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心理診斷的概念(1 / 1)

第一卷 概述 第一章 心理診斷的概念

什麼是心理診斷?迄今為止,人們的看法並不一致。

例如,戈登森(R·M·Goldensen)主編的《朗曼心理學與精神病學辭典》對心理診斷所下的定義是:"以症狀、征兆或測驗、檢查為基礎,確定使某人苦惱的障礙的類型,以及根據某一疾病、某種變態或一係列特征對個體進行歸類。"我國已故著名心理學家朱智賢教授主編的《心理學大詞典》也認為,心理診斷即"用心理學的方法評定病人的心理障礙,確定它的性質和程度,從而有助於疾病的判別。"這兩種解釋顯然側重於臨床的立場,強調從疾病分類和鑒別的角度看待心理診斷。

持教育和輔導立場的學者對此有不同見解。美國學者斯通和尼爾森(D·R·Stone & E·C·Nielsen)指出:"診斷並非局限於缺陷,而是適合於所有學習者的有效教學的內在組成部分。......診斷是對學生的需要狀態、學習條件或缺陷的科學描述或分類。"我國學者陳會昌認為,"在教學過程中的心理診斷,就是在分析、研究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基礎上,查明學生在學習和行為中的一些偏態(如成績不良,品德不良)產生的原因,並提出消除這些偏態的方法。"我國台灣省學者黃月霞則指出:"診斷過程應視為幫助兒童的起始評定階段。事實上,它是認識兒童和了解兒童的過程。"

在對心理診斷進行界定的諸多定義中,以科西尼(R·J·Corsini)主編的《心理學百科全書》最具綜合色彩。該書指出:"診斷,或者更確切地說心理診斷,係指(1)對與個體的情緒和行為狀態有關的信息進行分類的過程;(2)依據某種通常為人們共同接受的分類體係對個體狀態確定名稱。"

我們認為,從綜合的角度界定心理診斷對於更好地揭示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具有重要作用。不過,科西尼的定義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首先,這一定義沒有強調使用心理學的方法與工具進行分類和鑒別是心理診斷的一個本質特征。事實上,如果不強調心理學方法和工具對於心理診斷的特殊意義,那就很容易將心理診斷同一般的醫學診斷混淆起來。其次,這一定義僅僅強調了分類、鑒別對於個體的意義,而忽略了心理診斷適用於群體的可能性。從當前心理診斷的發展趨向來看,團體診斷有廣泛的使用價值,在教育領域尤其如此。最後,這一定義忽略了心理評估在診斷過程中的作用。診斷是一個包括確定目的、收集資料、觀察現象、查詢原因、實施測量、綜合評估在內的完整的過程。在綜合評估的前幾個階段,主要限於感性的了解和量化的描述。而要對被診斷者作出理性分析和科學推斷,離開評估過程是不行的。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對心理診斷給予下列界說具有更好的區分效能和適用價值:心理診斷是以心理學的方法和工具為主,對個體或群體的心理狀態、行為偏移或障礙進行描述、分類、鑒別與評估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