決定是適當的,其申請複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房不服複議決定,以他所攜帶的玉石器都是工藝器,不是出土文物,也不是翡翠玉石,而是用山石刻製的工藝品,以海關沒收這些物品不當為由,向某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維持他的合法權益,退還被沒收的物。
某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起訴人(原告)房出境去香港時,攜帶的是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和國家有數量限製的特種玉石工藝品,不是用山石刻製的工藝品,且混放於行李中,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違反了《海關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屬走私行為。被告依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作出沒收原告攜帶的玉石器的複議決定是正確的。市中級法院判決:(1)維持海關作出的沒收原告房玉石器的複議決定;(2)本案訴訟費港幣200元,由原告承擔。
該案屬於海關處理的案件,不服海關複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