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拆分的可接受性
從這裏我們覺得需要引進一個新的概念,叫做:“拆分的可接受性”。一個字拆為幾個部分如果人們一眼看去覺得應該這樣,心理上好接受,這就是“可接受性”;反過來,如果覺得別扭,就是亂拆分了。把“”拆為“丷、王”當然可以接受;相反地把“”作為一個部件,反而覺得不好接受。因為“丷”與“王”,有一條明顯的分隔溝,很容易拆分,何況,“丷”,又是一個常用的、拚字頻度較高的部件。部件與部件相拚成漢字,其相拚之處產生了“間隙”。這種間隙,是漢字拆分最好的分界線。利用間隙拆分漢字最方便不過了。“黑”字不拆,人們當然要懷疑:漢字拆分的分界線究竟在哪裏?抹煞拆分的分界線,當然認為不能接受了。把漢字的結構規律破壞了。例如把“意”拆為“立、日、心”,是很容易接受的,如果拆為“音、心”,反而不容易接受,因為把拆分的間隙搞亂了。
從《規範》全篇來看,製訂者不僅不知道拆分的信息損耗率和可區別率,也沒有理解拆分的可接受性。主要是缺乏對漢字拆分認識上的哲學思想和教育心理學基礎,因此才產生很多弊端。所以,盡管製訂了部件規範的基本原則:“從形出發,尊重理據”(“理據”是否需要“尊重”仍待討論)。我們卻發現許多部件在違背這個原則。例如:“從形出發”,“黑”當然應該拆為“、灬”兩個部件。何況“黑”下麵的“灬”,已經是一個部件了,與它分隔的另一塊,為什麼不能算?那麼是不是“尊重理據”呢?也不是。因為,“(黑)”,按王鳳陽的解釋:“上象天窗,下麵是兩個重疊的火。古代室內有火塘,屋上開天窗,以出煙,字象由於煙火熏炙,天窗上掛滿煙灰之形。因為它的顏色是黑的,所以用以表黑色。”照此“理據”,古代的“黑”字是由天窗、煙灰和火三個東西拚出來的,按形、按理據,都應該分開。現在作為一個不能分的部件,於形於理都不合。唯一的解釋是:“”沒有稱說,組字能力差。這個理由也不能成立。一是拆分的原則裏沒有組字能力差,不能作部件的規定;二是拆分的原則裏更沒有講無稱說的不能為部件之說。例如表裏的“”,隻拚出了一個“臨”,比“”更差;同樣沒有稱說,也可以作部件。除相離一類的部件外,一個已確定的部件,在另一個部件裏隻是它的一部分,對認知心理來說,它會起破壞性的作用。違背認知心理規律,模糊部件概念,就是違背拆分的可接受性,增加記憶負擔。
再如“為”,《規範》裏把“爲”(繁體)、“為”,都當做部件,列為不拆之例。這兩個字不拆,於“形”,它上麵的“爫”,下麵的“灬”,都已經是部件,隻有當中這個“”,沒有稱說;於“理”,“”是由以手牽象的圖形,起碼上麵的手“”與下麵的象“”要拆開。現在我們用的“為”,理據一點都沒有了,淡化得沒影子了,有什麼理由不拆?同期的一篇文章說把“為”拆為“丶、力、丶”是錯誤的,就是依據《規範》而發。為什麼“為”不能拆?沒有任何理由。研製者唯一的理由是看點筆作為部件不舒服。點筆作部件有的人為什麼不喜歡?唯一能解釋的是文改會曾經有過一個部件定義,不承認單個筆畫算部件。此定義在理論上站不住,有人曾批評過,有人則對它作了修正,在實際應用中,這條規則又行不通。研製組則既不敢用它,也不敢否定它。因此,“部件規範”隻好回避定義。“為、戶、犬、求、下、卜、寸”等的點筆就都不敢拆,但又沒有一個統一規定,因為還有“太、凡、尤、壓”等等沒有辦法解決。
同樣,拆分的可接受性也受到許多條件的製約,如“泣”,八個筆畫相互分離,卻隻能拆為“氵”和“立”兩塊。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基本結構。這種筆畫相離的結構形式,是部件的基本結構,這些分離的筆畫在一起組字,人們已經完全習慣,把它們分開反而覺得別扭,不能接受。
5.拆分與減少部件總數
《基礎部件表》中許多該拆的都不拆,造成很多大部件包容小部件,無視拆分的可接受性。例如“羊、、丫、米”等。包容的意思就是:確定的一些部件其中兩部分是表中已經有了,如果不確定這些部件,不僅使部件總數減少,還會增加區別率。例如“米”,“丷”和“木”,都已經有了,不用“米”作部件,表中的總數也減少了一個;再如“”,是由“丷”和“王”拚起來的。既然它們分開已經是部件了,又何必重合再增加一個部件?不好拆,沒有稱說都講不通,唯一的理由是:它在部首表中算是“羊”的變體。(又來一個理據!)
確定部件,為什麼“立足字形”?就是要讓學習的人方便,一眼就能看出一個字中有幾個部件。編碼學習者中絕大多數人是不知道漢字的理據的。他們要求直觀,才能便於拆分。如果研製者不管這些,而隻管自己知道的東西,那《規範》的目的就被弄反了。定下來的部件,是讓全國人民學習的;而不是給語文學者上文字學課用的。包容的實質就是重複。一來是無端增加部件總數,二來損害拆分的可接受性,不易學習和記憶。
每個漢字都有字音和字義。字音和字義都有整體性,不能拆開,一拆開就跟原來的不一樣了。例如“字”,它的讀音是“ZI”,拆為“宀、子”,兩部分的讀音和原來的都不一樣;“字”,它的字義是“記錄語言的符號”(按現代語言學家的解釋),拆開來的兩個部分,再也沒有這個意思了。整體性這種思維定勢使我們對拆分感到不舒服;而漢字拆分,是對漢字整體性的一次“革命”。知覺的整體性是一條普遍的心理規律,拆分的需要是外部後加的,因此,不理解此中道理的人,保守性使他們會借用種種名義製造拆分的障礙。《漢字部件規範》充分表現了這種雖不是故意但具有保守性的反應,開口閉口就是所謂“理據”。作為學術研究,這一點也不奇怪,保守和改革相互切磋、討論,既取得進展,又可防止激進、過頭。
三)漢字體係
1.對部件的命名缺乏正確的認識
研製組要研製部件規範,應該說,正確認識“部件”是關鍵。“部件”是為取代和統一“獨體、部首、字根、字符……”等稱謂而出現和確立的,因為它確切地反映了它的中間層次的屬性,有利漢字的拆分,適合作為編碼的基本單元;而“部首、字根、字符”等,都無法做到這一點。漢字的基本單元“改名換姓”,正是為了適應拆分的需要。因此,凡以“部首、字根、字符、筆畫組合”等命名,而作為編碼方案的基本單元的,皆可說明該方案的不成熟性,皆可謂之為不規範,想使這些方案根據《規範》進行改進,是純粹的空想。設計者改換其方案的基本單元,等於另外再設計一個。張國防稱為“字符”,王永民稱為“字根”,實際都是想擺脫“部首”、“獨體”的羈絆。過錯當然不是“部首”和“獨體”,而是我們思維中的一種守成的惰性。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可以說“部首”開創的是字形排序檢索的實踐之始,“字符”、“字根”接著進一步地探索,於是“發現”了拆分的困難,“部件”這個概念才脫穎而出。隨著不斷的實踐,人們對“部件”的認識才逐漸深化。
部首已經使用了兩千年,而部件產生出來還沒有幾年呢!為什麼不叫“部首規範”、“字根規範”,抑還是“字符規範”?如果製訂者自己還沒有理解部件之所以取代其他稱謂,那麼,如何科學地處理好“規範”呢?“規範”的結果是更多的編碼設計者宣布自己的編碼已按要求“規範”好了。王永民先生宣布已經在五筆字型的基礎上按《規範》設計一個新碼;鄭瓏先生也宣布按《規範》重新設計了一個,……,既然大家都可重新設計,這“萬碼”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成倍增長。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打著符合《規範》的旗幟、“奔騰”得更歡的“碼群”出現在我們的麵前!
2.錯誤的標尺——“獨體”和“部首”
“隸變”後,漢字字體的簡約或區別就不再以“獨體”的增減為主要方法了,例如古代的“血”和“皿”兩個字,在篆書裏,都像畫起來的器皿,為了區別,前人在“皿”左上角加一撇,“血”就可以與“皿”區分了。“(自)”是個象形的鼻子。我們講自己,拿手指自己的鼻子,“自”字就被轉換為“自己”的意思。而“鼻”字怎麼辦?前人就加上“田”和“丌”,使它重新建立自己的字形。現代漢字的增多,有的用增減筆畫或改變筆形的方法,有的用增減部件或改變拚字位置的方法,因此,再使用“獨體”、“部首”這樣的老概念,對部件這個概念科學地落實,有害而無利。例如:《規範·五、4(3)》:“傳統獨體字和部首,以及構字能力較強或拆分後均為非字部件的,雖有相離或相接部分,不再拆分。例如:‘石’不拆分為‘丆’、‘口’;‘禾’不拆分為‘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