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旅遊合同的簽訂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的旅遊合同、旅遊者與飯店之間的客房租賃合同、旅遊者與民航、交通部門之間的運輸合同等,對旅遊者的切身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合同,是當事人為防止遺忘將雙方的約定擬定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共同遵守,發生糾紛時作為處理的依據。合同應當是當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其過程、內容、形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隻有這樣,合同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及其他人均有約束力。
(1)合同的形式與訂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可以采取口頭、書麵、推定、默示、公證、登記、批準等7種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遊合同訂立的程序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講,就是一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出要約的稱為要約人,相對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滿時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時,要約無效。
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按要約的全部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表示承諾便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使合同成立。旅遊者在訂立旅遊合同時,為了能充分維護自身的要求和利益,一定要反複協商,直到取得一致意見。
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內容,是由當事人之間平等協商達成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用某種形式加以固定。法律並不幹預合同的內容。盡管現實中的合同多種多樣,但無論其差別如何,主要的合同條款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簽訂成立的合同由於違反法定事實而導致法律不予認可其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合同一開始就不存在效力。因此,不論當事人的願望如何,是否發生爭議,均為無效。無效合同可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有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台同違約的對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違約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方式:
1.繼續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條件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履行被看作是合同違約後的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