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的報告》。國務院認為,國營企業利改稅是經濟管理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麵,是國家與企業之間分配關係改革的方向。這次進行利改稅的基本原則,必須遵照中央關於改革的精神,既要有利促進企業建立與健全經營責任製,進一步搞活經濟,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又要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中規定,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包括金融保險組織),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按5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部分按照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一部分上繳國家;凡有盈利的國營小企業,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比照集體企業,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應按規定繳納固定資金占用費,不再繳納流動資金占用費。繳稅繳費後實行承包製。國營企業的所得稅由稅務機關管理,稅後利潤由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留用的利潤應當建立新產品試製基金、發展生產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仍按企業隸屬關係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
3月2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實行利改稅是一項重大改革》的社論。社論指出:實行利改稅,可以較好地解決國家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從而使企業可以更加放手和自主地去進一步完善已經或正準備實行的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製。因此可以說,實行利改稅比利潤留成辦法又前進了一大步,符合經濟體製改革的方向,是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充分發揮企業內在活力的重要措施。
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其中要求加強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稅收管理,某些經營困難的可申請酌情減免稅收。
3月17日至29日根據國務院指示,財政部在北京召開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會議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會議情況的彙報。會上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對利改稅的指示精神,討論修改了《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以及有關征收所得稅和企業財務處理的幾個具體規定,部署了利改稅工作。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歸納會議的收獲時說,這次會議,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對於利改稅的意義和作用,對於利改稅中若幹重大的政策和原則,取得了一致認識;經過大家研究比較,集思廣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利改稅的辦法;在提高思想認識,完善試行辦法的基礎上,大家進一步分析了利改稅的複雜性和艱巨性,確定了比較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
4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集體所有製經濟若幹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應依法納稅。以安置城鎮青年就業為主的集體所有製企業,可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享受定期免稅或減稅的照顧。少數集體所有製企業繳納工商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稅收管理體製的規定,適當減稅或免稅。
4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切實抓好利改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對利改稅工作的領導,建立起專門的辦事機構,建立健全報告製度,搞好培訓工作,把利改稅工作推向深入。
4月24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和《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同意自1983年1月1日起實施利改稅試行辦法。國務院認為,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是在充分醞釀和經過幾年試點後確定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製,進一步把經濟搞活,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起著重要作用。
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中規定:一、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均根據實現的利潤,按5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一部分上繳國家、一部分按照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二、凡有盈利的國營小企業,根據實現的利潤,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三、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飲食服務公司,都繳納15%的所得稅。四、縣以上供銷社,以縣公司或縣供銷社為單位,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五、軍工企業、郵電企業、糧食企業、外貿企業、農牧企業和勞改企業,仍按原辦法執行,在條件成熟後再實行利改稅辦法。六、國營企業歸還各種專項貸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繳納所得稅之前該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七、國營企業應根據財稅部門核定的時間,按期預繳所得稅和上繳利潤。八、實行利改稅以後,遇有價格調整、稅率變動,影響企業利潤時,除變化較大,並經國務院專案批準,允許調整遞增包幹上繳基數和遞增比例,或固定上繳比例,或調節稅稅率,或定額包幹上繳數以外,一律不作調整。九、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由稅務機關辦理;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由財政部門辦理。
4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對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一、凡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從事文教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國營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都應按規定繳納所得稅。二、國營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單位,以納稅單位在會計年度實現利潤為計稅依據。三、國營企業所得稅稅率分為比例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兩種。大中型企業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55%;飲食服務行業、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15%。小型企業和縣以上的供銷社,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7%,最高一級稅率為55%。四、納稅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按規定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報經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批準,並抄送其主管部門。五、國營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納稅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賬冊,正確計算盈虧,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月加收滯納稅款1‰的滯納金。該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實行,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
5月19日針對有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提出要合並稅務機構,削減稅務人員的問題,國務院發出《關於不要撤並地方稅務機構的通知》。該通知重申:城市和縣的稅務機構原則上應單獨設置。財政和稅務機構已經分設的不要合並;省、自治區稅務局升半格,局長由副廳、局級幹部擔任,局內設處的建製;各地稅務幹部的編製,不應減少,今後將根據工作需要予以適當增加。
5月26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征收臨時經營工商稅的規定》。其中規定:一、凡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而從事商業(包括長途販運)、服務、運輸、建築安裝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視為臨時經營者,繳納臨時經營工商稅。二、臨時經營者繳納的工商稅,按照營業收人額計算,稅率為5%至8%,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分別確定。三、臨時經營者繳納臨時工商稅以後,不再繳納工商所得稅。四、臨時經營者販賣屬於工商稅列舉征稅的產品,凡未征稅的,除銷售給收購單位的農、林、牧、水產品仍由收購單位納稅外,其餘均由臨時經營者依照產品使用的稅率繳納工商稅,不再繳納臨時經營工商稅。臨時經營者販賣屬於已稅的產品,則應於銷售後按臨時經營納稅。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利改稅製度,開征一些必要的新稅種,合理調整稅率,按照稅種劃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改進和穩定國家與企業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關係。該報告得到了會議的批準。
6月13日為了嚴格控製和合理安排酒類生產,促進節約糧食,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財政部發出《關於加強酒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6月24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於統一製發稅務人員服裝、帽徽的請示報告》,同意自1984年1月1日起,對直接組織征收管理、檢查督導的稅務機構的國家正式稅收工作人員統一著裝。
7月5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7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出《關於頒發稅務工作人員著裝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說,為了有利於稅務人員行國家賦予的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令,維護財政收入,保障征稅工作順利進行,並便於群眾對稅務人員識別和監督,決定對稅務人員製發統一的服裝和標誌,稅務工作人員自1984年1月1日起正式統一著裝。稅務工作人員著裝辦法規定,著裝範圍限於直接組織征收管理、檢查督導的稅務機構的國家正式稅收工作人員,並對服裝、帽徽、胸章的式樣等作了規定。
7月國務院批準增加稅務幹部4萬人;
8月17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對個體商販和部分集體商業企業實行由批發部門代扣零售環節工商稅的通知》,規定批發扣稅製度自當年10月1日起執行。
8月18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出《關於停止執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說,鑒於農村經濟情況有了很大改善,應停止實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對原享受起征點減免照顧的生產隊恢複征收農業稅。1979年實行起征點辦法時核減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稅額,原則上應於1983年恢複征收,確有困難的,至遲應在1984年全部恢複征稅。恢複征稅後增加的收入,按現行財政體製的規定處理。
8月2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抓緊增收節支確保今年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緊急通知》。該通知要求加強稅收工作,力爭稅收多超一些。有關地區和部門應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自行決定減免稅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堅決糾正。稅務機構要切實加強,人員要充實,特別是要注意加強基層征管力量。專、市、縣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製和經費開支,原則上應由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垂直管理。
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第五條第一款“對新辦的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修改為“合營企業的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根據上述決定,財政部於當年10月12日發出通知,對不同開辦期的合資經營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分別作出調整規定。
9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其中提出,為了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應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放寬稅收政策,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行適當的減免稅,同時要抓緊同有關國家談判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利於外商向中國投資和提供技術。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擬定的《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是:一、對農村社隊企業征收工商所得稅,一律按照8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取消原來對社隊企業按照20%的比例稅率和3000元的起征點征收所得稅的規定。二、對基層供銷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稅,也改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取消原來按照39%的比例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三、農村社隊企業改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工商所得稅後,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其費用列支範圍,比照城鎮集體企業有關規定執行。四、對同大工業爭原料的社隊企業和其他企業單位,一律不予減免工商所得稅。該規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執行。
9月6日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簽訂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吳學謙和日本外務大臣安倍晉太郎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這是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第一個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9月20日國務院發布《建築稅征收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都由投資使用的單位繳納建築稅。建築稅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額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額為征稅依據,按10%的稅率計征。下列投資免征建築稅:一、能源(包括節約能源)、交通、學校教學設施和醫院醫護設施等的投資;二、中外合資企業的投資;三、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進行項目以及相應配套工程的投資;四、利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國外社團和華僑贈款進行的項目以及相應配套工程的投資;五、經財政部專案批準免征建築稅的投資。該辦法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其中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各種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