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陷落時發生在城內外的慘劇(3)(1 / 3)

金陵大學非常時期委員會主席、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貝茨博士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法庭上作證說:“大批中國兵在城外不遠的地方投降,被解除武裝,七十二小時後,死於機槍的掃射下。事情發生在揚子江邊。國際委員會為了掩埋三萬士兵的屍骸,雇用了工人。這是我們的勞動救濟措施。投葬於揚子江中的屍體和用其它方法掩埋的屍體,數字無法統計”。這許多屍體並非由委員會自己掩埋的,恐怕是向紅十字會提供經費,由紅十字會來從事這項工作的。在安全區國際委員會致日本大使館的公函中,似乎反映了這一點:“星期二早晨,紅十字會出動卡車,準備收容遺體時,卡車被奪走,出現了種種窘相,昨天被帶走十四個進行掩埋工作的工人。”

負責處理遺棄屍體的,不隻是紅十字會,另外還有慈善團體——崇善堂也組織了崇字掩埋隊,該隊從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共掩埋遺棄屍體實際達十一萬二千二百六十六具。這個數字也列在詳細的“崇善堂掩埋隊掩埋屍體數統計表”中,它作為檢察方麵的證據,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被提了出來,為法庭作為證據采用。

紅十字會和崇善堂兩個掩埋隊所收容的遺棄屍體,總數達十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其男女性別和兒童的分別統計,如上表所示。紅十字會和崇善堂的埋葬屍體記錄,據說一部分被日本軍發現後沒收了。因此,兩個掩埋隊的報告,作為檢察方麵的書麵證據,曾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其中所列處理屍體的數字,隻是根據保存的記錄。如果這是事實的話,兩個掩埋隊所處理的遺棄屍體,其總數自然還要多得多。

紅十字會和崇善堂列表所示屍體掩埋數的可靠性紅十字會掩埋隊和崇字掩埋隊的屍體掩埋統計資料,就其提出的情況而言,它的可靠性不是無可懷疑的。因此,辯護方麵最終提出如下論點:前麵提出的證據,是在日本軍占領南京後,實際上是在十年後的一九四六年調查所得的資料,不知道這種調查以什麼樣的資料為基礎,尤其是,要在十年後確定屍體的數字,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這裏列舉的數字,隻能說是完全想象出來的。

下麵就這些證據所提供的數字,舉例說明它是特意偽造的,是不可信的。

據法庭證第三二四號的證詞說:從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崇字掩埋隊共掩埋了四百零四具屍體,平均一天掩埋一百三十具。然而,從一九三八年四月九日至十八日,在兵工廠、南花台等廣大地區掩埋了二萬六千六百十二具屍體,平均一天掩埋二千六百具。如果將前後掩埋屍體的情況比較一下,很明顯,有其誇大和杜撰之處,難以令人置信。當時,在日本軍清理過的地區——雨花台一帶,已是戰鬥後五個月了,自然不存在這種屍體。在其它地方,如水西門一土坷、中山門-群馬、通濟門-方山等等,也可以指出其類似的矛盾。

對紅十字會的掩埋數來說,也可以指出如前所述的矛盾。例如,有說一天處理六百七十二具屍體的,又有說一天處理九百九十六具屍體的,而且突然說有處理四千六百八十五具的,有處理五千八百零五具(二月二十一日那天)的。即使進行掩埋工作的工人人數有增減,也不會出現那麼大的差別,可以認為,那隻是追求數字而已。

另外,在崇字掩埋隊所列掩埋屍體的數字中,對所有被害男女和兒童的人數都有適當減少的;盡管如此,在紅十字會所列的數字中,都沒有婦女和兒童。當時,非戰鬥人員幾乎已經逃走,沒有人留在戰場上,要是說婦女和兒童介入了戰場,那在常識上幾乎也是不可信的。違反這種實際情況的證據,隻能理解為他們為日後便於偽造作準備。再觀察本表——它反映了有計劃進行的屍體掩埋情況:紅十字會從二月十九日至二月二十二日,於下關魚雷軍營碼頭連續掩埋屍體,其間,於二月二十一日掩埋了二百二十六具,但於十九日卻掩埋了五百二十四具,二十日隻掩埋了一百九十七具,這是違反一般常識的,因為作為有計劃進行的掩埋工作,理應在頭幾天掩埋屍體多,以後逐漸減少。從煤炭港、兵站處等其它地方的掩埋工作中也可以看出類似的矛盾。

盡管辯護方麵是這樣認為的,但這種看法究竟能否成為說明上述資料缺乏證據的論證,那還是一個問題。疑問是並非絕對的。事實上是日本軍命令這兩個掩埋隊負責處理遺棄屍體,因而日本軍隊方麵理當也保存著掩埋隊所報告的資料。中國方麵雖大致推測日本軍當局在戰敗時可能毀掉了這些資料,但肯定沒有把握認為一定銷毀了。所以,中國方麵不和能要危險的把戲,即向軍事審判法庭提出可疑的證據。

如果說以上隻是消極性的反駁,那也可以。但從中可以看出有力的證據,它足以徹底推翻辯護方麵的批判。而且有趣的是,那些資料來自日本方麵。所謂那些資料,就是林田特派記者所寫的一段消息,刊登在一九三八年四月十六日《大阪朝日新聞》的“華北版”上,標題是《南京通訊第五章衛生之卷》。

在這段消息中還有一個標題,即《工作是整理屍體、控製瘟疫蔓延,防疫委員會也四出活動》。這也是以前幾乎未曾知道的重要資料,故將其有關部分如實介紹如下:經戰鬥後,南京首先必須整理的是遺棄的敵人屍體。不知有幾萬具屍體埋在壕溝裏和小河中。屍體堆積如山,如讓其遺棄在那裏,就衛生和安定人心而言,都有嚴重危害性。於是,紅十字會、自治委員會和日本山妙法寺所屬的僧侶們攜手合作,著手進行處理。他們把腐爛的屍體裝上卡車,同時口念“南無妙法蓮華經”,將屍體掩埋在一定的地方,但花費了相當多的物力和人力。他們忍受著令人厭惡的臭氣,日複一日地持續進行收屍掩埋工作,到最近為止,已在城內處理了一千七百九十三具,在城外處理了三萬零三百十一具。約花費用一萬一千元,出動了苦力五、六萬人。但在城外,山後還留著很多屍體,而且支出八千元左右,準備在盛夏來到前結束屍體的處理工作。

根據上述記錄,紅十字會、自治委員會和日本山妙法寺的僧侶們估計是在昭和十三年三月底前處理屍體,城內有屍體一千七百九十三具,城外有三萬零三百十一具,合計達三萬二千一百零四具。這裏,看不到崇善堂掩埋隊——據中國方麵的資料說,它曾掩埋遺棄屍體三分之二以上——的名字,是值得懷疑的。那是在開列掩埋隊隊名時偶爾漏掉了崇善堂嗎?還是在上述三萬二千一百零四具中未包括崇善堂掩埋隊所處理的屍體?這都很難立即判斷。為了研究這個問題,首先要從紅十字會和崇善堂兩掩埋隊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的明細表中,統計出這兩個慈善團體在昭和十三年四月初所掩埋的遺棄屍體數。紅十字會的掩埋隊從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為止,一在城內掩埋屍體一千七百九十三具(另外從十二月二十二日至翌年三月二十五日為止,運往城外掩埋的屍體有一千九百八十六具),從十二月二十二日至翌年三月二十七日為止,在城外掩埋屍體三萬六千九百八十五隻(其中一千九百八十六具是從城內運往城外掩埋的),合計三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具(另外,從六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日為止,城內有四百零五具屍體被掩埋在城外;從四月十四已至五月三十一日為止,城外有三千九百四十具屍體被掩埋在城外,合計四千三百四十五具。與四月份以前掩埋的屍體合在一起,共四萬三千一百二十三具)。

崇善堂的掩埋隊從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十三年四月八日為止,在城內掩埋屍體七千五百四十八具。

我們為了將它與刊登在《大阪朝日新聞》“華北版”上有關掩埋數作一比較,這次首先整理了檢察方麵的書麵證據——紅十字會關於掩埋屍體的報告,其中城內一千七百九十三具的掩埋數同前者的數字完全吻合,使人感到驚訝。而且,在城外的遺棄屍體掩埋數,前者說是三萬零三百十一具,後者說是三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具,兩者的數字出入也不是很大。其中所相差的六千六首七十四具,可以看作是由南京自治委員會和日本山妙法寺的僧侶們掩埋的。

總之,日中兩國的資料所反映的遺棄屍體掩埋數,竟如此奇妙地相一致,由此不妨認為,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的關於這一事件的書麵證據,其可靠性得到了確認。不管怎麼說,辯護方麵試圖對紅十字會掩埋屍體的情況進行常識性的批判,顯然是不恰當的。尤其是所謂“在紅十字會所列的數字中,都沒有婦女和兒童”雲雲,是不是看錯掩埋表了?還是弄虛作假?實在可笑。

盡管如此,崇善堂掩埋隊從四月九日至五月~日僅二十三天時間裏,在南京城的南部和東部近郊掩埋了遺棄屍體十萬零四千七百十八具,對此誰都有懷疑。但數字也許稍有誇大,可決不能斷定它是虛構的資料。

《大阪朝日新聞》的“華北版”報道說,在三月底以前,已總計雇用苦力五、六萬人,花去費用一萬一千元左右,掩埋了屍體三萬二千一百零四具(在此期間,另由崇善堂的掩埋隊處理了屍體七千五百四十八具。自然還有其它掩埋隊掩埋的屍體),但還有許多屍體有待於掩埋。於是據說又撥款八千元,“準備要結束處理屍體的工作”。如果說是八千元,它可以用來處理約二萬四千具被遺棄的屍體。凡是掩埋完了的屍體,合起來約有五萬六千具。然而,說是二萬四千具,那也是個估計數,實際掩埋的屍體數,據說在十萬具以上,這個數字也許是令人吃驚的。

還有其它幾個掩埋隊除紅十字會和崇善堂的掩埋隊外,還有其它幾個掩埋隊。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的法庭證據《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敵人罪行調查》

兵工廠及南門外花神廟一帶掩埋七千餘具。這三個掩埋隊共掩埋屍體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具。如前所述,這一書麵證據未把那些掩埋數統計在紅十字會和崇善堂的掩埋數內。其實,在這三處掩埋的情況中,除了由南京市長所說掩埋一例以外,估計其它兩處的情況都包括在紅十字會和崇善堂的掩埋隊所處理的數字中。

人們知道還有兩個隊進行屍體掩埋工作。一個前麵已經提到,即國際委員會雇用工人掩埋了三萬餘具屍體;另一個可從黃俊鄉的宣誓口述中了解到:“由陶錫三(他兼任地方維持會會長)任會長的南京赤十字會曾組織掩埋隊,掩埋的屍體超過六萬具”(前引書1,第三八四頁)。這些情況在前麵南京地方法院的調查報告中所列舉的掩埋者分別掩埋的數目中,未見反映。貝茨博士所說國際委員會的掩埋數,估計已包括在紅十字會的掩埋數中,前麵已有敘述。黃俊鄉所說南京赤十字會的掩埋數,實在太多,這可以理解為,它可能包括了崇善堂的掩埋數。還有,赤十字會與紅十字會名稱相似,因此它與後者搞錯,誇大了掩埋數,這點也不是沒有可能的。無論如何,必須注意的是,中國的檢察方麵雖然準備了這一宣誓口述,但未曾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向法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