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不兌現紙幣(1 / 3)

第十二章 不兌現紙幣

不兌現紙幣的價值調節

經驗表明,隻要在沒有內在價值的一張紙上標明它等於一定數額的法郎、美元或英鎊,它就能夠按這一金額流通,並使發行者獲得同額鑄幣所能產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國政府感到,如果它們自己能夠不受私人發行紙幣時所受到的那種製約(即一經人們求兌,就須付以票麵署明的金額),而將這種利益據為己有,這當是一種巧妙的方法。它們決定嚐試一下看能否擺脫上述可厭的義務,而僅憑稱一張紙為一鎊,並應允人們用以納稅,就使所發行的這張紙作為一鎊流通。幾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權力來順利地達到這一目的。我們認為可以這樣說:它們暫時總是成功的,隻是由於它們明目張膽地濫用權力而使之受到損害,它們才喪失了這種權力。

就不兌現紙幣來說,執行貨幣職能的是這樣一種東西,這種東西執行貨幣職能的權力完全得自協定。而協定也完全能夠授與這種權力。這是因為,使某人將某種東西當作貨幣來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規定的價值加以接受,隻需要做到這樣一點,那就是使他確信,別人也會按同樣的條件從他那裏接受這種東西。唯一的問題是,決定這種通貨的價值的是什麼,因為它不會象金銀(或者可隨意同金銀交換的紙幣)那樣取決於生產費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屬通貨,決定其價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數量。如果它的數量能夠由官方任意規定,而不取決於通常商業上的盈虧動機,則它的價值將取決於官方的命令,而不取決於生產費用。持有人不能隨意用來兌換金屬的紙幣,其數量是可以任意規定的;如果發行者是擁有最高權力的政府,則情況更是如此。因此,這種通貨的價值完全是任意規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屬硬幣作為通貨的一個國家,突然發行紙幣,發行量相當於流通中的金屬硬幣的一半,不由金融機構發行,也不采取貸款方式,而是由政府發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購買商品。由於通貨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價格都將上漲,特別是金銀製品的價格將上漲。一盎司經過製作加工的黃金,其價值本來就大於一盎司金幣的價值,現在則更要大幹通常用來補償工藝價值的那一差額;因而為製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幣,將是有利可圖的,這種熔化會一直繼續到金幣的減少額等於紙幣的發行額為止。由此,價格將回複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屬貨幣的一半為紙幣所取代以外,別無變化。現在,假定紙幣又一次發行;同樣的一係列結果將再征產生;這種情況將一直繼續下去,直到全部金屬貨幣消失為止,也就是說,如果所發行的紙幣的最低麵額與鑄幣的最低麵額相同,金屬貨幣才會消失;如果不是這樣,則會留下一些鑄幣,進行小額支付。上述情況導致的可作裝飾用的金銀數量的增加,將使金銀製品的價值暫時略有下降Z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紙幣的發行額已達到金屬貨幣原先的流通額,也仍將有一些鑄幣繼續同紙幣一起流通,其數量適足使通貨的價值下降到金屬材料已降低的價值。但是,價值一旦下降到低於生產費用,則來自礦山的供給的停止或減少,就會使剩餘為通常的破壞作用所消除,因而金屬和通貨將恢複它們的自然價值。這裏我們仍是假定(過去我們始終這樣假定),該國自有礦山,同其他國家沒有商業關係;因為,在有對外貿易的國家,由於紙幣的發行而顯得過多的鑄幣,會被人們以更迅速得多的方式消除。

到此為止,不論紙幣可否兌換硬幣,其作用大體相同。當金屬完全被取代、完全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時,可兌換紙幣和不兌現紙幣之間的差別才開始表現出來。假定在黃金或白銀已全部退出流通(領域),而被等量的紙幣所取代後,紙幣發行額仍在增加。同樣的一係列現象將重新產生:價格上漲,金銀製品的價格也在其列,因而象過去那樣,人們會想方設法獲取鑄幣,將其熔化為金銀塊。於是鑄幣不再流通Z但是,如果紙幣是可以兌換的,則人們仍可以此向發行者換取鑄幣。因此,在金屬完全被取代以後強行流通的一切增發的紙幣,將會與鑄幣交換而回到發行者的手中;從而,可兌換紙幣能夠在流通界保持的數量,不會多到使它的價值低於它所代表的金屬價值。然而,不兌現紙幣的情況就不是這樣了。它的增加(如果法律準許)無所阻礙。發行者可以無限增發,相應地降低它的價值而提高物價;換句話說,他們可以使通貨無限貶值。

這種權力無論授予什麼人,都是一種難以忍受的弊害。流通媒介的價值的一切變動都是有害的:它們擾亂現有的各種契約和預期,這種變動的可能性,也使一切長期的金錢契約變得極不可靠。為自己購買、或給予他人100鎊年金的人,不知道幾年後它將相當於2O0鎊還是50鎊。這種弊害即使僅由偶發事件引起,也已很大,如果出自個人或團體的任意處置,則尤為巨大;這種人或團體可因財產價值的人為變動而得到很大好處Z而由於每次發行本身就是利潤的源泉,他們無論如何都對盡可能多地發行(紙幣)抱有強烈的興趣。不用說,降低通貨的價值可以使發行者獲得直接利益,而在通貨為政府紙幣的情況下則總是如此,因為他們自己的債務是用這種媒介計算的。

不兌現紙幣的自由度

為了防止通貨的價值被人們故意改變,並盡可能縮小它因偶發事件而發生的變動,一切文明國家都以所有已知商品中價值最不易變動的商品,即貴金屬,作為流通媒介的價值標準;凡其價值不與貴金屬的價值相一致的紙幣,均不應存在。這一根本準則,即使是最濫發不兌現紙幣的政府也未嚐完全無視。即令它們沒有(象它們通常所做的那樣)表示要在某一不確定的未來時日以硬幣兌付,它們至少也要給它們所發行的紙幣以鑄幣的名稱,實際上表示(雖然通常是虛假地)要使紙幣的價值與鑄幣的價值保持一致。甚至就不兌現紙幣而言,這也不是不能實行的。固然沒有可自由兌換條件下的那種自動控製,但卻有一個清晰而明確的指標,可用以判斷通貨是否貶值,以及貶值到什麼程度。這個指標就是貴金屬的價格。如果紙幣持有人不能要求把鑄幣兌換成金銀塊,如果鑄幣在流通界已蕩然無存,剛金銀塊的價格同其他各種物品一樣升降;而如果金銀塊的價格高於造幣廠的價格,例如,如果1盎司黃金可以鑄成相當於3鎊17先令10便士半的鑄幣,但卻可售得4鎊或5鎊紙幣,則通貨的價值即按此程度跌至金屬通貨的價值以下。因而,如果不兌現紙幣的發行受各種嚴格的規則--其一為,金銀塊的價格一漲至造幣廠的價格以上,發行額即應縮減,直至金銀塊的市場價格和造幣廠的價格再度一致--的限製,這種通貨就不會產生通常被認為是不兌現紙幣所固有的一些弊害。

但是,這種通貨製度並不具有足以勸使人們采用的優點。由金銀塊的價格調節的不兌現通貨,它的一切變動同可兌換通貨完全一樣咽而,可以由此獲得的利益隻是,保持貴金屬儲備的必要性得以消除。不過,這並不是十分緊要的,特別是對政府來說,隻要它的信用不受到懷疑,它就無須象私人發行者那樣保有大量的準備金;由幹人們對它的償付能力從來不會產生真正的懷疑,它不致遇到重大的、突然的兌付要求。同這一微小的利益相對照,在這種通貨製度下,第一,存在著為影響通貨而以欺詐手段擾亂金銀塊價格的可能性;一如在穀物法有效期間受到人們那麼多的、正當的指責的,有些人虛售穀物,以影響穀物的平均價格。但是更有力的理由是,遵守最無教養的人也易於理解的簡單原則,是很重要的事情。每個人都能理解自由兌換;每個人都知道,能在任何時候與5鎊相交換的物品,具有5鎊的價值。憑借金銀塊的價格進行調節,是一個比較複雜的觀念,對此,人們不可能通過上述普通的聯想而得到了解。一般國民對受到這樣的調節的不能自由兌換的貨幣的信任,遠遠不如對可兌換紙幣的信任:而最有教養的人也有理由懷疑,這一規則人們能否嚴格遵守。這一規則的根據不為國民所充分了解,輿論也許就不會同樣嚴格地推行,而且,在某種困難情況下,也許還會表示反對,而就政府本身而言,停止自由兌換,較之放鬆也許可以認為多少是一種人為規則的東西,似乎是更激烈、更極端的措施。因此,有很充足的理由可以認為,即使是調節得最好的不能自由兌換的貨幣,也不如可兌換紙幣。在金融緊急時期,過度發行的誘惑至為強烈,因而不允許有任何東西削弱(不論程度如何微小)防止過度發行的壁壘。

雖然在政治經濟學上沒有其他學說較之如下的學說有更為明顯的依據,即,紙幣如果不依靠可兌換性,不依靠使2等於金屬貨幣的某種限製原則而與金屬貨幣保持同樣的價值,就會帶來弊害,雖然經過多年的討論,近來這一學說已經深入人心,但是持不同意見者仍然很多,而且經常有人提議用無限製地發行不兌現紙幣的方法來消除社會上的一切經濟弊病。老實說,這種想法確有很大的誘惑力。如果人們一旦敢於相信,在紙片上印幾個數字,就可以不課稅而償還國債,支付政府的費用,總之,使全社會發財,那倒真是前景光明燦爛。人們所指望於點金石者,也不過如此。

然而,由於這些計劃常常以失敗告終,又總是有人重新提出,因此,考察一下使計劃者本身受到蒙蔽的若幹謬誤,並不是多餘的。最普通的一種謬誤是,隻要每一張紙幣都代表財產,或者說,它有現實的財產作為依據,紙幣的發行就不會過度。所謂"代表"和"依據"這些用語,大多不具有任何清晰的或十分明確的含義;如果說它們具有這樣的含義,那麼,它們的意思不過是,紙幣的發行者必須擁有等於其所發行的全部紙幣的價值的財產(不論這種財產是他們自己的,還是別人委托他們保管的),雖則擁有財產的目的不很清楚;這是因為,如果不能用紙幣換取這種財產,則僅隻存在這種財產,如果能用以維持紙幣的價值,就難以測知了。不過,我們相信,人們是拿它作為這樣一種擔保,即,如果某一麻煩事件導致一切業務終止,它可以保證紙幣的持有者最終得到賠償。以這一理論為基礎,產生了許多計劃,如"以全國的土地為擔保發行貨幣"的計劃以及類似的計劃。

如果認為這種想法多少有點道理,那是因為,人們混同了紙幣易於產生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弊害。其一為,發行者無力償付如果紙幣是以發行者的信用為依據(即約定見票即付或在將來某一時間兌付現金),則發行者無力償付當然會使紙幣失去導源於這種約定的所有價值。這種弊害,不論紙幣信用如何適度使用,也一樣容易產生。對此,如果規定這樣的條件,即一切發行均應"以財產為依據",例如,規定紙幣隻能在有某種貴重物品作擔保,明確規定這種物品必須用於賠償的條件下發行,則確能有效地加以預防。但是,這一理論沒有考慮到另外一種弊害,這種弊害,即使是最有償付能力的商號、公司或政府發行的紙幣,也是容易產生的,那就是:發行數量過多會貶值。法國大革命期間發行的"指券"(assignats)紙幣,就是根據這種原理發行的通貨。指券"代表"巨額極其貴重的財產,即王室、教會、修道院和移民的土地,其數量可能達到法國領土的一半。指券實際上就是上述大宗土地的定單或讓與書。革命政府確實曾想把這些土地"鑄"成貨幣。但是,說句公道話,最初他們並不打算大大增加發行額,最後不得不這樣做,是由於其他一切財源枯竭。按照他們的想法,指券會很快回到發行者手中來換取土地,而且,在土地全部賣掉以前,他們可以持續不斷地重新發行指券,而不致使流通中的紙幣多於適度的數量。他們的希望落空了,土地沒有象他們所期望的那樣很快售出。買主不願將他們的貨幣投放在土地上,因為如果革命失敗,其所購買的土地很可能被無償地收回。代表土地的紙片驚人地增加,以致不能再保持它們的價值,一如所有的土地如果同時拿到市場上出售,它們本身的價值就不能保持。其結果,購買1磅黃油,得支付60O法郎的指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