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學校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一章 概況(1 / 2)

第四卷 學校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一章 概況

學校是實施教育教學職責的專門場所,是擔負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重大責任的相對獨立的教育機構。由於學校有嚴密的組織係統、周全的教學教育計劃、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曆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國家除製定教育基本法外,在教育未成年人的各個層次、各個階段都製定實施了專門的法律法規:在基礎教育階段有《義務教育法》,在高等教育階段有《高等教育法》,對職業教育有《職業教育法》等,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受教育權,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就《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確定的學校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這是學校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具體還體現為"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尤其是"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2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

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是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的首要義務,也是保護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方麵基本權利的重要保證。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這一規定和《義務教育法》中有關的規定是一致的。

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人格尊嚴是人的立身之本,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義務。由於受舊的思想觀念的製約以及曆史文化、人的素質等因素的影響,目前在一些地方和學校,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損害學生人格尊嚴的現象,特別是體罰、變相體罰以及其他一些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打罵、罰站、斥責學生等較為常見。這些現象,既壓抑了學生的積極性和上進心,也極易扭曲學生的心靈,給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帶來極壞的影響,因此,必須通過強化法製意識,加強思想教育和執法的力度來解決。

如1998年3月30日,重慶江津市某中心小學副校長李某,到6年級5班上課時,發現一位同學沒來,便問其同桌。同桌說不知道,班裏另兩名知道原因的同學自行回答了。誰知李某十分生氣,訓斥這兩名學生說:"我又沒有叫你們回答!"其中一名叫鄒餘的學生說:"誰回答不都一樣麼。"結果被李某扯住耳朵,掀翻在地。在被李某踢了一腳以後,鄒餘按李某的訓令站起來,走到講台上,李某用教棍擊打其頭部,又給了他一耳光。鄒餘回家後,左臉紅腫,臉上留有清晰的指印。他對媽媽說,耳朵很痛,什麼也聽不到。鄒餘的父母帶他到多家醫院檢查治療,但卻沒有好轉,其左耳幾乎聽不到聲音了。6月9日,重慶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作出鄒餘"左耳鼓膜穿孔"的診斷,並認為"因孔太大,難以愈合,極有可能要作鼓膜修補術"。鄒餘的父母憤而向教育行政機關和新聞界反映情況。重慶市教委對這起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惡性案件高度重視,對李某打傷學生案,責成江津市教委對其作出撤消職務、調離原校的初步處理,待進一步處理後,通報全市。

4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基本條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是指危房,設施設備質量低劣、受自然環境危及的房舍設施,以及光線、聲響、空氣等不利於人體健康的房舍條件等,由於對學生實際發生的危害和可能對學生發生的危害,不允許使未成年學生在這種環境中學習和生活。如1989年5月31日,福建省長汀縣館前鎮複興小學33名師生在教師宿舍樓看電視,突然一聲巨響,樓板斷裂,師生跌墜樓底。這個教師宿舍,剛剛建成,使用不到3個月。由於質量過於低劣,承受不了壓力,致使樓板塌落,造成10多人受傷,2人重傷的嚴重後果。而該校對這座樓房在沒有經過縣教育部門和建築質量監督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僅僅取得村委會的同意就貿然搬了進去,而且,當時共有33人同處一室,本身就極有可能發生不測事故。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和教育、建委等部門趕往現場,做善後處理,並發出通報,要求各校以此為教訓,組織力量對當年興建的校舍進行認真全麵的檢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糾正,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