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
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包括各種專業技術幹部,是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實現民族區域自治,徹底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關鍵。早在新中國建立之前,在中國革命以武裝鬥爭為主要形式的複雜環境中,中國共產黨就十分重視這方麵的工作,為各少數民族造就了一批革命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進一步開展了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的培養工作,使少數民族幹部迅速成長,少數民族幹部隊伍逐步發展壯大。
培養民族幹部的重要性和各個時期的方針任務
一、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重要性
新中國誕生不久,毛澤東在《關於西北少數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就指出:"在一切工作中,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外,各級政權機關,均應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數民族能夠和我們合作的人參加政府工作。"他還強調指出:"請你們注意這一點: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完全孤立民族反動派,沒有大批從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幹部,是不可能的。"
一個民族的革命和建設,如果沒有本民族群眾的覺悟和本民族內部的先進力量、本民族幹部的組織領導,是不可能順利進行的。毛澤東在一九五○年六月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不要四麵出擊》的講話中指出:"沒有群眾條件,沒有人民武裝,沒有少數民族自己的幹部,就不要進行任何帶群眾性的改革工作。"當然,一個民族的發展和進步,也離不開外部條件。在中國這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裏,任何一個民族的革命和建設,都離不開其他民族的幫助。
應當看到,不論哪個民族,在廣大人民群眾之中,都會產生自己的幹部和自己的領導者。他們生長在各該民族人民群眾之中,熟悉他們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本民族人民群眾有血肉的聯係。他們了解本民族的曆史、現狀、傳統和特點,了解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各項工作中容易做到從本民族、本地區情況出發,同本民族的實際相結合。他們洞察本民族人民的思想脈搏和要求願望,能夠代表本民族廣大人民群眾。經過培養鍛煉,他們能夠擔負起組織和領導本民族群眾的任務,使他們成為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聯係各民族人民群眾的橋梁。這說明,少數民族幹部與該民族群眾有血肉的聯係,他們的作用是其他民族幹部所無法代替的。因此,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一向把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作為民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並根據不同時期形勢發展的要求,采取了不同的方針和措施。
二、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方針任務
新中國建立後,為了開辟少數民族地區的工作,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各項建設事業,實現《共同綱領》規定的各項民族政策,急需大批少數民族的政治幹部。但由於曆史原因,當時少數民族幹部極為缺乏,遠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責成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起草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一九五○年十一月經政務院第六十次政務會議批準,付諸實施。
《方案》提出的當時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方針、任務是:"以開辦政治學校與政治訓練班,培養普通政治幹部為主,迫切需要的專業與技術幹部為輔。應盡量吸收知識分子,提高舊的,培養新的,並須培養適當數量誌願作少數民族工作的漢民族幹部,以便幫助各少數民族的解放事業與建設工作。"
為了實現上述方針任務,《方案》提出如下措施:(一)在北京設立中央民族學院,並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設中央民族學院分院一處,必要時還可增設;(二)各有關省份設立民族幹部學校;(三)各有關專區或縣根據實際需要和主觀力量設立臨時性質的民族幹部訓練班;(四)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逐步整理或設立少數民族的中學和高等學校。
為了鼓勵和幫助少數民族幹部和青年能夠得到培訓和受到正規教育,《方案》還作了特殊的政策規定:(一)各民族學院、各民族幹部學校和各民族幹部訓練班的學生,均按供給製待遇。(二)考入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學生,一律公費待遇。(三)除公費待遇的少數民族中學外,在若幹指定的中學亦設立少數民族學生的公費名額。(四)對投考高等學校和一般中學的少數民族學生,在錄取成績標準上作適當規定。(五)少數民族學生入學後,給以適當的補習條件。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對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是一個有力的保證和巨大的推動。在《試行方案》指導下,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工作逐漸走上正軌。
在利用學校教育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同時,中共各級組織和人民政府還十分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新中國建立初期,民族幹部的培養和成長,對於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勝利完成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起了重大作用。
三、培養少數民族專業技術幹部的政策
一九五六年,全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也在大多數地區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全麵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即將開始。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建設的需要,培養少數民族各方麵的人才逐步提到民族幹部工作的日程上來。一九五六年,毛澤東在一次會議上提出:少數民族不僅要有行政幹部,要出黨的書記,要有軍事幹部、文化教育幹部,還要有科學家、藝術家、工程師以及各方麵的人才。
一九五六年九月,劉少奇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所作的政治報告中要求:"凡是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工業,無論是中央國營工業或者地方工業,都必須注意幫助少數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階級,培養自己的科學技術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第十一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提出:"今後在少數民族幹部工作方麵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實現民族幹部的共產主義化,並且根據社會主義生產建設發展的需要,繼續培養一批少數民族出身的又紅又專的政治幹部和文化、科學、技術幹部。"
但是,一九五八年後的幾年,在"民族融合風"的影響下,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受到了衝擊。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通過西北和全國兩次民族工作會議,這種傾向得到了糾正。一九六一年中共中央批轉的《西北地區第一次民族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必須大力加強對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工作。應當以教育提高現有幹部的思想政治水平為主,同時適當地增加少數民族幹部的數量。省、自治區、州、縣都要製定統一的、長期的規劃來教育提高幹部。""在培養提高政治幹部的同時,注意培養為發展農、牧業生產所迫切需要的技術幹部以及醫藥衛生幹部"。
在少數民族幹部的使用上,《紀要》要求:(一)在少數民族地方的區、鄉和公社(鄉、社合一的公社)幹部,基本上都應由當地民族的人員擔任。(二)生產大隊(包括規模小的公社)以下的領導職務,應該全部由當地幹部擔任(必要時可以派懂得當地民族語言的漢族幹部去擔任支部書記)。(三)少數民族聚居的縣、自治縣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繼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中的優秀分子擔任領導職務,中共各級委員會也要逐步配備少數民族幹部擔任書記等負責工作。(四)要幫助他們提高思想,做好工作,不要輕易撤換和精簡。
《紀要》還要求:要注意培養少數民族的知識分子,對現有的少數民族知識分子必須堅持團結、教育、改造的政策,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對他們的職務安排不當的要重新安排。
這個時期,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工作雖然受到一些挫折,但由於生產建設發展的需要,仍有一批少數民族的科技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成長起來。
四、新時期少數民族幹部工作的發展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曆史時期。為適應新時期的總任務,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相應措施。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一方麵製造大量冤假錯案,給少數民族幹部扣上"叛徒"、"特務"、"裏通外國分子"、"三反分子"、"走資派"、"地方民族主義分子"、"執行修正主義、投降主義路線"等帽子,撤職罷官,進行打擊迫害;另一方麵停辦了所有專門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民族學院、民族幹部學校、民族幹部訓練班,使少數民族幹部失去來源,以致造成少數民族幹部數量大減,許多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改由漢族幹部擔任。據一九七七年統計,全國少數民族幹部共78萬多人,在長達十年多的時間裏,少數民族幹部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比一九六六年減少了2萬多人。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是少數民族幹部數量較多、領導力量較強的一個民族自治地方,但一九七一年該州及其所屬8個市、縣革命委員會的第一把手,沒有一個是朝鮮族幹部。據一九七七年調查,當時全國5個自治區,29個自治州中的17個,69個自治縣(旗)中的32個,擔任革命委員會主任的都是漢族幹部。
針對以上情況,一九七八年十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在《關於少數民族地區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中指出:少數民族幹部的絕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新中國建立以來他們在各方麵工作中都取得了很大成績,各地必須認真落實對他們的政策。對於林彪、"四人幫"製造的錯案、冤案、假案,一定要公開徹底平反。對於被迫害致殘、致死的幹部要做好善後工作。對於受審查的幹部,沒有作出結論的,都要作出實事求是的結論;已作結論與事實不符、定性不準、處理不當的都應改正過來。對於被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打下去的幹部要盡快分配適當工作。《意見》還指出:各地要注意選拔政治思想好、比較懂得業務的少數民族幹部,在政治、財政、商業、文教衛生等同群眾聯係較多的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各級工、青、婦的領導班子,也要注意配備少數民族幹部。為了有力地指導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和建設工作,自治區、州、縣(旗)的黨委常委和委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幹部。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第一書記由少數民族幹部擔任。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了大力造就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才的任務。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國務院批準的《關於民族學院工作的基本總結和今後方針任務的報告》中提出:民族學院是主要培養少數民族政治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的社會主義新型大學,必須大力培養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政治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為了解決一些少數民族幹部少的問題,一九七九年四月,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邊防會議文件規定,"要專門撥給從農村人口中選拔脫產幹部的指標,列入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總指標之內"。
對少數民族幹部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問題,中共中央在《雲南民族工作彙報會紀要》中提出:少數民族幹部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實執行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密切聯係少數民族群眾,搞好各民族幹部間的團結;要有科學文化知識和各種業務工作能力;並提出要把德才兼備、為群眾擁護的優秀的中青年幹部,有計劃地提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
在新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對吸收少數民族幹部,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人才,並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都作了專門規定,使吸收、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受到法律的保障。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措施
一、少數民族幹部的來源
新中國建立初期,許多少數民族的社會發展還處在相當落後的階段,文化教育很不發達,知識分子很少,有的民族甚至幾乎全民族是文盲。為了開辟工作,建立人民政權,穩定社會安定,恢複和發展生產的需要,當時吸收少數民族幹部的來源主要是:在各個時期中心工作中湧現出來的少數民族積極分子(這部分人大多是農牧民),以及處於失業半失業狀態的少數民族知識分子,少數民族中愛國的民族、宗教上層人士及其子女和親屬中的積極分子。吸收條件,根據不同民族,提出不同要求。如廣西省龍勝各族自治縣,一九五三年,在互助合作等運動中,先後吸收壯、侗、瑤、苗等少數民族和漢族幹部108人。由於漢族文化水平一般比少數民族高,因此對吸收漢族幹部要求就高一些。在少數民族中,壯族、侗族文化水平一般比較高,幹部成長也比較快;而瑤族、苗族文化水平比較低,幹部成長相對較慢,因此在瑤族、苗族中吸收幹部的要求要比壯族、侗族低些。這就保證各民族所需要的幹部同時成長。
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少數民族的工人和青年學生日益增多。因而在生產建設中鍛煉出來的工農青年和青年知識分子逐漸被大量地吸收和為管理、技術幹部。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少數民族幹部的來源主要是:國家統一分配的大專、中專、中技和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的少數民族學生;部隊複員轉業的少數民族幹部;國家下達專項指標,吸收錄用的在建設中湧現出來的優秀的少數民族工人、農牧民和待業的知識青年;在社會上招收的適合幹部條件的少數民族知識青年等。其中國家統一分配的大專、中專畢業生占相當大的比重。如寧夏回族自治區,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共增大專、中專回族畢業生2306名,占同期新增回族幹部總數的32.74%。一九七九年以來,國家批準甘肅、寧夏、雲南、貴州、廣東等省、自治區,從農村、牧區招收或招聘一部分少數民族知識青年擔任基層領導工作或參加一般工作,對解決有些少數民族缺少幹部的問題,起了積極的作用。
二、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措施
對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采取了多種渠道和多次培養的辦法,不斷使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得到提高和壯大。
(一)在實際工作中具體幫助,使他們逐步獨立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給少數民族幹部一定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在專業技術工作中給他們一定的攻關項目和研究課題,讓他們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學習和提高。通過讓他們參加各種會議,總結工作經驗、提交論文和參加討論,鍛煉他們的總結能力和分析處理問題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通過"帶徒弟"的辦法,在有關部門中適當增加副職,或與先進地區的機關、學校和廠礦企業掛鉤,讓少數民族幹部在實際工作中學習、工作和勞動,使他們掌握先進的工作方法、工作經驗和專業技術。通過到先進地區和企業參觀,開闊眼界,提高素質。
(二)通過幹部訓練班和幹部學校培訓。這是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戰爭年代創造的培養幹部的一種有效措施。一九四六年,內蒙古地區先後在張家口和赤峰等地創辦了軍政幹部學校,到一九四七年四月,就培養出各族幹部2000名,並選送大批幹部到東北解放區接受培訓。吉林省從一九四六年開始,舉辦了東北軍政大學吉林分校,還在延邊地區辦起延吉民主學院和圖們市人民政治學校等幹部學校,以培訓少數民族幹部和從事民族工作的漢族幹部。但絕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的幹部學校和幹部訓練班是在新中國建立以後陸續興辦並逐步發展壯大的,有的後來發展成為正規的高等或中等學校。如青海省,一九四九年在西寧創辦了以培養具有一定文化知識的少數民族幹部為主的青年幹部訓練班,後來發展成為民族公學,爾後又改建為青海民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