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

1月14日國家稅務局發出《在全國稅務係統深入開展“崗位學雷鋒,行業樹新風”活動意見的通知》,要求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深入、持久地開展學雷鋒活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注意總結經驗,把學雷鋒活動紮紮實實地提高到一個新水平,讓雷鋒精神在全國稅務係統發揚光大。

2月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報送的《關於1993年經濟計劃安排的報告》。該報告提出,要加強稅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糾正越權減免稅和承包流轉稅的做法,減少稅收流失。

2月2日中國政府與馬耳他政府在北京簽訂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委員王丙乾出席了簽字儀式,中國財政部部長劉仲藜和馬耳他財政部部長約翰。達裏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2月11日至14日全國加強出口產品稅收管理工作會在北京召開。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在會上作了題為《大力防範和嚴厲打擊騙稅的犯罪活動,確保出口退稅政策的貫徹執行》的講話。金鑫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投入力量,堅決打擊騙稅犯罪活動,狠刹騙稅歪風,改進出口產品退稅機製,加強出口產品征稅管理,保證出口退稅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為促進中國對外開放,發展出口貿易作出積極貢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李嵐清、財政部部長劉仲藜、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思卿、監察部副部長何勇分別在會上講了話。

2月11日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報送的《關於進一步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其中要求及時、足額退還出口機電產品在國內各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和產品稅。出口退稅要簡化手續,方便出口企業,又要加強管理,打擊騙取退稅行為。對外貿和工貿企業,繼續貫徹“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企業出口退稅按實際退付,若因出口增加,退稅指標不足時,財政、稅務部門應及時追加。按規定地方財政承擔的退稅部分,地方財政應及時足額退付。

2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其中提出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資體製,增加教育經費,進一步完善城鄉教育費附加征收辦法。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三稅”的2%到3%計征城市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附加征收辦法和計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製定。上述所征款項主要用於普及9年義務教育。地方政府還可根據當地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經濟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開征其他用於教育的附加費。

2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決定》,其中提出稅務部門要對中西部鄉鎮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放水養魚”,培育稅源。

2月15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快糧食流通體製改革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放開價格和經營的地區,國有糧油商業企業過去享受的減免稅辦法,在第八個五年計劃期間繼續執行。國有糧食企業新開辦的多種經營,在開辦初期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製的規定申請減稅、免稅優惠。

2月20日國務院發出《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決定適當降低部分農林特產稅稅率:海淡水養殖收入由10%降為8%;水果收入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蘋果收入由15%降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為8%;原木收入由8%降為7%。其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應稅品種的稅率最低仍為5%,最高稅率由不超過30%降為20%。

3月1日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接見了被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解放軍總政治部、共青團中央表彰的稅務係統學雷鋒先進集體河南省安陽縣稅務局銅冶稅務所的代表段天順和學雷鋒先進個人吉林省梨樹縣稅務局石嶺分局張曉平。金鑫讚揚了他們取得的成績,號召全國稅務係統廣大幹部職工向他們學習,並鼓勵他們謙虛謹慎,不斷進步。

3月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報送的《關於1993年經濟體製改革要點》,其中提出:要深化財政體製改革,在稅製改革方麵邁出較大步伐。進一步完善分稅製試點辦法,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稅製改革,研究劃分各級政府事權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方案,為建立規範的分稅製財政體製作準備。進一步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在承包到期的企業中積極推行“稅利分流,稅後還貸,稅後分利”的改革。同時,結合統一所得稅稅率,減輕企業稅後負擔,研究製定促進還貸機製轉換的配套措施。以大幅度調整或放開生產資料價格為契機,首先在工業生產環節,並在批發、零售環節全麵推行增值稅,統一增值稅扣稅範圍,簡並稅率檔次,簡化計征辦法。同時,對產品稅的征收範圍和計征辦法進行配套改革。建立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製,各類內資企業按計劃逐步統一執行基本稅率為33%的所得稅稅率;統一、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和列支標準,保護稅基不受侵蝕;分步取消從企業折舊中征集的兩項基金;在取消稅前還貸的基礎上分步取消對稅後利潤征集兩項基金的辦法。合並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建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製。根據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增長的情況,參照國際慣例,有計劃地擴大個人所得稅征收範圍。擴大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和項目;研究廢止和取消某些不合理的稅種。抓緊起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規。

3月11日至12日國家稅務局在北京召開全國稅務局長谘詢會議,邀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美國、英國、德國、日本、荷蘭等國的專家學者、跨國公司的代表開展稅收交流。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在會上介紹了中國稅製改革的有關情況。

3月12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報送的《關於西北地區經濟規劃問題的報告》。該報告提出: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優惠政策。

3月13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加強流轉稅管理、嚴格控製流轉稅減免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轉稅,已承包的要立即糾正;正確掌握政策界限,嚴格控製流轉稅的減免;集中流轉稅減免稅管理權限;認真按照流轉稅減免稅的管理程序辦事。

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改革財政稅收體製,理順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改革方向是實行中央與地方的分稅製和國有企業的“稅利分流”。要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現在國家財源流失嚴重,要積極改革和健全稅製,充實稅收人員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征管,不得越權減免。

3月16日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鄒家華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199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與1993年計劃草案的報告》中指出:要繼續深化財稅體製改革,進一步搞好分稅製的試點,積極推行“稅利分流”,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改革和完善財稅製度,健全新的財稅法規,強化征管,加強審計監督,充分發揮財政、稅收、審計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3月22日為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進一步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的通知》,決定對宣傳文化事業進一步給予稅收優惠。文化係統各單位所辦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勞務,凡為本單位宣傳文化事業服務的,除國家統一規定不準減免稅的產品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免稅款用作宣傳文化事業經費;文化藝術單位舉辦文化藝術活動所售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著作權益,免征營業稅;對出版業隻征收增值稅,不再征收營業稅;。對新建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出版物銷售業務,自其開業之日起1年內免征營業稅,所免稅款用於發行網點建設。該通知自當年5月1日起執行。

3月23日國家稅務局發布《關於開展向優秀共產黨員、模範稅務工作者陳孝明同誌學習活動的決定》。陳孝明同誌生前是湖北省宜昌市頭山縣稅務局高橋稅務所稅務專管員,1992年11月7日因公殉職,年僅29歲。他從事稅收工作5年,紮根基層,兢兢業業,3次被評為全縣稅務係統先進工作者,1992年7月被縣委命名為優秀共產黨員。他是新時期雷鋒式模範人物的突出代表。

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該法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征稅。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並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同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報送的《關於全國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的基本思路》,其中提出要運用金融、稅收、財政等經濟手段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要強化工商管理、稅務、審計、統計、監察、公安、衛生環保、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執法、監督職能,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適當增加這些方麵的人員。

同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繼承原捷克斯洛伐克同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的通知》。

4月2日財政部發出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調整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一、經營商品零售業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收入額600元至2000元;二、經營其他業務的起征點為月營業收入額200元至800元;三、從事臨時經營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收入額15元至30元。

4月5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克羅地亞共和國繼承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議會聯邦執行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通知》。

4月12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規定從1993年5月1日起將商品零售及其他飲食業的營業稅稅率由3%提高到5%。

4月19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將國家稅務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

4月20日國務院發布《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而興辦的從事第三產業的獨立核算企業,自開業之日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月21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聽取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金鑫、楊崇春關於稅收工作的彙報,研究深化稅製改革和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李鵬、朱?基、鄒家華、李嵐清、溫家寶等參加。

4月26日為統一政策,正確貫徹“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稅原則,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調整和核定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稅率的通知》,退稅稅率幅度從3%—18%不等,自1993年6月1日起執行。

4月2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再次聽取了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鑫、副局長楊崇春關於稅收工作的彙報。

同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自覺維護國家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嚴格遵守國家稅法、土地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決禁止超越國家規定的權限自行製訂優惠政策或變相減稅讓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對此加強監督。

4月2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稅製改革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朱?基、李嵐清、溫家寶等到會。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鑫等參加。江澤民在講話中對稅收工作提出以下三點意見:一、抓住時機,積極推進稅製改革。二、堅持稅製改革的正確原則,努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稅收體係。三、加強稅收征管,切實改進稅收工作。

5月18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出《關於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置的意見》。該文件規定,中央紀委、監察部在國家稅務總局設立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5月21日至25日全國稅務局長會議在江蘇省揚州市召開。這次會議的主題是專門研究稅製改革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鑫主持開幕式,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楊崇春傳達了國家稅務總局向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彙報稅收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中央領導對稅收工作的指示。金鑫局長在會議結束時發表了講話,他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認真學習、深人貫徹中央領導同誌對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抓住機遇,推進稅製改革;強化稅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抓緊組織收入,保證完成當年的稅收收入任務;適應形勢需要,大力加強稅收幹部隊伍建設。

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稅務行政法製工作的指示》,要求充分認識新形勢下稅務行政法製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進並加強稅收立法工作;嚴格稅收執法,全麵開展稅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進一步做好複議應訴工作;深入做好法製教育和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稅務行政法製工作的領導。

6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涉外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高對加強涉外稅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認真抓好反避稅工作;繼續抓好反偷漏稅工作;加強零散稅源的控製管理;嚴格執行來料加工企業的稅收規定;堅決糾正擅自越權製定稅收優惠行為;嚴格控製工商統一稅減免稅審批;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審查企業資格;明確收入任務,加強涉外稅收收入的考核工作;加強涉外稅收工作領導6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監察部發出《關於嚴肅查處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提高反騙稅鬥爭重要性認識;各級黨政領導要認真執行出口退稅政策;各地監察機關和派駐國務院各部門的監察機構,積極主動地會同當地稅務等部門認真查處騙稅案件,稅務機關要嚴格執法,強化管理。

6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提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若幹措施。其中在稅收工作上要強化稅收征管,堵住減免稅漏洞。稅務部門要依法治稅,在繼續做好國有經濟單位稅收征管的同時,加強對非國有經濟單位各項稅收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各地方一律停止執行超越權限自行製定的減免稅政策。當年中央和地方都不再出台新的減免政策,臨時性、困難性的減免一律暫停審批。對外商投資企業要加強稅收征管,防止外商轉移利潤和逃稅、避稅。清理關稅和進口工商稅的減免。改進出口退稅辦法,實行出口退稅與出口結彙相掛勾,防止虛報冒領。

同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增值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實耗扣稅法”,一律按“購進扣稅法”計算當期扣除稅額。

6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決定成立國務院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談判委員會。

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產品稅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出口產品稅收管理,積極開展查處騙稅工作,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強出口退稅政策宣傳,提高對反騙稅鬥爭重要性的認識。二、切實貫徹落實好專用稅票的各項規定。三、嚴肅查處騙稅案件,堅決打擊騙稅行為。四、加快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步伐。五、加強部門間的聯係協作。六、健全出口退稅機構,提高稅務幹部素質。

7月1日中國政府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在阿布紮比簽訂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中國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和阿聯酋副總理阿勒納哈揚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該法中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款。國家運用稅收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增加農業投入。國家采取稅收等手段鼓勵和扶持農用生產資料工業的發展。對於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麵給予優惠。

7月14日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為適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規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辦法,體現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以利於加強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幹政策規定》。該文件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必須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財務會計所得(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申報納稅的所得,必須包括納稅年度內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稅法規定允許免征或部分免征所得稅的某些所得,由稅務機關核準,在計征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經申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工資,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企業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前條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該規定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