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青少年維權常用法律文書 第十二章 授權委托書

一、概念、功用

授權委托書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說明受委托人代理權限和代理事項的文書,它是委托人單方出具的證明受委托人代理權限範圍的法律文書。

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人授權受委托人代為訴訟及受委托人享有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和法律依據,它是人民法院據以確定受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地位的有效憑證。有了授權委托書,才能保證受委托人在訴訟中合理合法地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

授權委托書是基於委托人的授權行為和受委托人的接受授權的行為而成立的。委托人有以下幾類:

1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行政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受委托人可以是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是經委托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受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數不應超過兩人。授權委托書一般應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開庭審理前提交。

本節所講的委托與一般的民事代理的區別:本節所講的是訴訟代理中的授權委托書,它僅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而一般的民事代理是根據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是民法調整的對象,是民法上的代理製度,這種代理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本節所講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委托代理是根據民事及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產生的,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屬於程序法的範圍,受委托人的訴訟代理僅限於訴訟過程中,代理的範圍遠遠小於一般的民事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具有強製性、穩定性和即時履行性。

此外,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或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格式、內容

授權委托書是一種比較簡單的程式化文書,它的內容一般由文書名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代理權限、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及附注五部分組成。

1文書名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各類申請書的寫法基本相同。

2委托事項:寫明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準確的意思表示。通常寫為:"現委托(受托人姓名)在我與(本案對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名稱)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