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分益佃農的基本問題(1 / 3)

第一章分益佃農的基本問題

分益佃農製度的性質與種類

土地和勞動的產品並不分割,完全屬於勞動者的情況,以下進而論述這些產品被分割,但僅在勞動者和地主兩個階級之間分配的情況;這時,資本家的角色有時由勞動者擔任,有時由地主擔任。確實可以設想,隻有兩個階級分享產品,而資本家階級可作為其中之一;勞動者和地主兩個角色合並為另一者。這種情況可能以兩種方式出現。其一為:勞動者,盡管擁有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給某個承租人,並受後者雇用。但這種情況即令會出現也非常少,它和勞動者、資本家與地主的"三重製度"也沒有什麼實質上的不同,因而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討論。另一為:自耕農擁有並耕種土地,但其所需要的小額資本,是以其土地抵押而借來的。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它也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這時,隻有一個人、即農民本人才有權幹預經營。象以一定的金額付給政府作為稅金一樣,每年以一定的金額付給資本家作為利息。我們不想詳細論述這些情況,僅就其具有顯著特色者敘述如下。

當分享產品的雙方是勞動者和地主時,在二者中何者提供資金,或象有時發生的那樣,二者按一定的比例分攤資本,這不很重要。主要的差別不在這裏,而在於二者之間產品的分配是由習俗調節還是由競爭調節。我們先講前一種情況,其主要的--在歐洲幾乎是唯一的--實例是分益佃農的耕作。

分益佃農製度的原則是勞動者或農民與地主直接訂立契約,他不是以貨幣或實物支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產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確切地說,按從產品中扣除認為維持資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後剩餘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這個比例(其含義一如其名)通常是對半開;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開。關於資金的供應,各地的習俗頗為不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還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特定的部分,例如耕畜和種子,而由勞動者準備農具。"這種協議",西斯蒙第說,主要是講托斯卡納的情況,"經常是契約的內容,並指明對分製佃戶要交納的租金和應從事的勞動項目;然而,這些人的義務與另外一些人的義務,它們的差別極微小;日常慣例同樣能處理所有的契約;它可以補充條款中沒有表明的項目,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慣例,想比鄰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對半分成,那就會引起別人的憎恨,他確信找不到忠誠老實的佃戶,至少在每個省份,佃戶的契約都是一樣的,這種契約也從來沒有給尋找職業的農民提供哪種競爭機會,對誰也沒有提供過低廉的價格來耕種土地。"夏托維奧講到皮德蒙特的分益佃農時,也有與此相同的敘述。"他們把農場當作世襲財產,從未想過更新租約,隻是一代一代地按同樣的條件執行,既無書麵的東西,也不登記."

分益佃農製度的優缺點

如果產品是按固定的習慣,而不是按變動不居的契約分配,則在政治經濟學中毋須研究分配法則。在自耕農的情況下所須考察的隻是,第一,這個製度對農民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影響如何,第二,它對勞動效率的影響如何。在這兩方麵,分益佃農製度具有自耕農製度所特有的優點,隻是其有利程度較低。分益佃農勤奮努力的動機不象自耕農那樣強,因為勤勞的成果隻有一半、而非全部歸他自己所有。但他們的這種動機比散工要強得多,後者對勤勞的成果毫不關心,他感興趣的事隻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農不違反契約,是不會被攆走的,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奮努力的動機比沒有租地權的任何佃農(tenant-farmer)強烈。分益佃農至少同他的東家有共同經營的關係,並且可以同後者平分共同的收益。而且,他的永佃權是靠習慣保證的,因而他對土地頗為喜愛,也就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我們在這裏是假定這一半產品足以使他過舒適的生活,但實際上是否如此,取決於(如果農業情況沒有變化)土地細分的程度;而土地細分的程度又取決於人口原理的作用。人口增長超過土地所能適當地供養的數量,或超過工業所能吸收的數量,這種情況甚至對自耕農來說也是難以避免的,當然對分益佃農來說更是屢見不鮮。然而,我們曾經說過,在自耕農製度下促使人們在這方麵慎重從事的傾向,在分益佃農製度下同樣普遍。對自耕農來說,他們能否養活一家,是容易準確地計算出來的。如果容易看出擁有全部產品的所有者(譯者按:指自耕農)能否靠提高生產在同樣的生活水準下養活更多的人,則擁有一半產品的人(譯者按;指分益佃農)也能同樣簡單地做到這一點。分益佃農製度除具有自耕農製度所擁有的各種人口控製力以外,似乎還具有另一種人口控製力,即在此時,地主可以拒絕同意土地的細分來發揮控製作用。然而,我們並不認為這種控製十分重要,因為農場即使不細分也可以負擔過剩人口的生活,而且,人口增長幾乎總是使總產量提高,在這種情況下,取得一半產品的地主是直接受益者,隻有勞動者受到煩擾。毫無疑問,地主最後會因勞動者貧困而倒黴,他們不得不貸款給勞動者,特別是在歉收時節;對最終麻煩的這種預見,對於重視未來安全更甚於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產生有益的作用。

對於分益佃農製度所特有的缺點,亞當·斯密作過極為清晰的描述。他指出,對分益佃農來說,"生產總額愈大,他所占有部分亦愈大。所以,他們的利益,顯然在於能夠生產多少,就生產多少。"接著他又說:"不過、在對分佃耕製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費分文,而享受土地生產物的一半,留歸對分佃農享有的自屬不多。在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節省的更是有限。對分佃農決不願用這有限的節餘來改良土地。教會什一稅,不過抽去生產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極大的障礙。抽去生產物的一半,一定會切實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給的資本,從土地盡量取得最大量的生產物,固然是對分佃農所願望,但若以自有資本與地主資本混合,卻決非對分佃農所願的。在法蘭西,據說,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對分佃農耕作。地主常常指摘農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來拖車。因為,拖車的利潤,全部歸於農民,耕田的利潤,卻須與地主平分。"

在租佃製度下,一切要花費資本的改良必須靠地主的資本來進行,這確是這種製度的根本性質所在。然而,不論佃農是隨時可以奪佃的,還是(如果阿瑟·揚是正確的話)以"9年為期的",甚至在英國,情況基本上也是這樣。如果地主願意提供改良所需的資本,分益佃農會抱著強烈的興趣促其實現,因為由此產生的利益一半會歸他本人。但是,在分益佃農永久享有租地權(我們現在談論的,是習慣賦予他們的那種權利)的情況下,一切改良都必須取得農民的同意;而農民具有墨守成規、厭惡革新的特性,如果不通過教育加以改變,毫無疑問(擁護這種製度的人也承認),這會成為改良的一個嚴重障礙。

分益佃農製從英國官方那裏得不到任何同情。"這種做法毫無可取之處"。阿瑟·揚說,"反對它的理由可以舉出萬千條。分益佃農製度保存下來的理由隻有一個,那就是'迫不得以';租地農民十分貧困,致使地主必須在農場種牧草,否則就根本不會種牧草。這是最使地主痛心疾首的負擔,他被迫用所有的辦法中最危險的辦法來進行耕種,把他的財產交到一般是無知的、大多是粗心大意的、少數顯然是邪惡的人的手中......在所有的租地方式中最糟糕的這一方式下,受騙的地主所收到的租金微不足道;農民處於極其貧困的狀態,土地的耕作十分粗劣;國家同有關各方一樣受到嚴重的損害......。在這一製度盛行的地方,沒精打采的、可憐的居民必然到處可見。......我們在米蘭內斯所看到的那些貧瘠、幹旱的土地,都在分益佃農的手裏。"他們幾乎無時不向地主借用種子和糧食,"他們的生活狀況比散工還要悲慘。......隻有幾個區"(在意大利)"是以貨幣地租將土地租給佃農耕種的;但凡采取這種辦法的地方,其收獲量都很大。這是分益佃農製度拙劣的明顯證據。""凡是采用分益佃農製度的地方",麥克庫洛赫先生說,"所有的改良都陷於停頓,而耕作者則處於極為困苦的狀態"。瓊斯先生也讚同這一流行的看法,並摘引杜爾哥和德斯蒂-特拉西的意見作為根據。然而,所有這些著述家的印象(盡管阿瑟·揚有時提到意大利)看來主要是來自法國,大革命以前的法國。現在處於這個舊製度下的法國分益佃農的狀況再也代表不了這種契約的典型形式。在這種形式下,地主得負擔所有的賦稅。但是在法國,對於貴族免交直接稅,政府將他們日益增加的苛捐雜稅全部壓在土地占用者的肩上。杜爾哥曾將分益佃農的生活極為悲慘歸咎於這些苛捐雜稅,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生活狀況是無比惡劣,在利穆讚和安哥穆(他所管理的省份),按照杜爾哥的說法,在扣除一切負擔以後,剩下供每人全年消費之用的金額很少超過25到30裏佛爾(20到24先令)。"我們不是指現金,而是就其全年收成中他所消費的全部實物以現金來估計。"他們不象意大利的分益佃農那樣具有事實上的永佃權(阿瑟·揚說,"在利穆讚,分益佃農比仆人好不了多少,可以任意趕走,並且任何事情都必須服從地主的意旨")。這一事實如果同以上所述聯係起來考慮,就可以明白,那些情況不能用來作為指摘具有較好形式的分益佃農製度的論據。除一身以外別無長物的人們--一如愛爾蘭的投標佃農,任何意外事情都已不能使他們的生活更加惡化--他們的人口將愈益增長,他們的土地也將愈益細分,而不受任何限製,直到實際餓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