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49—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均有保衛祖國、遵守法律、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應征公役兵役和繳納賦稅的義務。”第四十條規定:“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複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製,實行合理負擔。”
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1月24日至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財政部在北京召開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副總理兼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陳雲,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兼財政部部長薄一波在會上作了報告。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四十條規定的國家稅收政策總的精神,討論並研究了如下問題:一、統一全國稅政。擬定《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作為整理與統一全國稅政稅務的具體方案。二、草擬統一稅法。確定了稅法立法權限,凡有關全國性的條例法令,統一由中央製定。整理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的舊稅製,擬定新中國全國範圍的稅收為14種,即關稅、鹽稅、貨物稅(包括煙、酒、礦產、棉花、皮毛、水產稅在內)、工商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臨時商業稅、攤販牌照稅在內)、印花稅、交易稅、存款利息所得稅、遺產稅、薪資報酬所得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包括娛樂稅、筵席稅、旅店稅、冷食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使用牌照稅,並確定專賣事業的範圍和經營方針。三、確定稅務機構、編製和工作職責。製定城市稅收工作統一管理的組織原則,草擬《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稅務機構。並對各項重要製度做了統一規定,以加強稅務工作。四、製定第一個全國性的稅收計劃。
11月28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複函財政部,同意建立全國稅務總局,以華北稅務總局為基礎,組建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
12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作報告。他在講到稅收和稅收工作地位問題時指出,統一思想很重要,過去國民黨是收勞動人民的稅,真正資本家、地主納不著稅。我們新的稅收政策,應該轉過來,任何人都應該納稅,納稅要普遍才叫合理。要教育所有的人都要納稅,以納稅為光榮。他強調,各自為政的辦法必須打破,全國的稅種、稅目、稅率及一切稅收法令,必須統一起來,國營經濟與合作經濟的發展,兩種經濟比重增加後,稅收主要就依靠大家,把稅收成為調節各種企業生產、監督與發展經濟的工具,既收了稅,又保證了經濟政策的執行。
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副總理兼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陳雲在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作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解決財政赤字問題隻有一條路可走,即增加稅收。稅收可以經常回籠貨幣,不但解決了財政需要,而且有利於農民的合理負擔。他強調,完成1950年的稅收任務,不僅是一個財政任務與經濟任務,而且是一個嚴重的政治任務。
12月15日中央稅務學校正式開學。
12月16日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任命李予昂為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
12月30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兼財政部部長薄一波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書麵彙報全國糧食工作會議情況。薄一波在彙報中提出了統一全國農業稅法、稅率的問題,建議老解放區以大區為單位、新解放區以省為單位統一稅法。稅率總的不超過產量的20%,各階層負擔率為:貧農7%左右,最高10%;中農17%左右,最高20%;富農27%左右,最高30%;地主45%左右,最高60%。納稅人口應占農村人口80%左右,富庶區與土地分散區為80%至90%。
1950年
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成立。
1月3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貿易部副部長姚依林為主任,財政部、重工業部等有關部門代表13人為委員。
1月20日政務院發布《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統一全國鹽政。該決定規定,為照顧財政需要,采取“提高稅額”與“稅不重征”的方針,從量核定,就場征收。規定各區稅額為:東北每擔征高粱175斤,西北土鹽每擔征小米80斤,潞鹽每擔征小麥90斤,華東淮南鹽每擔征大米80斤,除內蒙稅額另定外,其他各地鹽稅每擔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為了鼓勵生產和出口,工農業用鹽及出口鹽全部免稅,漁業用鹽按食鹽稅率30%征收。
1月30日政務院發布《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該決定指出,為統一全國稅政,加強稅收工作,減少財政赤字,決定以《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為整理與統一全國稅政稅務的具體方案;未公布的各項條例,仍按原稅法進行征收;健全、加強稅務機關並提高稅務幹部的政策與業務水平。隨決定附發的有:《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和《貨物稅暫行條例》。
《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共12條,其中規定,要建立統一的稅收製度;依據合理負擔的原則,適當地平衡城鄉負擔。在短期內逐步實施全國統一的稅政、稅種、稅目和稅率,將中央及地方的稅收確定為14種,即貨物稅、工商業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明確稅收立法權限、加強稅務機構領導和建立各項重要工作製度。
《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共26條。該規程規定了各級稅務機關的設置、職掌事宜、隸屬關係、稅務章則製定權限等內容。其中規定全國設立6級稅務機構,即財政部稅務總局,9大行政區稅務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轄市、區轄市稅務局,專區稅務局及省市稅務局,縣、旗、市、鎮稅務局,稅務所。經上級同意,可以在鐵路、河運沿線、礦區或特殊區域設特種稅務局、所、稽征組、隊或稽征員、駐廠員。重要城市還可以設專局。同時,規定各級稅務機構的幹部編製和編報程序,明確各級稅務機關均受財政部領導,總局以下各級局、所,除受其直屬上級稅務機關的領導外,大行政區管理局並受同級財政部的領導,省以下各級稅務局,並受所在地同級政府的領導。縣、旗、市、鎮稅務局所屬稅務所,並受當地政府的監督。
《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共6章、29條。該條例規定,凡中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章於營業行為所在地繳納工商業稅。營業額部分繳納營業稅,所得額部分繳納所得稅(公營企業所得額部分另定辦法,提取利潤,不繳納所得稅)。國家專賣、專製事業、貧苦藝匠及家庭副業免納工商業稅。營業稅的稅率按不同行業分別規定,依營業收入額計算的,稅率為1%至3%;依收益額計算的,稅率為1.5%至6%;所得稅的稅率,依所得額全額累進計算,分14級計征,稅率為5%至30%。第一級所得額未滿100萬元(此為舊幣。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發出的文件所講的人民幣均為舊幣。舊幣1萬元等於1元新幣——編者注)者,稅率為5%;第十四級所得額在3000萬元以上者,稅率為30%。對需獎勵的,如機器製造業、礦冶業、電業、車船製造業、化工製造業等行業,分別減稅10%至40%。
《貨物稅暫行條例》共15條。該條例規定,凡所列貨物,均依章繳納貨物稅。貨物稅一律從價征收。稅目分煙類、纖維類、飲食類、用品類、工業品類、建築器材類、化妝品類、迷信品類、農林產品類和礦產品類,稅率為3%至120%不等。減免權在中央財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減稅或免稅。凡已稅貨物,行銷全國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駐廠征收、查定征收、起運征收等3種。進口貨物由進口商於繳納關稅時,由海關一並代征貨物稅。
1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出版《稅工研究》(期刊)。
1月31日政務院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和《貨物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國財經會議,決定財政收支工作統一到中央,關稅、貨物稅、效稅、工商業稅為中央財政收入。
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出《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糧的指示》。該指示有4項內容:一、規定華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區實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時間進度。二、所有新解放區,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實行減租;各級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種土地者的收獲權利,不許荒廢土地;禁止一切破壞農業生產的行為。三、規定各級政府征收公糧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糧在新解放區不得超過農業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糧不得超過正糧的15%。應按照各戶實際收入規定其公糧征收額,最高不得超過其農業總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過80%。公糧征收麵,一般不少於農村人口的90%,並對地主、佃農的負擔作了明確規定。四、對各新解放區做好土地改革的準備工作作出明確要求。
3月3日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並公布《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該決定規定,除批準征收的地方稅外,所有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業稅的一切收入,均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調度使用。同時,強調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國財政開支、經濟恢複所需現金的最大來源。為了完成征稅工作,必須委任最好的幹部擔任稅務局長。
同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保證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通知》,責成各級黨委務必立即從全國每一市、縣黨委中各抽一個現任部長職務的幹部,擔任各該市、縣的稅務工作,克服幹部思想上存在著的輕視稅務工作的錯誤觀點,以保證當年稅收計劃的全部完成。寧使其他各部缺少一個部長,而不要讓稅務機關成為一個弱的工作機關。
同日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並公布《公營企業繳納工商業稅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公營企業應納工商業稅,除屬於所得額計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潤辦法外,屬於營業額計算部分,納稅單位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照章納稅(各機關、各部隊、各團體所經營的生產事業,按一般工商業征稅,不適用本辦法)。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報請中央或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將其應繳納稅款從欠款單位應領經費中扣除,或從其在人民銀行存款內扣除,無存款者限期補繳。對欠繳稅款單位除按日課以所欠稅款3‰的滯納金外,並對其單位負責人,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3月7日政務院發布《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該決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必須是統一集中的和獨立自主的國家機關。海關總署負責對各種貨物及貨幣的輸入輸出執行實際的監督管理,征收關稅,與走私進行鬥爭,以此采保證中國不受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侵略。為統一海關政策,政務院決定:一、準許海關總署在新海關稅則規定施行前,在輸入貨物方麵暫用1948年的進口稅則,在輸出貨物方麵暫用1934年的出口稅則(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麵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訂正。二、必須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輸人輸出貨物的新海關稅則,為了製定新的海關稅則,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下組織一個專門委員會。三、專門委員會在製定海關稅則時應按照以下基本原則:(一)在國內能大量生產的或者暫還不能大量生產但將來有發展可能的工業品及半成品,在進口這類商品時,海關稅率應規定高於該項商品的成本與中國同樣貨品的成本間的差額,以保證國家民族生產。(二)對於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製訂更高的稅率。(三)在國內生產很少或者不能生產的生產設備器材、工業原料、農業機械、糧食種籽及肥料等,其稅率要低或免征關稅。(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學圖書與防治農業病蟲害等物品,以及若幹國內不能生產的或國內藥品所不能代替的藥品的輸人免征或減征關稅。(五)海關稅則對進口貨物有兩種稅率:對於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應該規定一般的稅率;對於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貿易條約或協定關係的國家,要規定比一般較高的稅率。(六)為了發展中國的出口貨物的生產,對於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獎勵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輸出,隻訂很低的稅率或免稅輸出。
3月14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實行統一鹽稅稅額辦法的決定》。其中規定,鹽稅稅率以糧為標準,由中央統一分類分區等差核定。
3月16日財政部公布《各級稅務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所屬各級稅工人員實行獎懲。獎勵分為表揚、記功、記大功、升級,除上述獎勵外,並給予物質獎勵。懲戒分為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有涉及犯罪範圍者,送人民法院處理。同時,對稅工人員獎懲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同日財政部公布《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征辦法》,規定凡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攤床小販,均依該辦法征收攤販營業牌照稅。其在公共營業場所,固定營業的攤商,以坐商論。凡資本總額滿20萬元者(約等於小米200斤,依物價變動調整),應領取營業牌照,照章納稅。不滿20萬元者,領取免稅營業牌照。攤販牌照稅采用定期定額征課辦法,共分14級,第一級資本額20萬元,每季定額0.5萬元;第十四級資本額超過180萬元至200萬元,每季定額12萬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根據《公營企業繳納工商業稅暫行辦法》的有關精神,財政部發出《關於公營企業繳納工商業稅的通知》,規定自1950年起,全國公營企業的所得稅一律作為利潤,由其主管部門集中向財政部繳納(屬地方管理的企業,則向地方財政部門繳納);其營業稅除鐵路可由鐵道部集中向財政部繳納外,其他各業均就地繳納。
3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稅收在我們國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論。社論指出,中國的財政工作現在正在進行著一個重大的轉變,就是把城市稅收在整個財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與農村的公糧收入並重。稅收是人民國家重要的經濟工具。它不僅是保證我們國家財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籠貨幣,保證幣值,保證物價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調節利潤,調節收益,即有保護勞動和節製資本的作用。二、在生產事業上,有鼓勵和限製的作用。三、集中國家的分散著的資財,用到對國家當前有決定意義的方麵。四、對國營企業征稅,則可以促進企業經濟核算製的建立。
3月24日政務院第二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度財政收支的決定》。該決定指出,為了克服國家財政收支不平衡與收支機關脫節的現象,為了節約支出,整頓收入,統一國家財政收支的管理,政務院決定:國家財政統一於中央人民政府:稅收製度、財政收支程序、供給標準、行政人員編製及全國總預算、決算,均由財政部根據收支總概算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製定或編製,報經政務院或轉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後實行。此決定於當年4月1日發布施行。
同日政務院第二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統一國家公糧收支、保管、調度的決定》。該決定規定:一、征收國家公糧的稅則和稅率,統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國家公糧征收任務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依據各地實際情況決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嚴格遵照中央規定的稅則、稅率和征糧政策,謹慎而正確地進行征收,完成任務。二、實行嚴格的公糧入庫製度:國家公糧人中央公糧庫;縣地方糧入縣公糧庫。為加強國家公糧管理,中央設糧食管理總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領導,大行政區設糧食管理局,受中央糧食管理總局及大行政區財政部雙重領導。省設省糧食局,受大行政區糧食管理局及省財政廳雙重領導;中央直轄省,則受中央糧食管理總局及省財政廳雙重領導。專區可以設糧食分局及中央公糧區庫、縣可以設中央公糧分庫,均受上級糧食局、庫及同級政府雙重領導。各級糧食局及中央公糧庫,其主要職責為管理國家公糧,其他有關農業稅調查、土地評丈及征收公糧等工作,應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各級財政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