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9月13日 第一章 國內

1368年應天府改為南京、開封為北京

開封市位於河南省東部,北臨黃河10公裏,西至鄭州70公裏,南依隴海鐵路,天水至連雲港310高等級公路、北京至深圳106國道在開封交彙,鄭汴高速公路從境內穿過,自然條件優越,交通十分便利。開封現為河南省地級市,轄5個區(鼓樓區、龍亭區、順河區、南關區、郊區)、5個縣(開封縣、蘭考縣、通許縣、杞縣、尉氏縣),全市麵積6444平方公裏,其中市區麵積359平方公裏。全市主要有漢、回、蒙、滿、藏、朝鮮、壯等民族,其中漢族占總人口的95%以上。

開封曆史悠久,是中國的七大古都之一,有"七朝都會"之稱,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24座曆史文化名城之一。古稱大梁,又稱汴梁,簡稱汴。根據史籍和考古發掘,早在新石器時代開封就有先民活動,而建城的時間可追溯到夏、周,迄今為止,開封建城已有2700多年的曆史。從公元前364年魏國國都遷大梁(今開封)始,先後有後梁、後晉、後漢、後周、北宋、金等七個朝代在此建都,素有"七朝古都"之稱。開封曆史上曾有過輝煌的一頁,尤其是在北宋(960--1126年)時期盛極一時。是時,開封城廓宏偉,交通發達,商賈雲集,商業隆鹹,人口愈百萬,成為當時世界上少有的大都市之一。清朝,開封為河南省署,是中原地區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民國時期,開封仍是河南省會。1948年10月開封解放,設特別市,仍為省會,直至1954年省會遷鄭州,開封變為省轄市和開封行署駐地。1983年地區撤銷,開封實行市領導縣建製。

開封的仿古建築群風格鮮明多樣,宋、元、明、清、民初各個時期特色齊備,除原有的龍亭、鐵塔、相國寺等古跡外,新建的宋都禦街古樸典雅,再現了北宋京城的風貌。開封是有名的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曆史上曾產生過"蘇、黃、米、蔡"四大書法派係,又是豫劇祥符調和河南墜子的發源地。開封是薈萃南北精華的"豫菜"的發源地,具有"名店、名吃、名產"的特色。開封"第一樓"老字號及其小籠包子名冠華夏。"第一樓"小籠包子、"稻香居"鍋貼、"又一新"切餡燒麥被認定為"中華名小吃"。

1510年劉瑾謀反事發

明朝的宦官以專權而著名,最貪婪專權的是號稱"立皇帝"的劉瑾,他當權共五年,排斥異己,陷害忠良,最終落得個淩遲處死、千刀萬剮的下場,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這正應了那句話"多行不義必自斃"。

劉瑾原來姓談,後來他靠一個姓劉的宦官的引見得以入宮,此後便用劉姓了。劉瑾在明孝宗在位時侍奉太子朱厚照,他對這個難得的機會很知道珍惜,因為他知道太子將來登基即位後他這個日夜服侍的太監就是功臣了,權勢與富貴唾手可得。於是,劉瑾便千方百計地討好太子,侍奉當時隻有十多歲的太子。

在公元前1505年,即弘治十八年,明孝宗因病去世,太子順利即位,這就是明武宗。劉瑾和馬永成、高鳳等七名太監得到了新皇帝的寵愛,被稱為"八虎",劉瑾則是"八虎"之王。在劉瑾的領導下,這些宦官想方設法地鼓動武宗遊玩享樂,他們則專權跋扈,隱瞞著皇帝為非作歹。劉瑾最受武宗的信任,在內宮監任職,而且掌管著京城的精銳守衛部隊。

第二年,為國憂慮的大臣們見武宗被宦官們搞得不理朝政,便紛紛勸諫。開始武宗聽不進去,直到被告知天象有變,是上天在警示他,武宗這才有所表示。武宗打算將劉瑾先貶到南京。

但大臣們則堅決要求殺掉這個禍根。為了讓皇帝下決心除掉劉瑾,大臣們聯合了當時的京城主要官員,準備第二天一起勸諫武宗殺掉劉瑾。但吏部尚書焦芳卻在當天晚上向劉瑾透漏了消息,劉瑾一聽,大驚失色,趕忙召集其他七人連夜到武宗麵前哭訴求情。武宗念及劉瑾以前的忠心照顧,竟赦免了他們,而且在他們的慫恿下將司禮監、東廠、西廠也讓他們分別掌管。同時,將另一個忠直的太監送南京充軍,後又在半途追殺。武宗的義氣用事、不辯是非給明朝帶來了大災難。

司禮監在當時是很重要的內宮官署,有掌印太監一名,秉筆太監八、九名。在明朝,百官向皇帝上書,要先送內閣,由內閣輔臣做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叫做"票擬",再交給皇帝批閱。皇帝用朱筆(即紅筆)在奏章上批示,叫做"批紅"。有的皇帝如果不勤於政事,便讓司禮監寵信的太監代筆,這就給太監的胡作非為提供了可能性。另外,司禮監的太監還有一個其他部門無法比擬的特權:傳達皇帝旨意。有時由秉筆太監記錄下皇帝的話,然後讓內閣起草,或者由太監口頭傳達給有關大臣。這種製度直接給宦官造成了篡改聖旨的機會。劉瑾就是司禮監的主管,這是他專橫跋扈的重要資本。

對於曾經使他身陷絕境的大臣們,劉瑾恨之入骨。在自己掌握大權之後,便向這些不聽話與自己作對的大臣們開刀了。他用的方法很多,一是處罰,即罰米供應邊境。因為罰的數目很大,有的竟達到幾千石之多,致使很多大臣被罰得破產。其次是身體處罰,最狠毒的是去衣廷杖。在明朝原來的廷杖僅僅是對大臣的一種人格侮辱,並不是身體處罰,所以允許大臣用氈、毯以及棉衣墊在身上。但劉瑾卻要大臣脫衣受刑。行刑期間又授意執行的錦衣衛加力責打,結果大臣們常被當場打死。還有,劉瑾造了一種大枷,有一百五十斤重,被他迫害的大臣戴上這種枷後,沒幾天便被拖累致死。劉瑾的陰險毒辣由此可見一斑。

劉瑾知道負責勸諫的言官們對他的威脅很大,在掌權後,對言官也不放過。除了借故進行罷免、廷杖以及誣陷定罪外,在平時還製裁威脅這些言官:命令他們在早晨寅時(三點到五點)入朝,一直到下午的酉時(五點到七點)才讓走。一天上班時間竟達十四個小時左右,劉瑾的目的就是讓他們不得休息,讓他們沒精力彈劾自己。

劉瑾打擊異己時隨心所欲,對於在平時隻對他作揖而沒有磕頭行大禮的翰林院的官員,他也不放過。找了個借口一次就把二十人趕到南京去任職,有的削職為民。

在將異己的大臣們都清除後,劉瑾便隨心所欲地專權了,他很會控製皇帝為他所用。先用打球跑馬、帶鷹抓兔等纏住愛玩的武宗,然後,專門在武宗玩得高興的時候向他請示政事,武宗總是心煩地說:"怎麼什麼事都來找我,你們都是吃閑飯的嗎?"劉瑾裝得灰溜溜的樣子退下,心中美滋滋地專權誤國去了。通過這一手,劉瑾很容易地將內閣的大權也握在手中了。

為了徹底掌握內閣,他還將原來向自己告密立功的焦芳安排在內閣任職,焦芳則事事仰劉瑾的鼻息行事,這就開了內閣輔臣聽從太監指揮的惡例。

除了內閣,政權機關就是六部了,劉瑾又將自己的手下同黨安排到了六部,劉瑾專橫的程度讓人無法想象,有時,他僅在張紙上寫誰做什麼官,六部便要照他的意思安排。那些地位很好的公侯們見了劉瑾也是跪拜,不敢直視。

劉瑾的水平有限,為了批閱奏章,他就將大臣的奏章拿回家裏,讓在禮部做官的妹夫替他寫,再拿到內閣讓焦芳修改。所以,當時的人們都在暗地裏叫他"立皇帝"。

為了增加自己的權勢,劉瑾還建立了另外的特務組織"內行廠",權利在錦衣衛和東廠、西廠之上。通過特務來監督官吏和百姓,製造恐怖氣氛,維持自己的專權。

有了權勢之後,劉瑾和很多貪官一樣也開始斂財。他的手法也沒有什麼創新,索賄、受賄、貪汙,都是一般的手法。隻不過他的膽子比一般的貪官大了很多,因為他的上邊僅是一個皇帝。

作為一個太監,劉瑾的性格和一般的貪官還不一樣,如果他向你伸手要錢,你就必須給他,否則太監那種狹窄的心胸,報複起來比一般的貪官更心狠手毒。有一個人剛升遷,劉瑾便向他要"賀印錢",其實就是索要賄賂,言外之意是:沒有我同意,你根本就做不上這個官。那個人不肯給,劉瑾馬上就下令讓他退休回老家。

劉瑾受起賄來也是來者不拒,有的為了得到高官向他行賄,例如劉宇,剛上任巡撫時,用萬金向劉瑾行賄,使劉瑾喜不自勝。後來劉宇又先後給了劉瑾幾萬兩銀子,結果一直升遷到兵部尚書的位子上。其他的官員多數是害怕劉瑾對自己打擊報複,於是各地官員進京朝拜述職時總是要向劉瑾行賄,叫做"拜見禮"。少的要上千兩,多的則五千兩,有一年,考察地方官時,竟有賄賂二萬兩銀子的。如果升了官要立即使用重金"謝"劉瑾,叫做"謝禮"。送少了還不行,否則要馬上撤職,但如果你趕緊追加銀子,官職又能馬上恢複。官位基本上成了劉瑾手中賣錢的商品。

接受別人賄賂之後,劉瑾還枉法行事,直至製造冤獄。禦史葛浩原來因為觸犯了劉瑾,被杖責後貶為平民,劉瑾卻收下了葛浩仇人的賄賂,找借口又將葛浩押進京城,處杖三十。有一段時間,劉瑾這個大貪官竟然拒賄了,而且還把行賄的人治罪,他這是聽從了親信的話才這麼做的。親信的話很有道理,大意是說那些給他行賄的人的錢不是盜取的官銀,便是剝削百姓所得,假借劉瑾的名義損公肥私,但給劉瑾的錢僅是十分之一,而今後百姓的怨氣卻都要集中到劉瑾身上。劉瑾聽了覺得很有道理,於是開始拒絕賄賂,像個清官一樣懲罰行賄者。但他不可能從根本上改掉貪婪的性格。後來一有機會還是照貪不誤。

惡貫滿盈被淩遲

劉瑾的專權使朝政混亂,他的索賄受賄也直接導致了地方矛盾的激化。官員們向他行賄後,必然要加重剝削百姓,逼得百姓走投無路,隻好反抗。在劉瑾被處死後僅僅幾個月,京城地區便發生了劉六、劉七起義。

劉瑾在權勢的路上越走越遠,最後竟動了篡位之心,他私自刻了印璽,暗造弓箭,企圖尋機奪位。但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劉瑾隻顧自己作威作福,沒想到其他的七虎正注視著他的一言一行。因為原來他們向劉瑾要權辦事時,劉瑾總是不肯照顧,時間一長,矛盾逐漸激化。

公元1510年的四月,武宗派都禦史楊一清和七虎之一太監張永去平定安化王的叛亂。叛亂平定之後,在向武宗報告戰況時,揭發了劉瑾的十七條大罪。武宗不禁大吃一驚,命令將劉瑾抓捕審問。第二天,武宗親自出馬,去抄劉瑾的家。結果發現了印璽、玉帶等禁止百姓和官員私自擁有的禁物。在劉瑾經常拿著的扇子中也發現了兩把匕首,武宗見了大怒,終於相信了劉瑾謀反的事實。

當年的八月,劉瑾被處以淩遲刑,即千刀萬剮,共行刑三天。在封建社會,除非謀反、殺父母親等屬於"十惡"的大罪,一般的死刑犯要等到秋天的霜降以後,在冬至以前才能處死。這是順應天時(季節變化),而春天萬物生長的時候禁止行刑,也禁止捕殺幼小的鳥禽和走獸。但劉瑾屬於謀反的第一重罪,所以不等到秋天的霜降到來就行刑了。原來受過其害的人家紛紛用一文錢買下劉瑾已被割成細條塊的肉吃下,以解心頭之恨。

明朝的宦官專權使清朝充分總結了教訓,所以在清朝對太監管束很嚴,沒有出現過太監專權的情況。

1796年乾隆舉行第三次"千臾宴"

弘曆是雍正的第四個兒子,雍正死後繼承皇位,改元幹隆,於雍正十三年登基,成為清朝第六位皇帝。是再位最久,年壽最高,對中華帝國的發展起了最大作用的皇帝。

幹隆繼位時的清王朝已經過康熙,雍正兩代七十餘年的治理,社會上出現一片繁榮的景象,再經幹隆的勵精圖治,使清王朝到強盛的頂點,以幹隆的雄才大略,廾鞏固和發展了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奠定了今天中國固有版圖。

在位六十年,但後期幹隆好大喜功,使清朝腐敗之風滋長,使清王朝由盛轉衰.晚年自號為十全老人。幹隆時代是清王朝的轉折點。

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在天津簽訂

中日《馬關條約》第六條規定: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已甲午戰爭而廢絕,雙方應派代表商訂通商行船條約;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歐美各國現行約章為本。據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駐華公使林董與中國代表(初為李鴻章,後改為張蔭桓)開始談判。日方提出約稿條款,其目的是取得與歐美各國在華一樣的利益及特權;清政府的出發點是"不令於泰西各國成約以外別有要求";雙方根本上一致。所以曆時半年的談判雖有不少爭辯,最後還是在日方約稿的範圍內定議。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7月21日張蔭桓與林董簽訂《通商行船條約》。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共29款,主要內容是:1.中日兩國可互派使節駐於對方首都,可在對方通商口岸或準駐領事之處設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代理領事。2.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允許日本人從事商業、工藝製作及其他合例事業,準日人賃買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醫院、墳墓等。3.準許日本人前往中國內地各處遊曆、通商。4.凡各貨物日本人運進中國或由日本運進中國者,日本人由中國運出口或由中國運進日本者,"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各稅則及稅則章程辦理"。5.日本在中國取得領事裁判權。6.日本在中國取得最惠國待遇。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是《馬關條約》的延續。多年來日本統治者企圖在中國得到的各種特權,至此全部實現。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簽訂於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因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馬關所訂條約第六條,聲明商訂通商行船條約,是以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派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派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林董;為全權大臣,彼此將所奉全權文憑較閱,均屬妥善,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大清國大皇帝陛下與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及兩國臣民,均永遠和好,友誼敦睦。彼此臣民僑居,其身家財產皆全獲保護,無所稍缺。

第二款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權大員駐紮日本東京,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權大員駐紮中國北京。兩國所派秉權大員,應照各國公法,得享一切權利並優例及應豁免利益,均照相待最優之國所派相等大員,一體接待享受。其本員及眷屬隨員人等並公署住處及來往公文書信等件,均不得擾犯擅動。凡欲選用役員、使丁、通譯人及仆婢隨從等,均準隨意雇募,毫無阻擋。

第三款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酌視日本國利益相關情形,可設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代理領事,往中國已開及日後約開通商各口岸城鎮。各領事等官,中國官員應以相當禮貌接待,並各員應得分位、職權、裁判管轄權及優例、豁免利益,均照現時或日後相待最優之國相等之官,一律享受。大清國大皇帝亦可設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代理領事,駐紮日本國現準及日後準別國領事駐紮之處,除管轄在日本之中國人民及財產歸日本衙署審判外,各領事等官應得權利及優例,悉照通例,給予相等之官一律享受。

第四款日本臣民準帶家屬、員役、仆婢等,在中國已開及日後約開通商各口岸城鎮來往居住,從事商業、工藝製作及別項合例事業。又準其於通商各口任意往返,隨帶貨物、家具。凡通商各口岸城鎮,無論現在已定及將來所定外國人居住地界之內,均準賃買房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塋,其一切優例、豁除利益,均照現在及將來給與最優待之國臣民,一律無異。

第五款中國現已準作停泊之港,如安慶、大通、湖口、武穴、陸溪口、吳淞等處及將來所準停泊之港,均準日本船卸載貨物、客商,悉照現行各國通商章程辦理。如日本船違章,到中國別口,非係準停泊之港,亦非準通商口岸,或在沿海、沿江各處地方私做買賣,即將船貨一並由中國罰充入官。

第六款日本臣民準聽持照前往中國內地各處遊曆、通商,執照由日本領事官發給,由中國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隨時呈驗無訛放行,所有雇用車、船、人夫、牲口,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查無執照或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淩虐。執照自發給之日起,以華十三個月為限。若無執照進內地者,罰銀不過三百兩之數。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遊玩地不過華百裏、期不過五日者,無庸請照,船上水手人,不在此列。

第七款日本臣民在中國通商各口岸,可雇用中國人民辦理合例事務,中國政府及官吏不得阻礙禁止。

第八款日本臣民任從自雇船隻,駁運貨、客,不論何項船隻,傭價銀兩聽其與船戶自議,中國政府官吏均無庸幹涉,其船不得限定隻數,並不準船戶、挑夫及各色人等把持包攬運送等情。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例懲辦。

第九款凡各貨物日本臣民運進中國或由日本運進中國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國運出口或由中國運往日本者,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各稅則及稅則章程辦理。凡貨物於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稅則及稅則章程之內,並無限製禁止進、出口明文,亦準任便照運。其運進中國口者,隻輸進口稅,運出中國口者,隻輸出口稅。至日本臣民在中國所輸進、出口稅,比相待最優之國臣民,不得加多,或有殊異。又凡貨物由日本運進中國或由中國運往日本,其進、出口稅亦比相待最優之國臣民運進、出口相同貨物,現時及日後所輸進、出口稅,不得加多,或有殊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