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魏晉南北朝的政治製度 法律製度

秦始皇統一全國,把秦國的法律推向全國,並采取了一係列加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措施,在奉行先秦法家學派“以法治國”的方針的同時,由皇帝掌握最高立法和司法權,通過官僚統治機器加以貫徹實行。漢代在繼承秦代法律思想的基礎上,又揉入儒家的法律思想,形成“刑德兼備”、“以禮入法”的法律思想體係,進而成為中國2000年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

一、法規的製定和沿革

秦的法律以盜、賦、囚、捕、雜、具六律為主。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存律29種,還有法律答問、封診式等法律文書,內容涉及官吏任免、軍功賞賜、農業、手工業、商業、賦稅搖役以及什伍連坐等各個方麵。

漢高祖劉邦進入關中後,廢除秦法,製定“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的“約法三章”。在取得全國統治權後,又令蕭何等在《秦律》的基礎上修訂為《九章律》(即盜、賊、囚、捕、雜、具、興、廄、戶律),以後又相繼增加越宮、朝、金布、田、錢等律。至東漢時,已經有律60餘篇,令300餘篇,比900餘卷,死刑610條,耐罪1698條,贖罪以下2681條,形成以律、令、科、比為主的法規體係。

曹魏初期承用漢律,明帝即位,參酌和增刪漢律,而作魏律18篇(即在漢九章基礎上增加劫掠、詐偽、毀亡、告劾、係訊、斷獄、請賊、驚或警事),也有令、科、比等作為律的補充,其中令見於記載的就有尚書官令、軍中令、州郡令、郵傳令等200餘篇。

晉代在魏律的基礎上修訂為20篇(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賺、告劾、捕律、係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製、諸侯),以令、故事作為補充,並出現了“式”的法律形式。

南朝的160餘年間,很少修訂法律,基本上是沿用《晉律》,再以繁多的令、科作為補充。梁、陳以降,令、科均各有30卷以上,定罪之條有2529款之多。

北朝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大武帝拓跋燾、文成帝拓跋珪、孝文帝元宏、宣武帝元恪都改訂過律令,其中孝文帝時就修訂過兩次,製定律382章、門戶之誅16條、大辟之罪235條,刑377條,並以令、格、式等作為補充,形成較完整的律、令、格、式的法規體係。北齊又在北魏的基礎上厘定《齊律》12篇(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製、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共949條,並確立“十惡”重罪之條;以令和權令(暫時的令)、格和權格作為補充。北周仿《尚書·大誥》製《大律》25篇(刑名、法例、祀享、朝會、婚姻、戶禁、水火、興繕、衛宮、市廛、鬥競、劫盜、賊叛、毀亡、違製、關律、諸侯、廄牧、雜犯、詐偽、請求、告言、逃亡、係訊、斷獄),1537條。由此可以看到,從秦漢到南北朝,中國古代的法律正處在由繁至簡,又由簡至繁,逐步完備的過程中。法的首要任務在於保衛政權和皇權不受侵犯,製裁“十惡”被列為刑章之首,正是這方麵統治意誌的集中反映。但為適應當時社會人際關係的發展和宗法綱常倫理觀念的加強,於是在法中不但有一般性的懲治刑事犯罪的內容,還兼及維持禮儀體製、處理家庭婚姻財產繼承以至尊卑貴賤主奴關係等方麵的問題,不但有詳列判決量刑標準的實體法,還有如何進行訴訟、辦案斷獄的程序規定。中國封建法係在此時期正處在逐步完善的階段。北朝的法規上承漢魏、下啟隋唐,在古代法規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

二、司法行政

“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是“治亂之本”,皇帝“履道握要,以禦海內”,還必須要求“臣下奉憲,不失繩墨”。

所以,在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必須由皇帝掌握的前提下,還必須建立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體係,按層次授予官員們不同權限的司法權,使統治階級的法律得以貫徹執行。無全國性的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則法製難以統一;而無各級官府官員據以執行審判,一切律、令、案、例等便俱成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