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一)國家賠償的涵義與特征
什麼是賠償?這是我們必須首先弄清楚的問題。當一個人的身體或財產受到他人的非法損害時,他有權向加害人提出賠償要求,以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權利與利益得到恢複與彌補。賠償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損害的權利與利益得到恢複與彌補。可見,賠償是使受損得到恢複和彌補的一種手段。那麼,什麼是國家賠償呢?從廣義上講,國家賠償就是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說,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賠償。根據賠償的不同,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以下幾類:
1國際法上的國家賠償。即一國根據國際條約或協定對另一國所進行的賠償。戰敗國對戰勝國所作的戰爭賠償就是典型的例子。
2憲法上的國家賠償。在有的國家,如美國,當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國家公職人員的侵害時,受害人可以直接以憲法為依據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3民法上的國家賠償。即國家在經濟活動或其他民事活動中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所進行的賠償。在這類損害賠償中,國家是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不涉及國家權力的運用,它按照民法的規定與其他民事主體在同樣的條件、範圍和程度下,以同樣的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在民事、經濟活動中因契約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因侵權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4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賠償。即國家對其所屬的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所進行的賠償。在許多國家,公民由公共設施有欠缺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也由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對於狹義的國家賠償也有三種不同理解,由於一些國家的國家賠償法僅對國家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作出規定,冤獄賠償問題另有特別法規進行調整,因而這些國家的學者認為國家賠償即指國家行政賠償。如日本。
在另一些國家,如法國,國家的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都可能發生國家賠償問題,因此,在這些國家,國家賠償是指國家依照法律或判例對國家公務活動所致損害所給予的賠償。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三種賠償。
在我國,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包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製措施,促使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
與外國國家賠償的概念相比,我國的國家賠償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我國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為前提,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這兩個概念。而許多西方國家以公務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有個人過錯或公務過錯為國家賠償的一般前提條件,此外還有限度地采用了無過錯責任,即一旦公務行為或與公務有關的其他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即給予賠償,而不論侵權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有過錯。由於這些國家不以公務行為違法作為國家賠償的必要條件,因而,它們並不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之異同。總之,在我國,隻要職務侵權行為違法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合法,即使該行為不合理,或者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