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喪俗

殮期

殮期指人死後至入棺這個階段。

泉俗凡己50歲或做“公(爺爺)媽(奶奶)輩”者,在病危臨終之際,均要“上廳邊”,即讓其臥於本家或祖厝廳堂邊由四塊床板臨時搭成的簡易床鋪上,兒孫,媳婦都守候在旁送終。

死者即將斷氣時,親眷要邊哭邊為其更換壽衣,穿上鞋襪,動作要快,如遲至斷氣後,有“死者得不到”之嫌。

死者壽終正寢後,當即用其被單複蓋軀體與麵部,親眷圍屍慟哭,治喪即告開始。

孝男出門,自池旁、埂邊或大路口取回泥土一塊,用瓦片取回,土上插香,置於屍體腳端處的地上,以示“人死入土為安”,並置米飯一碗,上插竹筷一雙,稱“腳尾飯”,或叫“辭生飯”。

親眷要不斷地續香,焚燒冥紙(說是陰間使用的紙幣),為死者前往陰間準備足夠的“盤纏”。

為讓死者在冥冥之中走向光明,尚須點白燭一支或油燈一盞,要注意不使熄滅,稱“點腳尾燭”。

治喪之家要在大門上掛上一塊白布,或於原貼紅聯處覆蓋白紙,通示周圍人等。

向堂親姻戚報喪,給在外地或海外親人發訊,子女聞訊奔喪。其中向姻戚報喪,尤要慎重。我國古代多流行族外婚,同姓不婚,因此聯婚就成為加強部落、氏族、家族、各姓氏之間關係的極其重要的感情紐帶。故《禮記·昏義》在記述婚姻的功能時,首先強調的就是“合二姓之好”。但聯婚的成果,常因一方的不幸去世而產生波折。在泉州,有的外家因懷疑女兒在夫家受虐待而死於非命(有的也確為事實),就糾集人馬前往親家“吃人命”的事時有所聞。因此民間在為女性長輩舉辦喪事時,十分注意姻親關係,並形成了一些相應的習俗,這在新編的《安溪縣誌.·風俗誌》中有比較詳細的記載。

收殮前,孝男年長者要手提小桶,領全家孝眷到附近公用井乞水,回到家門口,取水一碗進屋洗屍,餘水傾倒門外,然後為死者舉行“辭生祭”,即可入殮。

入殮時,凡生肖五行與死者相克者,均應回避,以免犯“衝煞”。

收殮後,孝男孝女需將死者生前所用過的日常生活用品,送至郊外或村外焚化,俗稱“送草”,或叫“送腳尾”。

事畢,再由道士在室內外進行一些祓凶驅邪的儀式,俗稱“收烏”(或於守靈結束進行)。

殯葬

殯指殮而未葬這個階段;葬是死者的親人及親戚至友、宗親鄰裏向死者作最後的告別儀式,然後按風俗習慣用掩埋或其它方法處理死者遺體。

自古以來,殯期長短不一。古代視死者地位尊卑,有過專門規定。《禮記·玉製》曰:“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但後人對此禮製並未認真遵行。泉俗舊時停樞“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夫處所,遂棄捐不葬者。悖禮傷義,無過於此”,被視為陋習。故早在明代,惠安知縣葉春及即明令禁止,並采取對停樞逾年不葬者治罪的嚴厲措施。之所以會出現這種陋習,與泉俗惑於墓葬風水之說有關。

人們認為人死後靈魂在出殯前還會時時出入靈室,因此要設靈堂,點長明燈,子孫於柩旁鋪有稻草的地上,輪流日夜守靈。

擇日請僧道做法事超度亡魂(俗稱“做功德”)。“做功德”時焚燒紙糊大厝(內有紙糊的各種日常生活用品,甚至有傭人、汽車等)。僑鄉人們在為長輩超度亡魂時,往往還同時舉行“引水魂”儀式,招引死葬僑居地的華僑亡魂歸故鄉,以完其葉落歸根之遺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