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1949年—1990年)1955年
1月
7日財政部發出《關於委托中國人民銀行發行1955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幾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此公債以195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為發行時間,並自10月1日起計息。提前繳款者,依照此公債條例的規定給以貼息。貼息的辦法是:凡在1955年1月份繳款者,貼給全年利息的12分之8;二月份繳款者,貼給全年利息的12分之7;以下類椎。9月份繳款者不再貼息。在此公債起息後繳款者,其應補繳利息,準免予補繳。11月起停收債款。
8日人民銀行總行發布《關於從3月1日起全國改革聯行往來製度的指示》。聯行往來製度是國家銀行內部與銀行間的結算製度,是辦理國民經濟結算,財政庫款撥繳,貨幣發行與回籠以及銀行內部款項劃撥等業務的重要工具。同時,聯行往來是指國家銀行各個編製完整資金平衡表並發行號的會計獨立行處相互間往來,各辦理聯行往來帳務的行處,都須由總行統一發給行號。並隨文頒發《聯行往來製度》、《同城行處往來核算手續》、《轄內處所往來核算手續》、《營業所彙兌核算手續》及《第五屆全國會計會議關於討論新聯行往來製度與彙兌結算問題的小結》。
14日人民銀行總行頒發《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章程共分24條。對信用社的性質和任務作了明確規定:信用合作社是勞動群眾根據自願原則組織起來的資金互助組織。在中國農業銀行的指導與監督下,舉辦儲蓄、存款,發放低利貸款,為農村生產服務。抉持農業(漁、牧)、手工業生產互助合作的發展,與高利貸作經濟鬥爭。
17日人民銀行總行發出《關於各級行應負責監督禁止變相貨幣的發行使用的通知》中規定:凡各單位簽發以貨幣單位標示麵值的各種有價證券、憑證、並在市麵上流通轉讓者,皆構成變相貨幣。凡屬有發行變相貨幣的憑證者,銀行有責監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並轉請當地司法機關酌情處理,以維護國家貨幣的統一發行政策。
人民銀行總行召開發行出納會議。這次會議中心問題是,對“新幣發行辦法”、“發行新幣收兌舊幣辦法”等進行了研究。此外,研究了結合發行新幣工作自3月1日起推行“新出納製度(草案)”、修訂了“殘缺本幣兌換辦法”、“殘缺本幣銷毀辦法”、“票樣管理辦法”及票券整理封裝的規定”等。
2月
21日人民銀行總行發出《為發行新幣時各行應負責協助信用合作社做好會計轉帳工作的指示》中規定:自3月1日發行新幣之日起,信用社一切帳簿憑證,今後一律以新幣為記帳單位,以新的“元”為單位,“元”以下計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同時,應將所有一切帳戶根據餘額按新舊幣的比價,進行折算,並結轉新帳。原訂之農貸借據、定期存條,各種契約、合同不必更換,繼續有效。
國務院頒布《關於發行新的人民幣和收回現行的人民幣的命令》。決定:(1)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55年3月1日起發行新的人民幣(以下簡稱新幣),以收回現行的人民幣(以下簡稱舊幣)。新幣麵額,主幣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種輔幣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種。每種券別版麵均印有漢、藏、蒙、維吾爾四種文字。(2)新舊幣的折合比率,定為新幣1元等於舊幣1萬元。所有舊幣均由中國人民銀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3)凡偽造或行使假鈔者,依照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治罪。凡借發行新幣進行投機或經營兌換新舊幣從中漁利者,依法嚴懲。
2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貫徹保護僑彙政策的命令》。國務院指出:國家對僑彙一貫是堅決保護的,並實行了“便利僑彙,服務僑胞”的政策。國家為保護僑胞、僑眷的利益,發布貫徹保護僑彙政策的命令。其主要內容是:(1)僑彙是僑眷的合法收入,國家保護僑彙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2)在動員僑眷參加各種合作社,進行愛國儲蓄、購買公債時,必須貫徹完全自願的原則。凡有侵犯僑彙事情發生,必須分別情節論處。(3)僑眷有使用僑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幹涉。(4)國家鼓勵華僑和僑眷把僑彙投入生產,國家將對此提供便利和幫助。
3月
1日《人民日報》發表《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曹菊如就新舊幣兌換兒個問題發表談話》,其中提到新幣十元券本來是應該發行的,但為了照顧當前流通的習慣,暫時還不發行(2月21日各地報紙公告的新幣票樣說明中,沒有十元券的說明,而且注明暫不發行);新幣下端印有1953年字樣,但到1955年3月才發行,是因為技術原因,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推遲了發行;發行新幣本來可以在今年1月16進行,以便利帳務處理,但由於當時正在城鄉物資交流的旺季,為避免耽誤廣大農民生產和物資交流,故選擇淡季的3月1日進行。此外,還談到了發行新幣命令公布以來,市場情況正常,物價平穩,各地人民銀行儲蓄帳戶及金額都迅速增加,人民對新幣信任和擁護等。
1—17日人民銀行總行召開全國農村金融會議。會議確定1955年農村金融工作的任務是:充分地運用國家和信用合作組織的信用力量廣泛地動員農村閑散資金,服務於以發展互助合作為中心的農業增產運動,積極抉持國營農業和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的鞏固與發展,幫助貧困農民和有困難的中農,解決發展生產中的資金困難,並逐步引導其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大力鞏固現有的信用合作組織,積極開展業務,限製農村高利貸剝削,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
16日人民銀行總行召開全國分行行長會議。會議明確國家銀行在市場工作中的主要任務有三個方麵:(1)積極配合加強國營商業的批發工作,支持社會主義商業的發展與鞏固,加強對企業業務和財務的研究工作,積極協助和督促企業改善推銷工作,全麵完成商品流轉計劃。(2)配合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對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國家銀行對有困難的私商,要適應各地改造工作的進行情況,采取積極態度,給予必要的支持。但放款必須掌握用途正確和有借有還的原則,原則上隻能用於進貨和商品流轉,並應加強監督。防止放款流於救濟的偏向。(3)在國家進一步改進對農村購銷工作方麵,國家銀行要加強資金供應工作。
19日人民銀行總行頒發《關於中國農業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通知》。轉達了國務院1955年3月1日關於建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批示,除同意人民銀行總行關於建立農業銀行的報告外,並決定中國農業銀行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並作為總行的一個直轄行,同時受國務院第七辦公室的指導。任命喬培新為中國農業銀行行長。
21日人民銀行總行頒發《同意各地公私合營銀行的催收款項由當地人民銀行直接領導的通知》,指出由於公私合營銀行在接受代理儲蓄任務以後,各地分行私企業務已與當地人行聯合辦公,個別地區並將私營企業業務劃為人行辦理,為便於在對私企改造政策要求下有效地進行催收,同意將該項催收款項隨同私營企業業務一起統一由當地人行直接領導。
25日中國農業銀行總成立大會在北京舉行。
4月
11日國務院(五辦)同意人民銀行總行提出的5千元以行各種舊人民幣在5月10日停止流通,6月11日起銀行停止兌換。此外,國務院還指出,為防止假票混流,5萬元和1萬元各地必須按原訂時間,在3月底停止流通,不得繼續通融使用。
19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和《銷毀券挑剔標準和打洞作廢的規定》。
30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對私商貸款的指示》。國務院指出,為了配合統一安排私商的措施,決定增加銀行對私商的貸款2000萬元,連同已貸出的1000萬元共計3000萬元。為此,國務院要求各地在掌握運用這項貸款時注意以下凡點:(1)目前解決私商困難的主要辦法,是有計劃地調劑貨源,維持私商一定的營業比重。在對私商安排和改造過程中,除調整營業額以外,對資金確有困難的私商,給以適當的貸款。(2)對私商貸款必須掌握用途正確和“有借有還”的原則。(3)這次貸款的主要對象,是城市私營零售商和集鎮鄉村的商販。對於采用經營方式的零售商,一般不予貸款。(4)各地應把銀行對私商的貸款工作,與統一安排私商的工作組織在一起,按行業統籌計劃,確定貸款額度,確定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