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習俗
男婚女嫁乃人生之重要環節,婚姻的締結曆來被視為“正家”之始,終身大事。因此,有關禮俗自然也就備受關注,繁文縟節,十分考究。古代中國最重明媒正娶,早在周代就已確立嫁娶程序中之“六禮”,即納采(送禮求婚)、問名(詢問女方名字和出生日期)、納吉(送禮訂婚)、納征(送聘禮)、請期(議定婚期)、親迎(新郎親自迎娶)。隨著北方居民南遷入閩,婚儀中的“六禮”在八閩各地流傳開來。此後,這六種禮節雖略有變化,然基本延續下來。宋元時期,婦女貞節觀逐漸加強,宋代理學對福建的影響尤甚,以至福建婚俗中歧視和束縛婦女的現象愈益顯著。至明清兩代,更進一步被強化。
明清以後,在福建民間,“六禮”的名稱和內容均有所更動,各地禮俗也不盡相同,但仍大抵取“六禮”之意。通常,從議婚到完婚要經過提親、合婚、相親、定親、送聘、送日子、勸嫁、催妝、迎送親、婚禮、下廚、回門等步驟。其中,提親、合婚包含有納采、問名的內容;定親、送聘相當於納吉、納征;送日子含請期之意;迎送親類似於親迎,隻是新郎本人是否親自前往女家迎娶則因人因地而異。除了這些一般性的婚姻禮俗外,福建民間尚有多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和禮儀,諸如童養婚、招贅婚、服役婚、交換婚、轉房婚、表親婚、指腹婚、重婚、招夫、租典妻、搶親婚、轉嫁婚、盡孝娶、衝喜婚、冥婚、長住娘家等等。其中有一些是婚姻陋俗。
福建是一個多山省份,自古以來交通閉塞,商品經濟不發達,封閉式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比較典型,因而風俗習慣比較古樸,封建色彩也較為濃厚。古代福建人口不多,勞動力較為缺乏,外來移民入閩之初,適應新環境、改造自然的工作十分繁重,因而滋生重男輕女的思想,從而又造成男多女少現象,引起嫁女必索高價、包辦買賣婚姻之風盛行。一些富豪大戶為炫耀家門、顯闊競強,嫁女之時,耗費巨資,廣置妝奩,由此積習相沿,互相仿效,形成嫁女重妝、婚禮奢華的陋俗。
民國年間,風氣漸開,機關公務人員和知識界先行婚俗改革,初興新式婚禮,名曰“文明結婚”,婦女地位也有所提高。但範圍廣袤的農村變化並不明顯,舊的婚俗依然普遍存在,不少惡習並沒有被破除。
1949年以後,人民政府大力提倡移風易俗,婚姻禮儀的改革日益深化,許多傳統習俗雖繼續存在,但其中的大部分或被剔除、或被簡化、或已名存實亡;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觀念已為大多數人所承認和接受,尤其在80年代以前,嫁娶禮儀普遍比較簡樸。80年代後,舊婚俗中繁瑣排場的風氣重又抬頭。
福建的佘族、回民以及客家人、惠安女、基督教徒等,因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以及相對獨立的社會群體,也形成了各自比較獨特的婚姻禮俗。
一般婚俗
(一)提親
在民間,子女到了適婚之齡,做父母的就得著手托媒牽線搭橋,為他們提親擇偶。婚齡因時代而異。
在中國古代,西周以前和西周時期,以男30歲,女20歲作為合適的結婚年齡,唐朝以後,法定婚齡降低許多,據文獻記載,唐貞觀年間詔令:男20歲,女15歲;唐開元令:男15歲,女13歲;宋天聖令:男15歲,女13歲;宋嘉定年間詔令:男16歲,女14歲,;明洪武年間詔令:男16歲,女14歲;大清通禮規定:男16歲,女14歲。福建民間婚齡基本在官府規定範圍內,出入不大。清代,福州一帶,男17歲、女15歲以上便可婚配。福建也有少數地區早婚現象嚴重,情形特殊。以惠安最為典型。在惠安東部一些鄉村,孩子於繈褓之中就要訂親,十二三歲即完婚成家。若女孩子到了3歲仍未“有主”,父母親便會憂心忡忡,唯恐女兒找不到男人。此等陋俗,弊竇叢生,為害非淺。
自民國以來,法定婚齡有所提高。《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為男18歲、女16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新婚姻法規定婚齡為男20、女18歲以上;1980年又改為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與此相適應,民間婚齡也增大一些。但是,城鎮與農村略有差異,一般農村偏低,城鎮偏高。農村習尚早婚,城市則普遍晚婚。在城市裏,男30、女25歲左右結婚比較多見。農村往往男20、女18歲左右就開始提親,一到規定年齡,立即結婚;有的還虛報年齡,或未領取結婚證,就提前結婚。惠東一帶早婚劣習仍然存在。
舊時,男女授受不親,婚姻大事身不由己,“男不親求,女不親許”,悉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成為締結婚姻所不可缺少的中介。據史誌記載,在廈門,男婚女嫁“先由媒妁介紹”,(民國《廈門市誌》卷20《禮俗誌》)在政和,“凡男女締姻,先聽媒妁說合”,(清·道光《政和縣誌》卷1《風俗》)在崇安,“清以前均憑媒妁之言,互通庚帖”,(民國《崇安縣新誌》卷6《禮俗》)才算正統和合法。這種現象是普遍的。自由戀愛被視為大逆不道,“父母國人皆賤之”。故有俗諺:“天上無雲不下雨,地下無媒不成親”。
舊時媒人有官媒、私媒兩種,以私媒為多見。官媒是由地方政府設置的。私媒則有職業為媒與臨時作媒之分。專職者依此為生,她(他)們消息靈通,經驗豐富,常主動上門找當事者說親;非職業者乃臨時為親朋好友所托而奔走說親。媒人幾乎全由上了年紀的女性充當,所以民間俗稱“媒婆”。媒婆大多能說會道,善於左右逢源。一些原本並不相配的婚事,經媒婆搖唇鼓舌、瞞天過海,居然得以說合成功。如果哪一方得罪了媒婆,她們從中作梗,三言二語,也可能把一樁好姻緣給攪散。於是求媒說親者都不敢怠慢媒人,對媒人的招待都很周到和豐厚。每當媒人光臨,無論男女雙方,都要按例煮點心款待,甚至置酒犒勞。泉州有句俗語:“要成不成,媒人飯先走。”惠安人則說:“吃成吃成,無吃不成”,“新娘過門算圓滿,媒人點心三十六碗”。婚成之日,無論何等媒人,男女雙方都要給予一定謝禮,一般男方所饋較多。非職業性媒人,與兩家皆係熟人,各自心中有數,花工省,口舌少,不甚計較酬謝。送給媒人謝禮一般是豬腳、線麵、糖果、糕餅以及小紅包等,俗稱“媒人禮”。日後分娩生產時,再給媒人送上一份“抱生飯”。職業媒人的謝禮除上述諸色之外,還得付給媒人錢,其數額未有定規,多依聘金數抽成,由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不等,泰寧一些地方甚至高達百分之十;也有麵議“花紅”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專製時代婚姻包辦的產物。1949年後,大力提倡移風易俗,隨著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生活內容的豐富,人際交往廣泛,男女青年結識機會增加,戀愛自由、婚姻自由蔚然成風。然而,由於封建殘餘的影響,傳統觀念的流長,婚姻自主尚未完全實現,舊俗遺風在某種程度上仍繼續存在。許多以自由戀愛結下情愫的青年男女,最後都得征求父母的意見。雙方父母都讚同、支持固然皆大歡喜,但隻要有一方家長表示異議,事情就比較棘手。遇此難題者,經抗爭、通融,有的終成眷屬;但因此半途而廢的也不少,特別在農村更為常見。有的男方父母在了解兒子的戀情並感覺滿意後,便會托人出麵到女方家中投石問路,洽談聯絡、議定婚事。在舊式媒婆越來越少的情況下,介紹人、婚姻介紹所、征婚啟事之類的新型“媒人”紛紛出現,頗為活躍。城鎮多數青年男女是借助這些渠道而尋得配偶。當然,這些新型“媒人”都隻是為男女相識和交往牽線搭橋,提供方便手段。如介紹人,或者是出於對親朋知交中大齡未婚者的關懷而為之奔走引薦,或者是熱心地為同事、友人中的比較般配者創造機會和條件,進行撮合,或者隻是因為與男女雙方及其家長皆有交情而充當信使的角色。
說媒過程,通常先由男家請媒人到自認為中意的女家攀親,女方家長若無異議,便會應媒人所求,開具女兒出生的年月日時,俗稱“開庚帖”,或稱“開生庚”、“開生月”、“出婚頭”、“起帖”等。“庚帖”用長方形紅紙豎寫而成,字數得為偶數,忌單數,上邊的出生日期時辰或以生辰八字代之,或直接載以年、月、日、時,其紀年和計時皆以陰曆和十二時辰為限。例如,公元1958年戊戌年(肖狗)6月15日9時出生的女子,就寫成:“坤造戊戌己未已酉戊辰瑞生”,或者“坤造戊戌年六月十五日辰時瑞生”(男式庚帖在文字上略有改動,將“坤造”改為“乾造”,“瑞生”改為“健生”。)。直接寫上年、月、日、時的庚帖,字數可能成單,若出現這種情況,便省去“瑞”字或“健”字,以使字數成雙。例如:公元1961年辛醜年(肖牛)12月15日23時出生的女子,就寫成:“坤造辛醜年十二月十五日子時生”。
在福建民間,提親議婚時還要考慮到下麵一些因素。
男女之間的年齡差距無嚴格標準,一般情形男比女大二三歲,最忌大六歲,俗信六歲屬“正衝”,不宜結合。也不宜相差十歲以上,“年老不娶少妻”,否則會招致輿論譴責或人言非議。在平和,俗傳男女雙方年齡相加為五十歲者不宜結親,因“五十”乃“一百”之半,合而為半,恐難百年偕老,非吉兆也。
說媒的基本條件除了年歲相當之外,還講究門當戶對、財產相若,兩家的社會地位和財富不能相去太遠,尤其對男家的門第、財產要求比較高。福建舊時盡管“有少年穎異善讀書者,家雖貧窮,富貴之人亦樂擇為婿”(民國《閩清縣誌》卷5《禮俗》、民國《沙縣誌》卷8《禮俗誌》),但這畢竟是少數現象。辛亥革命後,男女匹配重門第之風逐漸轉變。1949年以後,這種變革更加顯著。不過,迄今為止,婚配要“門當戶對”的舊觀念仍有一定市場,某些家長對於子女擇偶不符合“門當戶對”條件的,仍會橫加幹涉和阻攔。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議親之際對同姓聯姻也有所禁忌。德化舊時禁止同姓結婚,即使有少數同姓結婚者亦不準載入族譜。但總的看,福建人對同姓聯姻的禁忌並不苛嚴。寧化縣石碧村群眾反而看重同姓通婚。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反映,石碧村張姓人家,夫妻同姓的占96%;同時,他們也明確反對近親結婚。
福建部分地區還有某些特別的異姓婚姻禁忌。在泰寧,盧姓與謝姓、張姓與李姓被認為不宜聯姻結親。因為“盧”與“爐”同音,“謝”泰寧土語作“熄滅”之意,俗信如果“盧”、“謝”結合,將似爐火熄滅,不能興旺發達,故忌諱聯親。“張”和“李”也有類似之意,俗語“有張沒李”,是說用具不全,辦事困難,有這沒那的,土俗引伸為象征有姓張的就沒有姓李的,聯姻有一方失利,會斷子絕孫,故不可通婚。
(二)合婚
女方庚帖由媒人帶回男家,進行“合婚”,這相當於“六禮”的“問名”。合婚包括“問神祖”和“合八字”兩個部分。具體程序各地不盡相同。一般是男家先將女方庚帖壓在家中供奉菩薩或祖先的香爐下,有的則置於灶王爺的牌位前,須存放三日或更長一些時間,以聆聽神祖示意。在這一段日子裏,若合家諸事順利,六畜平安,甚至連一塊碗、一雙筷子都無破損,即為不衝不破之吉兆,算是神祖認可,婚事就能繼續。否則要立即退還庚帖,婚事告吹。閩南一些地方俗稱這道手續為“壓圓”或“三日圓”。在漳平,男家除了將女方庚帖(當地稱“婚頭”)壓在神龕前的香爐下之外,還得盛半碗新汲的井水置於“婚頭”之上。三天後家裏如未發生任何不吉利或不如意之事,且碗中水也保持清淨,便認為兆示吉祥,姑娘貞潔無瑕,成婚有望。反之則婚事中止。在建陽,把男女二人的生辰八字各用一張黃紙書寫,壓於香爐下,上麵各點燃一支香或一支蠟燭。若兩支香或蠟燭點完的速度基本相同,就意味著雙方般配;若點完的速度相差太大或有一支中途熄滅,則這兩人結合將不會和諧美滿,婚事便不成功。在崇安,庚帖要放置祖先香位前7天,點燃香燭,不讓停熄。如果燭盡香殘或杯盤破損,出生年月上又有些抵觸,這起婚事就要告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