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續)(1 / 3)

工商行政管理(續)

經濟合同管理

一、推行社會主義的經濟合同製

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合同是新型的經濟合同。

新中國成立以後,為了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在工商企業、經濟組織之間推行經濟合同的製度。一九五○年九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發了《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這是我國最早的一個關於經濟合同的法規。隨後,國務院和中央各部委又相繼頒發了《關於認真訂立與嚴格執行合同的決定》、《關於簽訂運輸合同的基本規定》、《對目前有關工商計劃銜接貫徹經濟合同中若幹問題規定的聯合通知》、《關於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等有關經濟合同的法規。在這些法規中,對簽訂合同的要求、保證合同履行的辦法、經濟責任的承擔以及違約的處理等方麵,都作了原則的規定,從而為在我國工、農、商、運和基本建設各部門實行經濟合同製度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實踐證明,經濟合同製度的推廣,對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製定了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日益活躍,流通中的縱向和橫向聯係不斷增多,麵臨著越來越複雜的各種經濟關係,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外,主要是依靠經濟辦法和經濟法規來進行調整。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的需要,一九八一年十二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並規定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經濟合同法》的製定,標誌著我國的經濟合同製度,跨進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

二、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務院決定,由中央及地方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經濟合同法》規定統一管理經濟合同,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經濟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違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在發生糾紛時進行調解和仲裁。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經濟合同的職責包括: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製訂管理經濟合同的規章製度,監督、檢查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仲裁經濟合同糾紛,確認無效經濟合同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還要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該部門的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

三、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對經濟合同糾紛實行調解仲裁,是利用行政力量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手段。我國在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時,首先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就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協議或一方的申請,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進行仲裁。一九八三年八月,國務院頒布了《經濟合同仲裁條例》。這是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的一個重要法規。它的基本要點是:

(一)貫徹當事人行使權利一律平等的原則。

無論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全民、集體、個體工商業戶,在法律上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對經濟合同的糾紛,都有權申訴和答辯。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或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對仲裁不服,都允許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

對經濟合同糾紛實行先調解的原則,是我國經濟合同工作中的寶貴經驗。通過調解,促進當事人雙方分清責任,顧全大局,互相諒解,達成協議。這樣有利於防止矛盾激化,加強團結合作。調解的過程,也是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政策教育的過程。調解必須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不能強迫。

(三)實行一次仲裁製度。

一次仲裁,可以減少處理糾紛的層次,節省時間,減少經濟損失,有利生產和流通以及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商標管理

一、《商標法》的頒布和實施

新中國成立時,中央貿易部專設了商標局,後劃歸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為商標處,統一管理全國商標注冊工作。一九五○年七月政務院頒布《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商標注冊在地方辦理。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有些企業忽視商標的作用,申請注冊的商標一度減少。一九六三年四月,又頒布了《商標管理條例》,實行使用商標必須注冊的全麵注冊辦法,並簡化了商標審定手續,形成了以監督商品質量為中心的商品管理製度。十年動亂期間,國家商標管理機構被撤銷,商標注冊管理工作受到嚴重破壞。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恢複了全國商標統一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一九七八年第三季度開始,對全國商標進行了清理登記。到一九八四年底,我國注冊商標達105,388件,其中國內商標88,444件,多集中在上海、天津及沿海各省市。外國商標16,944件,多屬於日本、美國、瑞士、聯邦德國等。一九八二年八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在新的曆史時期,本著立足於國內、兼顧國際慣例的精神而製定的一部重要的經濟法規。

二、商標注冊和商標專用權

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凡是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可以根據專用商標的需要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應按其所屬國家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