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族工作的撥亂反正和重心轉移(1 / 3)

第一章 民族工作的撥亂反正和重心轉移

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采取果斷措施,粉碎了以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從而結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動亂。

一九七七年七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屆三中全會。同年八月,召開了中共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這兩次會議上,鄧小平針對林彪、"四人幫"割裂、歪曲和蓄意損害毛澤東思想造成的惡果,強調要完整準確地理解和掌握毛澤東思想的科學體係,恢複和發揚毛澤東倡導的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等優良傳統和作風。這兩個會議,對於廣泛開展揭發批判"四人幫"的罪行,動員全國各族人民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努力奮鬥,起了積極作用。特別是鄧小平的講話,為在根本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使中國共產黨重新回到馬克思主義的正確路線上來,指明了方向。但是,由於當時主持中央工作的華國鋒堅持"兩個凡是"的錯誤方針,使中國共產黨仍然沒有擺脫"左"的路線的束縛。

一九七八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嚴肅批判了"兩個凡是"的錯誤,肯定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確立了黨的正確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並決定從一九七九年起把全黨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從此,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開始進入了新的曆史發展時期。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正確路線指引下,民族工作得到了全麵的恢複和發展。從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八年的十年中,民族工作在改革開放的條件下,不斷進行新的探索。這十年,民族工作的發展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從一九七九年起到一九八四年九月,為第一個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標誌,是廣大民族工作者逐步從"左"的思想束縛中解放了出來;完成了民族工作方麵的撥亂反正和民族工作重心的轉移;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在中共十二大製定的"全麵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綱領指導下,由於實行了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有了較快的恢複和發展。

從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起,到一九八七年九月中共十三大召開前,為第二個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標誌,是隨著全國經濟體製改革的重點由農村轉到城市,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體製也從此進入一個全麵改革的新階段。

一九八七年十月中共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斷,並據此製定了黨的基本路線,以及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體製、政治體製改革的基本方針。民族工作方麵,根據中共十三大在理論上的發展,進一步明確了根本指導思想,從而使新時期的民族工作,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

重申政策,撥亂反正

為恢複十年動亂中被破壞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統戰政策和幹部政策,醫治被損傷了的民族關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有關地區、有關部門,作了大量工作。

一、推翻強加給民族工作的罪名

一九七八年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並批準任命楊靜仁為主任。一九七九年召開的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恢複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阿沛·阿旺晉美兼任主任委員。各地各級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其他民族工作機構也陸續恢複。

在恢複民族工作機構的同時,中央在重申民族政策、進行撥亂反正方麵,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

一九七九年二月,中共中央批準了中共中央統戰部《關於建議為全國統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摘掉"執行投降主義路線"帽子的請示報告》,撤銷了一九六四年對李維漢的所謂"長期以來在統一戰線、民族、宗教工作方麵堅持一條反黨、反中央、反毛主席的修正主義路線,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社會主義革命,向資產階級和封建農奴主投降,嚴重地損害了黨的事業"的指責,並明確指出,給統一戰線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扣上"執行投降主義、修正主義路線"的罪名,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應一律推倒。

中共中央的這一措施,使廣大民族工作者卸掉了思想包袱,為徹底清算林彪、"四人幫"破壞民族政策的罪行,在民族工作方麵撥亂反正,掃清了障礙。

二、全國邊防工作會議重申民族政策

一九七九年四月,由中共中央主持召開的全國邊防工作會議,對於民族工作方麵的撥亂反正,起了重要作用。

這次會議的目的,是為了鞏固祖國邊防,搞好邊防建設,為實現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把中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目標,提供一個政治上安定團結的環境。由於中國邊疆絕大多數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要鞏固邊防,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必須做好民族工作。因此,這次會議的主要內容之一是討論新的曆史時期的民族工作任務。在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部長烏蘭夫代表中共中央作了報告,他在報告中除針對林彪、"四人幫"對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破壞而重申了一係列已被曆史證明是正確的民族、宗教、統戰政策外,著重就新中國建立以來民族工作的實踐,總結了四條經驗教訓:

第一,必須堅持理論聯係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情況複雜,貫徹執行黨的總路線和總政策,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都必須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特點和地區特點很好地結合起來。

第二,必須堅持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觀點。社會主義階段,是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時期。在整個社會主義曆史階段,民族工作的任務還是很艱巨的,必須重視民族問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切實尊重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

第三,必須堅持無產階級的民族觀點,在鞏固工農聯盟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各民族人民大團結。鞏固國家的統一和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加速實現新時期總任務的基本保證。

第四,必須堅持國家幫助和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方針,加速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建設。經驗證明,發展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要靠當地各族人民發揚艱苦奮鬥、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同時國家必須采取積極扶持、重點照顧的政策,誠心誠意地積極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這是國家在民族工作方麵的重大任務。

七月三十一日,中共中央批轉了烏蘭夫的報告,要求全黨全軍必須十分重視民族工作,進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結合檢查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烏蘭夫的報告是粉碎"四人幫"後第一個係統地重申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工作方麵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文件。

為了貫徹全國邊防工作會議精神,對各族幹部和廣大群眾進行民族政策教育,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委共同召開了民族政策宣傳工作座談會,就開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問題作了部署。決定於一九八○年春節前後集中一段時間,從中央到地方,從幹部到群眾,廣泛進行一次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各地在民族政策再教育的過程中,結合檢查民族、宗教、統戰政策的執行情況,解決了存在的問題,改善了民族關係。

但是,要在民族工作方麵做到撥亂反正,僅僅重申民族政策是不夠的。必須從根本指導思想上糾正"左"的錯誤,批判民族問題上的"左"的理論,才能真正完成撥亂反正的任務。

三、根本指導思想上的撥亂反正

從五十年代末期到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民族工作中所犯的一些錯誤,主要是混淆了民族問題和階級問題的界限,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在各少數民族地區已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以後,還長期堅持"民族問題實質是階級問題"的觀點,把社會主義建設中出現的民族問題,都看作階級鬥爭的反映,以為是所謂階級鬥爭的新動向。這實際上就是否認了社會主義曆史階段存在著大量的不屬於階級鬥爭性質的民族問題。這種錯誤觀點,正是民族工作長期犯"左"的錯誤,特別是林彪、"四人幫"借以歪曲、破壞黨的民族政策,把民族工作中的"左"傾錯誤推向極端的理論基石。隻有徹底批判這個錯誤理論,才能把民族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端正過來。

一九八○年中共中央在批轉《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在我國各民族都已實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今天,各民族問的關係都是勞動人民間的關係。因此,所謂'民族問題實質是階級問題'的說法是錯誤的,這種宣傳隻能在民族關係上造成嚴重誤解。"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進一步明確"現在我國的民族關係基本上是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關係"。《決議》指出:"在民族問題上,過去,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們犯過把階級鬥爭擴大化的嚴重錯誤,傷害了許多少數民族幹部和群眾,在工作中,對少數民族自治權利尊重不夠,這個教訓一定要認真記取。"民族工作戰線的廣大幹部,在中共中央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重要批示、特別是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的指引下,在全國批判"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同時,清算了民族問題上的"左"的錯誤理論,解除了人們思想上長期以來受到的束縛。

一九八○年一月,第一次公開發表了周恩來十一九五七年八月在青島民族工作座談會上所作的《關於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的重要講話。這篇講話係統地闡明了中國共產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民族發展繁榮政策,指出了與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兩種錯誤傾向作鬥爭的正確立場和方法。這篇講話的發表,對民族問題方麵政治上理論上的撥亂反正起了重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間少數民族地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嚴重破壞,群眾的正當宗教活動受到限製或被禁止,大大傷害了廣大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破壞了對愛國宗教人士的團結,由此在一些地方釀成民族糾紛,嚴重影響了民族團結。針對這些問題,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製定的《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緊密結合新中國建立以來宗教工作的實際,科學地總結了宗教工作的曆史經驗,闡明了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提出了正確處理宗教問題的政策和辦法,使宗教政策得到了貫徹落實,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走向正常,完成了宗教問題上的撥亂反正,從而促進了信教和不信教群眾之間的團結,也進一步增強了民族團結。

四、平反冤、假、錯案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各有關部門、有關地區的各級黨委和政府,廣泛發動群眾,運用各種方式,深入揭發批判林彪、"四人幫"破壞民族政策、破壞民族團結、推行大漢族主義的反革命罪行,並對他們製造的所謂"叛國集團"、"裏通外國集團"、"反革命集團"等大批冤案、假案、錯案進行平反昭雪。經中共中央和有關省委、自治區黨委批準平反的較大的冤、假、錯案有:內蒙古自治區的"新內人黨"、"烏蘭夫反黨叛國集團"等案,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叛國暴亂"、"地下國民黨"等案,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沙甸事件",四川的"黑彝案",寧夏的"青銅峽案",以及西藏自治區的"新叛擴大化案"等。對"文化大革命"以前曆次政治運動,包括反右派、批判地方民族主義、反對宗教界壞人壞事和平叛鬥爭等作過錯誤處理的遺留問題,也按照政策進行複查糾正。凡在反右派鬥爭中被定為地方民族主義分子的,一律摘掉帽子。對有些少數民族地區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重新劃定階級成份的,一律推倒,恢複原來成份。對遭受迫害的少數民族上層愛國人士恢複了名譽,在政治上作了適當安排。國家還撥出落實政策專款,對愛國上層人士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對一些含冤去世的上層人士的家屬給予撫恤。對青海、甘肅、西藏和四川藏、彝族地區平叛擴大化遺留的問題,也作了妥善處理。

通過平反冤、假、錯案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落實民族、宗教、統戰、幹部政策,使各族人民和幹部,深感中國共產黨重新恢複了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各族群眾高興他說:"黨的民族政策又回來了。"從而恢複並增強了中國共產黨在少數民族中的威信,改善了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的關係。對於彌合民族團結方麵存在的裂痕,增進民族團結,起了重要的作用。

新時期的民族工作任務和民族工作重點的轉移

一、新時期民族工作任務的提出

為貫徹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製定的新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落實全國邊防工作會議精神,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七九年五月召開了機構恢複後的第一次委員(擴大)會議,著重討論新時期民族工作的任務和民族工作重點轉移的問題。

這次會議提出的新時期民族工作任務是:"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貫徹執行新時期的總路線總任務,堅決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加強民族團結,鞏固祖國統一,維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安定,充分調動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為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國家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大力幫助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和文化建設,大力培養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少數民族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逐步消除曆史遺留下來的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數民族能夠趕上或接近漢族的發展水平。"

國家民委主任楊靜仁在闡述新時期的民族工作任務時指出:我國幾十個少數民族已經跨越一個或幾個曆史發展階段,和漢族一道過渡到社會主義,這是一個超越了幾百年甚至幾千年的巨大的飛躍。但是,光有這個大飛躍還不夠,必須在今後再來一個大的飛躍,使他們能夠趕上或接近漢族發展水平。要達到這個目標,隻有通過四個現代化才能實現。而要實現四個現代化,就必須把少數民族方麵的地大物博同漢族方麵的人口眾多很好地結合起來。他指出,如果離開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如果沒有少數民族的積極支持和參加,要在全國實現四個現代化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麵,少數民族要想爭取國家給予更多的幫助,並不斷增強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加快自己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如果離開四個現代化的建設,也是不可能的。集中力量搞好四個現代化建設,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也是實現新時期民族工作任務的中心環節。

此後,中共中央書記處在討論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有關地區的工作時,又進一步明確了新的曆史條件下民族工作的任務、方針和政策。如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共中央在《雲南民族工作彙報會紀要》中提出:"黨的民族工作的總方針是,堅定不移地關心、幫助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全麵發展,沿著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逐步實現各民族事實上的平等。"並指出,要徹底消除曆史上遺留下來的各民族之間的隔閡和差別,還需作長期的艱苦的努力。

二、民族工作逐步走上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軌道

新時期的到來,要求民族工作適應形勢的發展,及時把工作重心轉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軌道上來。

對於新時期的民族工作,特別是新時期民族工作重心的轉移,中共中央十分關心,並給予了及時的指導。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在接見全國少數民族參觀團負責人時說:"中央關心少數民族,頭一個就是關心把經濟搞上去。經濟是基礎,經濟翻不了身,其他都無從談起。"他說:"搞民族工作,要首先建立生產的觀點,經濟的觀點,要把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放在第一位。"

為了切實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轉到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的軌道上來,為了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首先是農牧業生產較快地得到恢複和發展,國務院和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地區,在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方針的同時,還製定了一係列有利於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其中主要有:

第一,國務院決定對內蒙古、新疆,西藏、廣西、寧夏5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3個多民族省,實行區別於一般省市的財政體製。除機動金和預備費給予較多照顧外,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九年實行財政定額補貼,補貼額每年遞增10%。此外,中央財政還設立少數民族補助專款,如"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教育補助費"、"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邊境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基本建設補助費"、"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此項專款每年約有60%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等。前兩項是在新中國建立初期就已設置,後三項為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陸續增設,另外還有一些臨時性的補助專款。對生產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放寬政策、減免負擔,以利於休養生息。如西藏自治區,從一九八○年以來在保持土地、森林、草場公有製的前提下,實行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多種經營方式,農畜產品的銷售以市場調節為主;牧區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長期不變;農區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長期不變;工農企業主要發展個體和集體經濟,免征工商稅,取消農、牧、副產品的統購派購任務。在雲南省,從一九八○年起幾年內實行免征怒、獨龍、基諾等民族地區農民的農業稅,減免了藏、傈僳、普米、苗、瑤、布依等少數民族的公、餘糧負擔。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甘肅、青海、四川、貴州、廣東等省和自治區,對境內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農牧業稅和餘糧上交任務,實行免征免購或減征減購政策。對邊境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縣以下的集體企業,國務院還規定,從一九七九年起,五年內免征所得稅。

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麵貌。對全國約1500多萬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在那些生產力很落後,群眾生活很貧困的地區,隻要堅持社會主義總方向,群眾自願實行的一切有利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的辦法,都應當允許。並采取進一步放寬政策,減輕負擔、給予優惠;搞活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轉,增加智力投資等措施,幫助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盡快脫貧致富。國家對各少數民族地區普遍調整提高了農、牧、副業和土特產品的收購價格,擴大了民族貿易實行"三項照顧"的地區,同時開放集市貿易和邊境貿易,允許農牧民自由出售自己的產品。國家對內蒙古、廣西、新疆、寧夏、西藏出口商品的外彙留成比例,作了優惠照顧。吉林、甘肅、四川等省,對省內自治州出口商品創彙的留成,也給予優惠照顧。

第二,組織經濟發達省、市對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對口支援。國務院決定:北京支援內蒙古,上海支援雲南、寧夏,天津支援甘肅,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新疆,山東支援青海,全國支援西藏。如一九八四年援助西藏的43項工程,就是由江蘇、浙江、四川、山東、廣東、福建、北京、天津、上海等9個省、市和水電部、農牧漁業部、國家建材局等部門分別承建的。四川省還組織了重慶、成都、自貢等市對省內3個自治州的對口支援,其他一些省也有類似的措施。

第三,邀請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九三學社、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和中國民主建國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等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選派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到少數民族地區"智力支邊"。僅民主建國會和全國工商聯兩組織,從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五年就先後派出近2000名技術人員,分赴18個省和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地區,對機械、農機、紡織、印染、皮革、皮毛、化工、橡膠、造紙、製鞋、服裝、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行業的1100多個工商企業,提供谘詢服務,傳授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具體幫助這些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並培訓了一批經營管理幹部和生產技術人員。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為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各項事業的發展,還先後召開了一些專業會議。如國家民委、商業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外貿部、財政部、醫藥總局、物價總局、人民銀行總行等11個部門受國務院委托,於一九八一年聯合召開了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會議,確定了新時期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方針、任務和政策。一九八二年,國家計委和國家民委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召開經濟發達省、市同少數民族地區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的開展。一九八三年,國務院召開了全國少數民族地區生產生活會議,研究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問題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三、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分類指導

除以上政策、措施外,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還十分重視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分類指導。一九八○年三月,中共中央書記處成立不久,就立即召開了西藏工作座談會,明確提出新的曆史條件下西藏工作的中心任務和奮鬥目標是:"以西藏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為主,加強各族幹部和各族人民的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從西藏實際情況出發,千方百計地醫治林彪、'四人幫'造成的創傷,發展國民經濟,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科學水平,建設邊疆,鞏固邊防,有計劃有步驟地使西藏興旺發達、繁榮富裕起來。"中共中央在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還提出了今後必須注意的8項方針。其中主要有:中央各部門都要注意了解、研究西藏的實際情況,根據那裏的自然條件、民族特點、經濟結構、各族人民的思想覺悟和生活狀況,製定有關工作的方針、任務和政策,實行具體指導。一切決定和措施,必須首先確實得到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的真心同意和支持,否則就需修改或等待。切忌主觀、片麵、一般化、一刀切的領導作風和工作方法,不要盲目地、硬性地推廣內地的和漢族的工作經驗;中共中央各部門製定的方針、政策、製度,發往全國的文件、指示、規定,凡是不適合西藏實際情況的,西藏黨政群領導機關可以不執行或變通執行。但重要的問題要事先請示,一般的問題要事後報告。大力培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幫助他們把建設西藏的主要責任承擔起來。中央各部門,特別是計劃、經濟、文教、衛生部門,在製定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照顧西藏的特殊需要,在物質、技術等方麵給以積極的支援;全國各有關地方和單位都要根據上級的指示,認真做好支援西藏的工作。中共中央指出,這個通知的基本精神,同樣適用於全國其他民族自治區和自治州、縣。

繼西藏工作座談會之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又分別聽取新疆、雲南、內蒙古等省、自治區和海南島的工作彙報,並分別作出重要指示和決定。在這些指示中,都強調要從民族地區的自然條件、民族特點、經濟結構的實際出發,放寬政策,采取特殊的靈活的措施,分別幫助各地調整生產方針,因地製宜,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林則林。開展多種經營,逐步改變過去單一經營的狀況。要根據各地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同,調整生產關係,實行多層次和多形式的生產責任製,落實自留地、自留畜、自留山,以便充分發揮少數民族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與此同時,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負責人,還不斷到各個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實地調查,深入了解情況,隨時隨地給當地工作以具體指導。

通過放寬政策、減免負擔、休養生息及其他一係列措施,大大調動了少數民族地區廣大群眾建設四個現代化的積極性,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得到迅速恢複和發展。尤其是農牧業生產的增長和群眾收入的增加,更為顯著。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作比較,全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農業總產值,一九八三年比一九七八年增長36.4%,平均每年增長6.3%。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各項事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各族農牧民的生活也有普遍改善和提高。所有這些,充分說明了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由於采取了更加適合中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事業取得了過去無法比擬的發展。民族工作的重心轉移後,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體製改革

一九八二年九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全麵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麵"的曆史任務,並提出了到本世紀末要力爭使全國工農業的年總產值翻兩番的奮鬥目標。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作出了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製改革的戰略部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體製改革,基本上和全國一樣,也是首先從農村開始,逐漸發展到城市;由經濟體製改革逐步發展到政治體製改革,並相應地對其他各項事業進行配套改革。但在一些具體方麵,有其不同的特點。

一、改革的任務

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改革,不但必要,而且迫切。但是改革的任務卻十分艱巨。這是因為各少數民族的社會發育程度和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在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出現的生產關係的超前發展和現實的生產力不相適應的弊端非常突出。產生這些弊端的主要原因是:

由於過去較長時期脫離少數民族地區實際情況,忽視其社會發展曆史,在生產關係上盲目追求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變革,搞窮過渡,否定各種經濟形式和經濟成份,其結果適得其反,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由於國家在經濟上統得過死,實行"一刀切"的管理體製,少數民族地區缺少應有的自主權,嚴重壓抑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致使經濟建設缺乏內在活力。

少數民族地區由於曆史及地理環境等原因,受自然經濟思想影響比較深。同時,由於集中計劃經濟型的管理體製與經營方式,排斥市場經濟,阻礙了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

少數民族地區由於缺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條件,致使企業長期沿著低效益運行。

由於存在著上述弊端,少數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在一些重要的國民經濟指標和發展速度上的差距,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大。因此,要實現中共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紀末的奮鬥目標,使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對於民族自治地方來說,任務相當艱巨。而要加快經濟發展的速度,隻有通過全麵深入的改革,不斷注入經濟活力,大力推動民族地區生產力的不斷發展。鑒於少數民族地區情況特殊,各民族自治地方又有許多差別,在改革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很複雜,因而改革的措施和步驟,更要慎重和穩妥。

為了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體製改革健康地發展,避免照搬漢族地區的作法,中共中央要求各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必須對各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情況有全麵、深刻的了解。中央強調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從新中國建立以來已經發生的變化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民族地區的實際進行再認識。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召開了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會後中共中央印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指出: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係實際、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不斷地加深對本地區各方麵情況的了解,加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以求更好地把黨的方針、政策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努力把我們的工作推向前進。中央的這一指示,對於指導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的改革朝著正確方向進行,具有普遍的意義。

二、農村、牧區的經濟體製改革

農村經濟體製改革,大體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四年,首先是在部分地區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逐漸發展為普遍的經濟形式,進而形成多種經濟形式的互相聯係和結合。第二階段,自一九八五年開始,以改革農產品統購派購製度為主要標誌,調整農村經濟結構逐步進入產品流通領域,並與城市改革相結合,向深層結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