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

認真保護和管理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是進行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原則和政策,是保護祖國河山、造福子孫後代的大事,因此,也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環境保護的發展狀況

舊中國戰亂頻仍,水旱災多,疫病流行,人民窮困,自然環境也遭到嚴重破壞。雖然工業很落後,由於反動政府和資本家無視人民生命安全,大城市和工礦區也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汙染現象,如上海的楊樹浦、肇嘉浜,天津的三條石,沈陽的鐵西區等,都存在煙塵和廢水的嚴重汙染。城市中的貧民窟連最起碼的衛生條件也談不到。

全國解放不久,即大興水利,植樹造林,防疫治病。先後治理了淮河、黃河、長江、海河等大型水係,興建了防洪和灌溉工程,控製或減輕了水旱災害。舊城市得到逐步改造,興建了新工業區,成批的工人村代替了貧民窟,建設了自來水、下水道等公用設施,消滅了舊社會留下的許多臭水溝,如北京的龍須溝、天津的牆子河等。在全國持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城鄉醫療衛生事業,重點防治和消滅了鼠疫、天花、傷寒、性病等。使城鄉環境麵貌發生了明顯變化,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普遍提高。

我國在認真解決舊社會遺留下來的環境問題時,由於缺乏經驗,忽視了因經濟建設發展而引起的新的環境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

(一)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的環境汙染。

建國以來隨著工業和城市的發展,工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急劇增加了。一九八一年排放的廢氣中有害物質4,200多萬噸,廢水總排放量為303億噸,其中工業廢水占80%。排放的各種工業廢渣為4.3億噸,曆年廢渣堆積總量已達50多億噸,占地麵積400平方公裏。工業用水的重複利用率和廢渣的利用率都隻有2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得到利用處理的不到40%。大量廢渣、廢氣、廢水直接排放,這樣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大氣、水域、土壤和地下水資源的汙染。目前的環境汙染主要集中於大中工業城市、重點礦山及其周圍地區。隨著鄉鎮工業的迅速發展,工業汙染也有向農村蔓延之勢。

(二)發展農業不遵循自然規律,也造成對自然環境的破壞。

從一九五八年開始,近二十年片麵強調“以糧為綱”,不顧各地自然生態條件的差異和農業內部的合理結構,搞單一的糧食生產,毀林開荒,棄牧種糧,圍湖造田,加上修路倒土和沙石、采石開山、林木過度采伐,使自然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水土流失,氣候惡性變異,部分地區農業生態失去合理的平衡。結果,糧食生產沒有搞上去,反而加重了水旱災害。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有了較快發展。

首先,工業汙染的治理速度加快了。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僅對汙染嚴重的大中型老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就安排了5.5萬多個治理項目,其中67%已於一九八四年竣工投入使用。同時,還結合工業調整,關、停、並、轉和遷移了1.1萬多個耗能高、原材料浪費大、汙染嚴重的企業。這就相應地減少了工業汙染物的排放量,並出現了一批無汙染、少汙染的工廠。例如,首都鋼鐵公司原來汙染很嚴重,從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三年,公司進行了10項重大的技術改造和綜合治理,減輕了汙染,美化了環境。

其次,重點城市的環境狀況有了部分改善。從一九七九年起,國家陸續確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蘇州、桂林等21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加強了對它們的汙染治理和城市綠化。如上海市的大氣降塵量已下降約一半,桂林的漓江水質和自然風貌已基本得到恢複。通過改造鍋爐、窯爐,修建汙水處理廠,增加綠化麵積,一些城市的環境質量有了初步改善。

第三,逐步開展了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國家采取措施,製止破壞森林資源,開展全民植樹種草,加強水土保持,治理鹽堿耕地,積極改善自然生態。各地為糾正過去盲目毀林圍湖錯誤,在退耕還林、還草、還湖方麵,也有一些進展。東北、華北、西北地區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已經營造防護林帶約4,000萬畝,開始形成“綠色長城”。長江、珠江、黃河、淮河、鬆花江等水係水體汙染趨勢已有所減緩。此外,全國已建立了200多個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第四,環境管理體係自身的建設也有加強。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到地、市和部分縣以及重點企業都建立了環境保護機構;環境科研、監測、教育、宣傳等工作也不斷得到加強;環境保護設備製造工業,也從無到有地發展起來了,從事環保工業的設計、科研、生產單位已達1,000多個。

環境管理的發展

周恩來總理是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最早的倡導者和組織者。

一九七二年六月,國家建立了官廳水庫水源保護領導小組,開始了中國第一個水域汙染的治理。隨後,又相繼批準召開防治大連、上海等主要港口和鬆花江、黃河、長江、珠江、渤海、東海等水域汙染的會議。一九七二年六月,我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上,向全世界第一次宣布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這就是:“全麵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

一九七三年八月,我國召開了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擬定了《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

為了加強國家對環境管理的領導,一九七四年成立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接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也相繼建立了環境保護機構,初步形成了國家管理環境的組織體係。在進行組織建設的同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陸續頒布和批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汙染的暫行規定》、《關於防止食品汙染問題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此外,在建設我國環境監測係統、組織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發展環境教育等方麵也做了一些基礎工作。同時,還對某些汙染嚴重的工礦區、城市和江河進行了初步治理。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黨中央批轉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出的《環境保護工作彙報要點》,明確提出:消除汙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建設的同時就解決環境汙染問題,不能走先汙染、後治理的彎路。一九七九年九月,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導規範,標誌我國環境保護開始走上法製軌道。一九八○年國家重申了基建項目的防治汙染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原則。一九八一年二月國務院作出《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要求結合經濟調整努力把環境保護搞上去。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撤銷了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設立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統一管理全國的環境保護。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頒布了《征收排汙費暫行辦法》,開始利用經濟手段加強環境管理。在同年十二月通過的新憲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具有了憲法權威。第六個五年計劃,第一次把環境保護專列為一章,從計劃上加強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綜合平衡。一九八三年二月,國務院又作出了《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汙染的幾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