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地租
地租和自然壟斷
生產所必需的條件,是勞動、資本和自然的要素。除了勞動者和資本家之外,隻有一種人,必須經他承諾才能進行生產;因此,他可以要求分得一部分生產物,作為承諾的代價。隻有這種人,在社會製度上,對於某種自然的要素,擁有獨占的權力。在可以被占有的各種自然的要素中,土地是主要的要素。對於使用土地所付的報酬,叫做地租。隻有地主這一階級,不論其人數多少或重要性如何,他們所占有的某種東西(土地),既不是他們自己生產的,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生產的。但是他們可以通過占有這種東西,要求在生產物的分配中分享一份。如果還有與此性質相同的其他情況的話,那麼。在了解了地租的性質和規律之後,對於那些情況也就容易理解了。
地租是壟斷的結果,這是一目了然的。不過這是一種自然的壟斷,它可以被人們控製,甚至可以為了社會全體而作為信托財產,但不能阻礙其存在。為什麼地主對其土地可以要求地租呢?這是因為土地是許多人所喜歡的商品,而且隻有從地主那裏才能得到。如果一國的全部土地都屬於一個人,那麼,這個人就可任意確定地租。全體人民,為了獲得生活必需品,必須順從此人的意誌,此人可以隨其所好,規定任何條件。在那些認為土地是國家財產的東方國家裏,實際情形就是如此。在那裏,地租與稅收相混同,專製君主可以強迫不幸的耕種者繳納其所能繳納的最大限度的地租。實際上,一國土地的獨占者,必然成為該國的專製君主。如果土地為極少數人所占有,那麼這些人可以彼此協約,實際上也確實彼此協約,規定地租,行動得象一個人那樣。此時,其結果將與上麵說的幾乎一樣。然而,這樣的情況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過。因此所能作的唯一假定就是自由競爭,假定地主的人數很多,因而無法聯合。事實也正是如此。
凡是數量有限的東西,即使其所有者並無一致的行動,也仍然是一種被壟斷著的東西。但是,即使是在被壟斷的情況下,凡是自然的賜物(即其存在無需任何勞動或任何支出),如在其所有者之間有競爭,那麼隻有當其存在量小於需要量時,才能有價格。如果一國全部的土地都需要耕作,則此全部土地都可產生地租。但是,沒有一個國家(不論其麵積大小),其人口的欲望要求耕作其可能耕作的全部土地。人民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農作物,即人民願意並且能夠作為報酬向其耕作者支付價格的食物和其他農作物,即使並不耕作所有的土地(有時隻耕作一小部分的土地),也總是可以得到的。社會在最初階段,首先是選擇最容易耕作的土地,到了比較進步的階段,則選擇土質最肥沃的或地理位置最便利的土地。因此,不論在哪個時代,總是有若幹土地不能產生絲毫的地租。所以,土地,除非在肥沃程度上或地理位置上屬於優良等級,因而其存在量小於需要量,否則決不能產生地租。對於土地的利用,如不忍受較不利的條件,則將無法獲得為社會所需的所有生產物。
世界上的有些土地,象阿拉伯的沙漠,任憑投下多少勞動,都不能生產任何生產物。又如英國的硬沙質荒地,雖然可以生產一些生產物,但在土壤的現狀之下,是不足以抵償生產費用的。這樣的土地,除非將化學應用於農業(這尚有待於發明),除非有人在土地的表麵鋪上各種新的成分,或者將它們同現有的成分相混合(實際上是創造新的土地),否則其耕作是不可能獲得利潤的。如果在下層土內,或在附近的地方,含有符合這種要求的成分,那麼,甚至改良那些希望最少的土地,也可成為投機的對象。但是,如果這樣的成分,其價格頗高,還須從遠處運來,那麼,即使"私有財產的魔力"有時也會使其實現,但總是很少有人會為了利潤而這樣做。不可能產生利潤的土地,有時也在虧損的情況下耕作,這種土地的耕作者的部分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來源供給的,例如接受救濟的窮人和一些修道院或慈善機關接濟的農民。比利時的貧民聚居地,可以說就是其中一例。可以作為生活手段而耕作的劣等土地,其生產物必須勉強可以抵償種子、其耕作者的食物以及查默斯博士所說的他們的第二勞動者的食物(所謂第二勞動者,即需要向他們提供工具和其餘的生活必需品的勞動者)。某一定的土地,是否能夠生產比這更多的東西?這不是政治經濟學的問題,而是自然常識的問題。這裏假定,土地既不提供利潤,也不能向勞動者提供其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任何東西。因此,這種土地隻能由勞動者自己來耕作,否則就會在金錢上受損失,更確切地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產生地租。能作為一項投資而耕作的劣等土地,是這樣一種土地,即其生產物,在收回種子之後,不但能向農業勞動者以及他們的第二勞動者提供食物,而且還能向他們提供比簡單生活必需品多的當時一般水平的工資,並能向曾為上述兩類勞動者墊付工資的人們提供一筆盈餘,相當於這些人將其資本作任何其他用途時所能得到的利潤。某一定的土地,是否果能生產比這更多的東西?這不僅是自然的問題,而部分地還取決於農產品的市場價值。土地,除了向直接間接為此土地而工作的所有的人提供食物之外,是否還能為其勞動者和資本家提供些什麼?當然,這取決於其生產物的剩餘部分能按怎樣的價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