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
利用外資,就是吸收外國資金為本國的經濟建設服務,以加快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從世界各國利用外資的實際情況來看,引進的外國資金主要用於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投資,其中大部分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因此,對利用外資的管理,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執行了“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方針,對利用國外資金來補充國內資金的不足是很重視的。但是,由於國際上一些客觀條件的限製,加上國內種種原因,使新中國在利用外資方麵,經曆了複雜曲折的過程。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出現了中國利用外資工作遠遠落後於當代各發展中國家的狀況。直到七十年代初期,情況才逐步有所轉變。隨著對外經濟關係逐步打開局麵,利用外資工作開始有所發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利用外資的工作才真正比較全麵地展開。
隨著利用外資的增多,它的管理工作也得到相應的發展。五十年代利用外資的管理工作,與一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並無多大不同,沒有自成體係,管理方法也基本上是搬用蘇聯的。到六十年代,利用外資基本停頓,談不上什麼管理。進入七十年代以後,開始建立起一些管理製度。八十年代,利用外資的管理工作逐步趨於完善。
對外開放前利用外資
中國五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利用的一些外資,來源單一,辦法簡單,管理方麵沒有形成一套獨立的體係,但每一個時期內,都有不同的情況和特點。
一、五十年代利用蘇聯貸款的管理
新中國成立之初,利用外資主要是利用蘇聯貸款進行156個重點項目的建設。這個時期利用外資管理的特點是,完全搬用蘇聯的辦法,與一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無多大差別。
在計劃和項目管理方麵,蘇聯貸款項目與一般投資項目一樣,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並按一般大中型項目的程序由國家計劃部門審查批準。其投資額,包括用蘇聯貸款支付的部分(將外彙數按規定彙率折合人民幣)以及用國內資金安排的部分,在計劃中,這兩部分投資額合為一體,不加分列。所以在基本建設計劃中看不出項目投資裏蘇聯貸款和國內資金各占多少。蘇聯貸款項目都要求編報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其編報辦法也與一般大中型項目相同。
在財政和銀行管理方麵,蘇聯貸款項目的年度投資與一般投資項目一樣,列入當年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由於基建計劃中的投資額未分列蘇聯貸款和國內資金,因而在財政預算的基本建設支出中,這兩個部分也沒有分列。隻是在財政收入中將蘇聯當年交付的貸款列作借款收入,並相應列入當年基建計劃和財政預算中基本建設支出的蘇聯貸款項目。當年投資都由建設銀行(一九五四年十月以前為交通銀行和東北區基本建設投資銀行,下同)與一般投資項目一樣辦理撥款。經辦撥款的銀行分不清其中多少投資來自蘇聯貸款,多少投資來自國內資金。銀行在對蘇聯援助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也與一般國內投資項目相同,並無特殊措施。
對蘇聯貸款按國內投資相同辦法進行管理的原因主要是:第一,外資來源單一,方法單純,主要來自蘇聯一個國家,既不與資本主義國家發生關係,更不與私人資本家發生關係。因此,這個時期把借用蘇聯貸款看成是兄弟國家之間的援助,而不是在世界資本市場上借用外資,沒有感到有單獨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管理體製的必要。第二,當時利用外資的管理方法是根據蘇聯專家的意見設計的,整個投資管理體製也是在蘇聯專家幫助下建立的,兩者的管理方法並無不同,中國方麵也就認為沒有加以區別的必要。
中國外資管理的實踐表明,這種內外資不分,對外資不單獨管理的製度是有缺點的,這在後來蘇聯中途停止貸款,撤走專家並催逼還債時就看得比較明顯。首先,沒有詳細的經濟合同,雙方權責不清,蘇方破壞協議時,中方無法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其次,中方投資計劃中的資金來源劃分不清,特別是外貿管理上未將用蘇聯貸款進口的物資單獨管理和核算,因而當最後需要計算應償還債務本息時,要組織大批人力清查算帳,花費大量時間,並且難於算得很清楚。
二、七十年代“四三方案”的管理
一九六○年蘇聯中止對中國的貸款以後,整個六十年代中國的利用外資工作處於低潮。在這一時期,隻有小量的利用外資活動,除了利用國外銀行的存款外,就是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形式向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引進成套設備。
七十年代初期,中國與美國、日本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關係有所改善以後,通過考察接觸,了解到這些國家有些工業的技術水平已比五十年代中國從蘇聯引進的項目高得多,如采取延期付款等方式向這些國家適當引進一些技術先進的成套設備,對加快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是有利的。一九七三年一月,根據周恩來的指示,國家計委向國務院寫了報告,提出了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國外進口43億美元成套設備和單機的方案,即所謂“四三方案”。
“四三方案”的實施,使中國的利用外資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資的主要來源從蘇聯東歐轉向西方國家,並使利用外資的管理有了新的內容。在周恩來的直接關懷下,國務院高度重視這些項目的建設。一九七四年一月,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做好進口成套設備項目建設工作的報告》,對這批項目的組織領導、基建計劃、財務撥款、設備和材料供應、建設程序、施工組織、生產準備等作出了全麵規定,要求將這批項目作為重點建設項目優先予以保證,使它們按質按量如期建成投產。各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認真貫徹國務院的規定,在各項目所在地組成了籌建機構,協調現場各有關單位的工作,因而這些項目的建設施工一般都較順利。特別是成都、瀘州、大慶、滄州等化肥廠以及北京30萬噸乙烯、上海石油化纖等項目,都達到了工程質量好、施工快、投資省、效益高的要求。建設銀行曾在滄州兩次召開現場會,交流利用外資項目管理的經驗。
根據這批進口成套設備項目大部分采取延期付款方式的特點,財政部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頒發了《關於進口成套設備項目財務撥款的幾項規定》和《帳務處理辦法》,對這批項目的財務、撥款和帳務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進口成套設備項目付款方式,不同於一般項目。
(一)當年設備到貨數與撥款不一定相符。一般是,設備集中到貨的年度,到貨數大於撥款數(超過數列“應付款”),而建設後期各年則撥款數大於到貨數(根據超過數陸續衝銷“應付款”),或隻有撥款數而無設備到貨數,甚至在項目投產後還需要支付設備款。
(二)用外彙支付的成套設備投資集中在主管部,不分配到建設單位。成套設備到貨時向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簡稱“中技公司”)付款,再由主管部與建設單位轉帳。
由於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執行了財政部的上述規定,這批項目的財務撥款進行順利,投資比較節約,帳務比較清楚,是新中國建立以後財務管理最好的一批利用外資項目。
但是,利用外資向資本主義國家引進技術設備是一項新的工作,經驗不足,在“四三方案”的執行中,也存在一些缺點和問題。
一是引進時間過分集中,投資高峰錯不開,使年度投資計劃平衡困難。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六年,進口項目的投資分別占當年國家預算內投資的14%和21%,計劃安排困難較大,不得不把沒有進口項目的地區和部門的投資一壓再壓。
二是有的項目未能按計劃及時投產,或投資超支,或投產後長期達不到設計生產能力。其原因,除了當時政治上的幹擾和設計施工中的問題外,主要是在國內資源和配套工程沒有完全落實的情況下就急於對外成交。例如,武鋼一米七軋機工程建成後因缺電、鋼坯及輔助材料、物料到一九八二年還不能正常生產。湖南、湖北兩個化肥廠原計劃用四川輸出的天然氣,引進的是以天然氣為原料的製造化肥設備,但因“川氣出川”工程中途停建,天然氣來源未落實,不得不再引進“氣改油”設備,不但多花了投資,也拖延了投產時間,大大影響了經濟效益。
三是對個別項目引進設備的技術先進性缺乏全麵考查,後來發現技術並不屬先進,建成後長期不能達產。
四是同樣的設備重複引進過多,沒有注意引進製造技術。如大化肥同時引進了13套,工藝設計基本相同,但未引進製造技術。後來雖進行了測繪仿製,但達不到進口設備的質量。
五是在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的同時,沒有注意學習外國科學的管理經驗和操作技術。如有的煤礦使用綜合采煤機組後,由於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跟不上,在很長時期內未能達到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產的預期效果。
三、22個引進項目的管理
粉碎“四人幫”之後,利用外資、引進技術設備不再被視為“修正主義路線”了,但又產生了另外的問題。在利用外資問題上,當時有的人認為,外資可以無限製地用,引進的設備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一九七八年陸續簽訂了寶山鋼鐵總廠等22項成套設備項目引進協議。這次大批引進的國民經濟急需的大型骨幹項目,設備質量大部分是好的,工藝技術也是先進的。但規模大,時間過於集中,超過了當時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而且由於詳細調查研究和綜合平衡不夠而產生了不少失誤。
第一,對這樣一批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項目,沒有事先作好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就草率決定,倉促上馬,造成欲罷不能的被動局麵。特別是象寶山鋼鐵廠那樣的特大項目,在決定上馬前也未對一些關鍵問題進行認真的研究。例如,由國外進口礦石運到鎮海再轉運到上海冶煉這一作法是否經濟合理,是否需要花費這麼多的投資,搞這麼大的規模,項目投產後能有多大經濟效益,多少年能把貸款還清等等,直到項目上馬以後,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當時國外設備已訂貨,國內工程也已開工,成了騎虎難下的局麵,論證會上雖然提了不少好的意見,但已屬“馬後炮”。其他如儀征化纖廠以及後來上馬的幾套乙烯工程都有類似情況。
第二,外資來源沒有落實就匆忙向國外訂貨。利用外資前,必須研究哪種外資條件最優惠,采取什麼方式最經濟合理,在向國外訂貨前,必須將外彙來源安排落實,這些都是作好利用外資的最起碼的條件。但當時沒有完全這樣作,就匆忙訂了貨,直到設備已發貨,要求中方付款時,才發現外彙不足,要求中國銀行墊付。當中國銀行無力墊付時,隻好向外國商業銀行臨時借貸支付,當時國際市場利率高達18%左右,借入的外資成了沉重的包袱。當時也曾考慮到退貨,但退貨需要支付大量罰款,也不合算,陷於進退兩難的局麵。
第三,實行與財政“脫鉤”的引進方案,加重了財政壓力。引進這些項目需要的外資由國家統一借,但企業必須將項目投產後取得的收益還給國家,國家才有能力歸還外債,否則,企業隻管引進設備,而不納入財政預算平衡,貸款統由國家還,財政是難以承受的。事實上,一九七九年這批引進設備陸續發貨時,紛紛向外貿部門收款,中國銀行代外貿部門墊付了外彙後,由外貿部門向中國銀行結付人民幣,同時向各主管部收取貨款。由於主管部門沒有拿到這些引進設備的基建撥款,無款可付,就向建設銀行要求撥款,建設銀行又轉向財政部要基建預算指標。逼到最後,隻能由財政部列入預算,清理解決。
以上這三方麵的問題,到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年,暴露得越來越明顯,造成國民經濟的沉重負擔,這是當時調整國民經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調整國民經濟過程中,不得不將一九七八年引進的部分項目停緩下來,部分項目縮小規模,並加強計劃、財務管理工作,以解決這批引進造成的後遺症。
第一,調整基本建設計劃,推遲部分引進項目的建設,並減少對其他項目的投資,以壓縮年度基本建設規模。鄧小平在一九七九年一月指出:“我們要從總方針來一個調整,先搞那些容易搞、上得快、能賺錢的,減少一些鋼鐵廠和大項目。引進的重點要放在見效快、賺錢多的項目上。今年計劃有些指標要壓縮一下,不然不踏實,不可靠。”根據鄧小平指出的方針,有關部門對22項的規模和建設期都作了調整,如把寶鋼的建設時間推遲到一九八四年,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進口物資,將用彙減到48億美元。其他各項目如儀征化纖廠和幾套乙烯工程也都作了相應的推遲和調整。
第二,研究製訂國家統借外資、引進設備在計劃、財務上的處理辦法,清理各主管部對外貿部門的欠款,並使以後的工作有章可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進出口委、外貿部、財政部等7個部委和銀行共同起草的《關於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基本建設項目在外彙、財政、基建計劃上的處理辦法》。《辦法》中規定使用國外貸款的原則是:根據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政策和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使用國外貸款要納入長期和年度國民經濟計劃,進行綜合平衡;使用國外貸款除經批準由國家統借統還以外,一般均應自借自還;使用國外貸款要講求實效,按期還本付息。《辦法》還對使用國外貸款引進項目的審批程序、計劃管理、還款期間的財務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這是中國對利用外資管理的第一個比較全麵的規定。為了解決前兩年因與財政“脫鉤”而造成的拖欠外貿部門貨款問題,財政部於一九八○年四月頒發了《關於清理中央各部門一九七九年以前拖欠外貿部貨款轉帳辦法的具體規定》,要求各主管部與外貿部將欠款核對清楚後通過建設銀行辦理有關轉帳手續。這樣,不通過現金收付就可將各部門之間的債權債務清理好。到一九八○年底,建設銀行已將這批欠款基本清理完畢。一九八○年五月,財政部頒發《關於國家統借外彙引進基本建設各有關財政、財務處理的具體規定》,要求外彙計劃的收入方列明國家統借的外彙貸款,支出方列明這些貸款的支用數和還本付息數,同時將基建計劃中的投資分為國家預算內投資和利用國外借款投資兩個部分,以單獨反映借用外資安排的投資數,等等。這就為借用外資與國內投資分別管理和核算奠定了初步基礎。
第三,借入利率較低的外資,用以支付22個引進項目分期應付的國外設備款。開始支付這批設備款時,因事先未準備好,隻能由中國銀行臨時向外國商業銀行借入貸款支付,利率較高。為減輕國家負擔,一九八○年後盡量設法借入利率較低的外資來支付。如一九八○年向日本輸出入銀行借入1000億日元,用以支付寶山鋼鐵廠和大慶乙烯工程的設備款等。
以上事實表明,中國從一九七八年開始的22個成套設備項目的引進,一方麵把利用外資的工作向前推進了一步,另一方麵,也由於缺乏經驗和不切實際的求多求快而產生了一些失誤,使國民經濟的發展一度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但是,經過調整,不但治好了由於上述失誤造成的後遺症,並且為利用外資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當這批項目停緩了一個時期重新上馬以後,進展比較順利,同時引進的技術設備也比較先進,這批項目已先後陸續投產發揮效益,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