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我國政府的酒業政策 第31章 針對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和措施
【放開13種名酒價格,增加專項稅,提高糧食酒價格】中央為了適應市場消費,運用價格杠杆,調節供求,引導消費,合理調整生產結構和消費結構,1988年7月放開了名酒價格,調整了糧食釀酒的價格,增加專項稅。
放開價格的名酒有茅台酒、五糧液酒、郎酒、瀘州老窖特曲、古井貢酒、洋河大曲、雙溝大曲、全興大曲、劍南春、董酒、汾酒、西鳳酒、特製黃鶴樓酒十三種,這些名酒過去由國家統一規定價格,改為由生產、經營企業按市場供求自由定價。
酒類提價範圍隻限於糧食酒,提價的品種包括獲得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優質產品稱號的白酒,普通曲酒,普通白酒以及各種啤酒。提價幅度,獲部級和省級優質稱號的白酒,產地零售價一般提高20%左右,有的幅度稍大一些;普通曲酒每瓶提價二角或稍多一些,普通白酒每瓶提價不低於一角;散裝啤酒每升提價一角,其它國家優質啤酒每瓶提價三角;易拉罐啤酒要控製消費,提價幅度較大,每罐提價六角。
白酒在原來30%的產品稅基礎上,增加5%的專項稅。
【1989頒發生產許可證】80年代以來續發生十幾起甲醇中毒事件,中毒人數約5000人,致死100餘人,在全國影響很大。為杜絕此類事件發生,堅決製止違法經營,加強對酒精行業的管理,國家技術監督局委托行業歸口部門--輕工部在全國範圍內發放食用酒精生產許可證、輕工業部根據國務院發[1984]54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工許發[1986]05號文《頒發"編寫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食用酒精產品的實際情況,組織有關專家起草了《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討論稿),已經行業會議討論和征求各地的意見,修改完善後定稿。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技管許發[1989]35號文"關於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單位及實施細則的批複"。同意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為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單位。《食用酒精產品生放許可證實施細則》經審核、同意公布實施。該《細則》適用於我國生產食用酒精的所有企業。凡屬生產商品食用酒精及自產自用食用酒精的廠點,均應申請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該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在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直接翁下,由輕工業部統一負責,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和銷售食酒精產品的資格。對"無證生產"的企業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經委等七個部門聯合下發的經質[1987]80號文"關於實行《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處理。食用酒精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記為:XK16-018××××。其中:"X"代表"許"(XU)字、"K"代表"可"字、"16"為輕工業部編號、"018"為食用酒精產品編號,"××××"為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