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81—1990年·續)(1 / 3)

中國稅收大事記(1981—1990年·續)

1985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10項政策》。中規定,對鄉鎮企業實行信貸、稅收優惠。鼓勵農民發展采礦和其他開發性事業。按稅法規定,對新辦鄉鎮企業定期免征所得稅,期滿後仍有困難的,可以繼續定期減免。鄉鎮企業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可按利潤的10%在稅前列支。

1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製單位的技術轉讓年淨收入總計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超過1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稅。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其他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3年內免征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共10條,自1985年度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與之同時繳納。稅率是: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2月13日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財政部發布《關於對技術轉讓費的計算、支付和技術轉讓收入征稅的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科研單位轉讓科技成果和提供技術、谘詢等服務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促成技術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單位、個人)所取得的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服務業中“介紹服務”1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全民與集體所有製企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淨收入,年度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國營企業所得稅或工商所得稅。超過1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依法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或工商所得稅。對於個人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暫行辦法自當年1月1日起執行。

2月28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精神,為幫助貧困地區擺脫貧困,發展生產,財政部發出《關於對貧困地區減免農業稅問題的意見》,對貧困地區的農業稅減免工作作出明確規定。農業稅減免,按照中央文件確定的貧困鄉範圍進行,對於少數因條件差,解決溫飽問題需一定時間的最困難農戶,可從1985年起給予免征農業稅3年至5年的照顧。並強調農業稅的減免一定要落實到農戶,不能上減下不減。

3月7日國務院公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自當年3月10日起實施。條例和稅則貫徹了對外開放政策,體現了鼓勵出口,擴大必需品進口,保護與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以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共8章、37條。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應當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進口稅或出口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進口稅設普通稅率和最低稅率。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最低稅率征稅。進口貨物應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在采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加上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一切費用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後,作為完稅價格。經海關審查後,下列貨物可給予免稅: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及貨樣;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品;因故退回的出口國貨;進出國境運輸工具所裝途中必要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二、經海關核準暫進口(或者暫時出口)並保證在6個月內複運出口(或者複運進口)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電影攝製器械、盛裝貨物的容器以及劇團服裝道具,可以免征進口(或者出口)稅。本條所規定的6個月期限,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予延長。三、為國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海關按實際加工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稅。海關對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可酌情減免稅: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二、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三、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因倉庫管理人或者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

3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科學技術體製改革的決定》。該決定提出,國家通過專利法和其他相應的法規,對知識產權實行保護,並且運用關稅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護國內的技術市場。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稅。新產品可在一定期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

3月14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和海關總署擬定的《國營企業出口商品利潤調節稅征收辦法》。

3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財政管理體製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不僅是國家財政管理體製,的一項重要改革,也是國家經濟體製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改革財政管理體製,總結了財政管理體製的經驗,繼續堅持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財政的權利和責任,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以後的稅種設置,劃分各級財政收入:一、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稅收有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燒油特別稅,關稅和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專項調節稅,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等其他收入。二、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稅收有地方國營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農牧業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尚待開征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三、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包括的稅收有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這三種稅均不含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4個部門所屬企業和鐵道部以及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部分);資源稅;建築稅;鹽稅;個人所得稅;國營企業獎金稅;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不含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

3月22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擬定的《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其中規定,外貿企業(包括工貿公司)和其他單位進口的產品,應依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自營進口的產品,應直接向海關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對減免稅進口的產品,轉作其他用途或在國內銷售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仍按工商統一稅的有關規定執行。該規定自當年4月1日起實行。

3月27日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1984年從正確解決國家與企業、企業與職工的關係入手,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進一步擴大企業自主權,改革建築業體製、商業體製、外貿體製、金融體製、計劃體製,以及進一步發展城鎮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等方麵,采取了一係列措施,使城市經濟開始出現多年來未有的活躍局麵。該報告還提出,在工資改革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對工資總額增長過快的,征收累進的工資調節稅或超額獎金稅;對收入超過一定水平的職工和其他社會成員,征收個人所得稅。該報告獲得了會議的批準。

3月28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王丙乾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國家預算問題的報告中,充分肯定了國營企業利改稅的成效,並進而指出:隨著今後經濟體製改革的進一步展開,稅收作為國家保證收入、調節經濟、推進建設的一個重要手段,它的作用越來越顯得重要。因此,必須充分運用稅收工具,強化稅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