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魏晉南北朝的政治製度(續) 監察製度
專製皇帝“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監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建立起一套由君主直接控製的監察係統,以實現對全國文武官吏乃至人民的全麵監視。這種“宰牧相累,監察相司,人懷異心,上下殊務”的監察體係在秦代就已經初具規模。隨著國家政務的日益紛繁和中央集權製度的不斷完善,監察體係也逐漸擴大,至南北朝時,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以監察軍、政、法等方麵為主而旁及國家其他事務的,有明確分工和權限規定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單線垂直型的監察體係。
一、監察行政體製和職能
(一)中央直接控製的監察行政體製
秦漢在中央設禦史大夫,掌管監察並擔任副丞相,這既便於協助丞相處理政務,又便於對丞相的監督,有“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以職相監臨”的權力,對當時國家政務有很大的影響。禦史大夫設府,與丞相府合稱“二府”,共同管理國家政務。禦史大夫的主要職責是掌管法令規章、保管詔敕圖籍法令以及考課功績,所以其屬官分成兩個部分,一是以禦史丞為首,統領禦史30人以及一些掾、史、屬等,在禦史府中協助禦史大夫辦理政務,二是以禦史中丞為首,“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禦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從職責分工來講,禦史中丞分管皇帝直接交辦的監察工作,所以設在宮中。當禦史大夫改為大司空以後,由於職務性質已經改變,禦史中丞便與禦史大夫相脫離,到東漢時,禦史府改稱禦史台,成為相對獨立的監察機關,禦史中丞則成為禦史台主,屬少府,號曰“憲台”。至魏晉時,禦史台脫離從屬地位,成為完全獨立的部門,設於宮中,直接由皇帝控製。
禦史台獨立以後,原來禦史中丞所率的屬官的地位和作用也提高了,並根據所監察的主要事務而一分為三。治(持)書侍禦史。“掌以法律當其是非”,主管監察司法,殿中侍禦史“居殿內察非法”,主管監察殿堂朝見威儀,侍禦史“掌察舉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主管糾劾官吏的失職濫權及其他違法事件,責任最重。為履行職責,需要分曹治事。漢代有5曹,即:令曹,掌律令;印曹,掌刻印,供曹,掌齋祠,尉馬曹,掌廄馬;乘曹,掌護駕。至晉時則發展為13曹(吏、課第、直事、印、中都督、外部督、媒、符節、水、中壘、營軍、法、算)。禦史中丞三方麵的屬官既各有獨立的監察範圍,而又需要互相配合,反映出當時監察工作的擴大和深入。
監察職能雖然是單線垂直型的,但它涉及的方麵是極廣泛的。當時凡帶有“台”的部門,都有責任向皇帝直接提控案件,其職掌內也有監察的內容。如東漢時朝會,尚書令、禦史中丞、司隸校尉均單獨設席,號“三獨坐”,均職司監察。與尚書台、禦史台合稱“三台”的謁者台,“主殿上時節威儀”,也有專門的監察任務。皇帝為了直接掌握和了解情況,還經常派遣禦史或使者持節以監督管理各種事務,諸如拷問詔獄、督捕盜賊、刺舉奸非、監軍、都水等。尤其是刺舉奸非,權力很大,如漢代的繡衣直指,曹魏和東吳的校事官,北魏的候官等,都是由皇帝直接委派的特別親信,可以用公開或秘密的監察方法,督捕盜賊,治理大獄,檢舉吏民奸罪。這些人憑借皇帝賦予的權力,將監視網“分布州郡,橫行事役,競造奸利”。時人無不切恨,孫吳時有人就疾呼“夫校事,吏民之仇也”。
為加強對地方的控製,漢武帝把全國劃分為13部(州)監察區,各部設刺史(京師地區為司隸校尉),以“六條”監察郡國,年終回京彙報。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中央直接監察的內容,使中央直接控製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魏晉南北朝時,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監察,多采用不定期和不定官職的遣吏巡察。
(二)對各級政府部門層層控製的監察行政體製
秦漢設官,從中央到地方分別構成層層監督和相互製約的關係。皇帝親察三公九卿,三公九卿督察郡縣,每一個環節都有監察下屬的職責。這種監察主要是通過文書和政績考核來實現的。在上級部門,分別設有專門主管監察的官吏,通過考校文書和巡察的方式來監察下級屬吏和部門所執掌的各種事務。如秦漢的丞相府設東曹掾9人“出督州為刺史”,西曹掾6人“領百官奏事”,組成自己的監察體係。這種設在各部門的監察體係,總是隨著本部門職權的變遷而消長。在中朝官侵奪輔政權以後,丞相的監察體係便遭到破壞,其事權大受削減。至東漢時,三公僅保留受理郡國上計的權力,已經不能出督州為刺史和領百官奏事了。列卿除統領所屬各部門以外,下麵分別設有員吏,由丞來“總署眾事”,列卿有自己的監察體係,遍布所統領的各個部門。如大司農下麵設有郡國諸倉長、農監、都水官,分別監管郡國的農業和財經工作,西漢時還曾設大司農部丞數十人,分部監察郡國的財經工作。與三公一樣,當尚書組織出麵綜理政務時,列卿的監察體係範圍也就縮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