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章 逆轉(2 / 2)

肅穆的公堂,頭頂著“明鏡高懸”匾額的縣太爺端坐在公案之後,如狼似虎的衙役分列兩班,驚堂木一聲脆響:“升堂——噢——”

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須先遞狀子。所謂的狀子,官方稱謂“訴狀”,頗似今天的起訴書。這份狀紙,兩造具備,案由與事實清楚,筆法老練,嚴格遵循著訴狀的法定格式,極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頒發執照的法律文書撰寫人——“代書”之手。口供、五聽和刑訊如此一番折騰之後,方能進入正式的審判。按照審判程序的規定,先審原告,再審被告,其後詢問證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將案由和事實陳述清楚。然後拘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邊的被告石上,法官將根據原告的控訴,訊問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則詢問證人。證人證言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證言與原告指控相吻合,則繼續訊問被告;如證言各執一詞,則使原告、被告、證人當堂對質。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詞,在證據製度中占據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對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基礎之上。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隨著“五聽”獄訟審案方式的應用而確立,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五聽是一種通用審訊方法,早在西周時代就已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一曰辭聽,即所謂聽其言詞,理屈則辭窮;二曰色聽,即所謂察其顏色,理屈則麵紅耳赤;三曰氣聽,即聽其氣息,理屈則氣不順;四曰耳聽,即審其聽覺,理屈則聽不清;五曰目聽,觀其雙目,理屈則眼神閃爍。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學、心理學的方法,含有科學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結晶。刑訊是獲得口供的法定手段。為了避免刑訊濫用而造成冤獄,法律對於刑訊程序的規定非常嚴格。所謂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訊時使用長三尺五寸,大頭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的專用訊囚杖,隻能擊打背、腿、臀,且要求這三個部位受刑相等。刑訊不能超過三次,用刑總數不能超過二百下。如果達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數被告人仍不肯招認,便可以取保,並反過來拷問原告人。結案判詞花樣多案件審理完畢,即進入結案程序。古代對案件的審結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據事實做出判決。與現代法院的製式判詞不同,古人的判詞非常簡練,且透出強烈的個人風格。很多著名的判詞流傳下來,為後人所津津樂道。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便曾以一首七律為轟動一時的濰縣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還俗完婚。詩雲:“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從今入定風波寂,此後敲門月影遙。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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