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手工業生產
蒙古地區原有的手工業比較落後。蒙古國建立後,成吉思汗、窩闊台、蒙哥、忽必烈相繼發動對外戰爭。在戰爭中,他們把俘獲的戰俘,大部分都加以殺害,但對於有手工技藝的工匠,則給予特別優待,一般都將其遣發回蒙古地區,或分賜諸王,或集中一處,繼續從事官營手工業生產。其中尤以漢族工匠和回回工匠為最多。據初步估計,僅大蒙古國初期從中亞簽發東來的回回及其它民族工匠,大約就不下十數萬。這些工匠,後大都被置於和林、上都、稱海、謙謙州等地。例如在13世紀時,和林就聚集著大量的回回和漢族工匠。居住於上都的工匠也很多,該地不僅有氈局、毛子局、軟皮局、斜皮局等機構,還有鐵局、甲匠提舉司、器物局、葫蘆局和金銀器盒局等組織。稱海初建時有工匠萬餘口;謙謙州有“工匠數局”,“漢匠千百人居之,織綾羅錦綺”。據考古發掘,僅在和林一地,就發現過10座冶煉爐和大量金屬製品,其中有破城機和其它機械,還有鐵犁、鐵鋤、帶腳生鐵鍋、銅權、鐵權、車彀和為宮廷專用的各種建築材料及奢侈品。
另外,在諸王、勳臣、貴戚封地內,也聚集著為數頗多的工匠為他們製造各種用品。例如在弘吉刺部、汪古部聚居區內,就分別有屬於勳貴的人匠總管府、怯憐口人匠總管府和提領所等機構。禮部尚書馬月合乃就領有括戶3000,興鐵冶,每年獻鐵100多萬斤。從元代遺址中出土的陶模、陶瓷、銅鐵器、坩鍋等造型和色樣看,當時該地的銅鐵冶煉、造紙、印染、皮毛加工等,都已相當發達。
在手工業生產中,尤以兵器製造業最興旺,生產甲胄、弓箭、刀、劍、弩、槍、炮等物。甲有柳葉甲、羅圈甲諸類,皆以革製成。其製作方法,是將牛皮或其它動物皮,先切成條狀形,再將三四塊條狀革疊放一起,塗以樹脂,最後用皮勞和皮繩將其連結,既堅固,又耐用。也有以鐵製作的。其法,是先把鐵製成薄片,寬一指,長一掌。每一鐵片鑽8個小洞,然後分別將每兩片鐵片疊放在一起,再把這些鐵片連結於三根皮帶上。用同樣的方法,製成馬的護甲,或製成人的胸甲。箭有響箭(鳴鏑)、駝骨箭、批金十箭等,鋒極銳。在兵器生產中,又以環刀最負盛名。它是仿效回回刀製作的,“靶小而褊”,“輕停而犀利”。又有長短槍,刀扳如鑿,“著物不滑,可穿重劄”;製防牌,或“以革編筱”,或以鐵做成,為衝鋒破敵用;製鉤杆,用於刺殺,也用於拉人下馬;製炮(拋石機),“有棚,棚有挽索者之蔽”。
在官營手工業發展的同時,個體家庭手工業也有一定進步。例如謙謙州地區居民,原皆以杞柳作杯碗,刳木為槽以濟渡,不解製作農具。後因管理當地官員劉好禮奏請,元政府派工匠前往“教為陶冶”,有力地推動了生產的發展。又如製氈,能利用石灰或白粘土和骨粉,使毛氈變得更加潔白,或將著色的毛氈縫在其它毛氈上,製成鳥、獸、樹、葡萄藤等各種圖案。
車輛的製造也有很大改進。不僅能製造載著帳篷的車,還會製造一種“雙輪的上等轎子車”,構造精密,即使整天下大雨,車裏的人也不會受潮。
(四)商業和城市
隨著畜牧業、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商品交換也日益繁盛。蒙古族人民大都不善於經商,從事貿易活動的大多數為進入蒙古地區的回回或漢族商人。他們以綢緞、布匹、糧食、銅、鐵器,以及各種生活必需品與廣大牧民易換牲畜、毛皮或藥材等物。也有部分回回商人,因經常出入蒙古貴族宮廷,取得蒙古大汗、諸王和各級勳貴的信任,充當其“斡脫”(原義為“合夥”,引申為“商人”),以牟巨利。徐霆《黑韃事略》記載,其貿易以羊馬、金銀、縑帛。其賈販則自大汗及至諸王、太子、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銀或貸之民而衍其息”,“或市百貨而懋遷”。正因為這樣,後來不少回回商人都成了巨富。有的甚至操縱貿易,壟斷國家財政權力。
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為城市的建立提供了條件。著名的哈刺和林(簡稱和林)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形成起來的一個重要城市。它是在窩闊台即位後第7年(1235)開始興建的,前後延續十餘年。城市的主體建築是以萬安宮為中心的宮殿建築群,皇宮四周有諸王的府邸,城內還建有官員和功臣的邸宅,有存放金銀和各種食物的倉庫,氣象雄偉壯觀。城裏有兩個街區:一是回回商人聚集的市區;一是漢族工匠和商人聚居區。城內還建有十二座佛教寺院,兩座清真寺,一座基督教堂。城周圍有上牆環繞,東、西、南、北各有一門,東門出售小米和其它穀物,西門出售綿羊和山羊,南門出售牛和車輛,北門出售馬匹。在忽必烈遷都以前,它一直是各國使臣、中外商人、各色工匠、宗教界人士會萃之地,為大蒙古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繼和林之後不久出現的是上都。上都初名開平,是忽必烈即位以前命劉秉忠修建的。它原是忽必烈的藩府駐地。1260年(元中統元年),忽必烈就是在該地繼為蒙古大汗的。1263年(中統四年),忽必烈遷都大都(時稱中都,後改名大都)後,改稱上都,成為蒙古大汗的駐夏地。上都建築是中原傳統風格與蒙古族風格的有機結合。全城分內、外城和外苑三部分。內城稱皇城,中有宮殿30餘處,其中最重要的有大安閣、水晶殿、洪禧殿、睿思殿、穆清閣等建築,其布局嚴整,氣勢磅礴,金碧輝煌。外苑有伯亦兒斡耳朵(又稱伯亦兒行宮)、失刺斡耳朵(義為黃色宮帳)等建築,風格新穎,富有民族特色。外城主要是街區,周長7.5公裏,全部是板築土牆,外圍潦溝,區內有大小官署60所,手工藝管理機構及各廠局120餘處,佛寺160餘座。此外,還有孔廟、道觀、清真寺和鱗次櫛比的商肆和住房等,是當時蒙古地區最大的城市。
除和林、上都外,稱海(今哈刺烏斯湖南)、應昌路(今內蒙古克什克騰旗西南)、集寧路(今內蒙古集寧市東南)、汪吉昔寶赤(位於翁金河流域)等城,也是工商業繁榮、影響較大的重要城市,既是蒙古族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也是其興旺發達的重要標誌。
三、割據時期的蒙古社會經濟
(一)畜牧業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物質財富也在與日俱增。物質財富的不斷增長,又大大地刺激了統治階級貪圖享樂的欲望。“他們以飛筋為飛炮,酒令為軍令,肉陣為軍陣”。還把大量財富奉獻給各地寺觀和勳臣貴戚,致使“國用不經,征斂日促”,社會經濟日趨凋蔽,禍亂迭起。及至退居漠北後,由於戰禍連年,封建割據加劇,與中原地區的貿易聯係受阻,經濟滑坡便更加嚴重。不但自13世紀以來發展起來的手工業、商業和農業生產遭到巨大摧殘,畜牧業生產所受的破壞也很慘重。例如1369年(明洪武二年),在撤離開平的戰爭中,就損失將士萬人,車1萬輛,馬3萬匹,牛5萬頭。1370年(明洪武三年)四月,與明軍戰於沈兒峪,就損失馬15000餘匹,橐駝、驢、牛、羊雜畜15000餘頭。同年五月,應昌被攻破,又損失“駝馬牛羊無算”。所有這些,都給生產的發展帶來巨大危害。
15世紀初年後,瓦刺、東部蒙古統治集團相繼振興,勢力增強,牧地相對有所擴大,經濟狀況又有一定好轉,畜牧業生產不僅基本上可以達到自給,而且可以勻出部分牲畜與明朝政府進行交換。例如1439年(正統四年),脫脫不花等遣使向明朝奉表貢,當次即貢馬3750匹,駝13隻,貂鼠皮3400張。1441年,又遣使貢馬2537匹,貂鼠、銀鼠等皮21200張。土默特部首領俺答鼎盛時,曾擁有馬40萬匹,駱駝、牛、羊以百萬數。其它大封建主也有幾十萬牲畜。
1571年(明隆慶五年),僅得勝堡、新平堡、張家口和水泉營4處馬市,就與官方和私商交易牲畜29000餘頭。自1582年(萬曆十年)後,每年於宣府、大同和山西三鎮易馬,額數都在3萬匹以上。此外,還把大量馬匹奉獻給西藏達賴喇嘛及其所屬寺院,充當布施。
從現有記載看,其畜牧業生產中,牧畜數量最多的仍是馬、牛、羊、駱駝。張瀚《鬆窗夢語》載,“其俗……逐水草,資畜牧”,“上下山穀,往來聚散”,“惟牧駝、馬、牛、羊,食其肉,衣其皮”。瞿九思《萬曆武功錄·俺答列傳上》:“其畜之所多則馬、牛、羊。”如察哈爾所屬各部落,因多居於東部地區,地勢較低濕,牧畜則多牛、羊。而居住於西北地區的各部落,有的以駝、牛、羊數量居多,有的則是馬、牛、羊數量最多。但無論在任何一部落,馬都受到廣大牧民的珍視。“愛惜一良馬,視愛惜他畜尤甚。見一良馬,即不吝三、四馬易之”。
除牛、羊、馬、駝外,驢、騾和犛牛的養殖也很普遍。在其與中原各族人民的交換活動中,驢、騾還常常是交換的重要商品。
由於戰爭頻繁,封建割據加劇,成吉思汗時代建立起來的千戶製,此時已逐步為以地域關係為主的土綿和鄂拓克製所取代。“土綿”,蒙古語意謂“萬戶”。但此時的萬戶已不是單純的軍事組織,而是由大部落集團構成的軍政合一的社會組織,如鄂爾多斯萬戶、永謝布萬戶、察哈爾萬戶等。鄂拓克是“萬戶”以下以地緣為基礎的組織。每個鄂拓克通常以一個或數個愛瑪克組成。愛瑪克是“近親家族的結合”,“可能由屬於不同氏族(牙孫、族係、骨),但淵源於一個共同祖先的人們結合而成”。土綿、鄂拓克、愛瑪克首領都是世襲封建主。除擁有世襲領地和屬民外,也擁有大量牲畜。領主牲畜通常都由屬民代為牧放。屬民也各有多少不等的牲畜。其畜牧方式,雖依然是依季節不同“上、下山穀,往來聚散”。但這種“逐水草遷徙”辦法,必須在領主指定範圍內進行,否則便要被視為非法。放牧除個別地區外,一般都沒有井、儲草和棚圈等設備。因此,一遇水旱災害或牲畜疫病,損失都很嚴重。
因單純依靠畜牧業生產,根本無法滿足生活的需要,廣大牧民除牧言之外,仍兼營狩獵。狩獵基本上還是個人獵、群獵和集體圍獵三種形式。肖大亨《夷俗記》載,“若夫射獵,雖夷人之常業哉,然亦頗知愛惜生長之道,故春不合圍,夏不群搜,惟三、五為朋,十數為黨,小小襲取,以充饑虛而已”;及至秋風蕭瑟,塞草枯萎,弓勁馬強,獸肥隼擊,乃“大會蹛林,千騎雷動,萬馬雲翔”。集體圍獵,需按一定的規則和次序進行。如違反規定,便要受到嚴厲懲罰。如王公在禁獵區滅絕野山羊的,科罰一九牲畜及駝一隻;圍獵時與他人並立或並進的,科罰五牲畜;走出線外三射程以上的罰馬一匹,二射程的罰母羊一隻,一射程的沒收箭五枝;藏匿為箭所傷而逃走的野獸罰五牲畜;藏匿非箭傷之野獸沒收其馬。集體圍獵所得獵獲物,一般按參加人數多少均分,但也有首從之別。首中的一般都可以多得皮毛、蹄角。
居住於河湖附近的蒙古人,也有從事漁撈的,但為數很有限。
(二)農業
隨著社會相對穩定,農業也有一定發展。農業生產較為發達的首推居住於遼東邊外的兀良哈三衛。三衛在14世紀後期以來,雖然也屢遭戰爭破壞,但農業生產卻一直沒有中斷。為發展生產,他們不僅經常通過貿易從中原地區輸入農具、籽種、耕牛,還不時請求劃給邊地耕種。例如1455年(景泰六年)泰寧都督僉事革幹帖木兒,就在給明廷的奏疏中要求賜給“犁鏵、種糧、耕地”;1467年(成化三年),朵顏、泰寧二衛請於“邊地市牛和農具。”
其次,是土默特部所處的豐州地區。豐州地區農業的發展與廣大漢族人民流入有關。王士琦《三雲籌俎考》在敘及16世紀豐州地區情況時說:“崇山環合,水草豐美,叛人丘富、趙全、李自馨居之,築城建墩,構宮殿,開良田數千頃。”瞿九思《萬曆武功錄》也指出,在李自馨等歸附俺答後,通過互相延引,“黨眾至數千”,“開雲(屯)田豐州地萬頃,連村數百”。
豐州地區農業的發展,與俺答的支持和鼓勵有一定關係。為了鼓勵蒙古族人民從事耕稼,1546年(嘉靖二十五年),他還親自以牛二犋耕磚塔城。
由於漢族人民先進生產技術的影響,其農耕方式與明朝北方邊境大致相近。農具除犁外,還有鋤、鐮、鍬、钁、耬、耙等。春種秋斂,廣種薄收。農作物除麥、穀、豆、黍、秫、糜子等糧食作物外,還有瓜、瓠、茄、芥、蔥、韭諸菜蔬。
(三)手工業
因戰爭頻繁,封建割據影響,原有的官營手工業大部分已經被摧毀,重新發展起來的手工業大都是個體手工業。手工業產品主要是兵器和各種日用必需品,如大車、韁繩、套竿、馬鞍、馬蹬、皮囊、水桶、火鐮、三角架、刀、錘、斧、鋸、鉗、銼刀、剪刀、衣箱、鋤、鍬、钁、弓、弩、箭、劍、頭盔、鎧甲、皮襖、皮靴、氈、毯等。
在以上各種產品中,最為發達的仍然是兵器製造。尤以刀、箭、盔甲的製作為最精良,刀的形製與中原地區所產相類,極犀利;箭有闊2寸、3寸、4寸數種,臨陣時若於20步左右發射,可“洞甲貫胸”50000016_615_1;甲也與內地相仿,以鐵製成,極堅固。因製甲需要付出較大的代價,故各部封建主都很重視。據《蒙古衛拉特法典》規定,凡40戶每年必須製造胸甲兩件,否則要科罰馬、駝各一頭。岷峨山人《譯語》記載,“造甲胄一副,酬以一駝”,而造良弓一張或快刀一把,則僅酬“一馬”或“一牛”。其受重視程度不同若此。
製氈和製革也是其傳統手工業。不僅能將革製品製成一般的皮靴、皮襖,而且能製作大皮袍、貂皮襖、銀鼠皮襖等珍貴商品。刺繡業也有一定基礎。肖大亨《夷俗記》:“女工於刺繡。”
俺答開發豐州地區後,由於漢族和藏族工匠大量流入,寺廟和宮殿相繼興建,促使建築、磚瓦、雕塑、木器、油漆等手工業也有較大發展。
(四)貿易
農業和手工業在蒙古族社會中雖已有一定發展,但其經濟基礎仍然是粗放式的畜牧業。蒙古族人民的日用必需品,除少數能自己生產外,大多數都仍需仰賴於漢地。故無論在戰爭時期或是和平時期,雙方的貿易往來仍極為頻繁。
貿易活動可分為“通貢”和一般“互市”兩種形式。“通貢”或又稱“貢市”,既反映著一定的政治關係,同時又是一種經濟聯係。從有關“貢市”的大量記載中分析,實際上又包含著雙重交換關係:一是以“貢”、“賞”的形式進行的交換。例如1442年(明正統七年),脫脫不花和也先遣卯失刺等2300餘人、驅馬2300餘匹奉貢於明廷,明廷除分別給卯失刺等封賞外,又給脫脫不花、脫脫不花妻、也先、也先母、也先妻、瓦刺丞相把把隻、平章伯顏帖木兒、小的失王、王子也先猛哥、同知把答木兒等分別賞賜彩緞、盔甲、樂器、蟒袍、絲絹等物。因完全是在統治階級之間進行,故一般又稱之為“貢”、“賞”交換。但是,前來進貢的使團,往往還將額外多帶牲畜或畜產品帶至邊境或北京與內地兵民交易。這種交換因主要是在民間私相易換,故又被稱為“私市”或“額外攜貨貿易”。例如卯失刺等入貢,就私將馬匹帶至北京與民人換弓等物。也有因馬匹瘦小,明廷準其於沿途發賣的。例如1443年(正統八年)瓦刺使臣朵脫兒等入貢就是這樣。在蒙、明貿易活動中,“貢市”交換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一直是貿易交換的主要形式。兀良哈、瓦刺封建主們為了取得貿易利益,有時每年遣使一次,有時甚至二次、三次。每次遣使,規模小的數人,數十人,大的數百、數千人。“貢市”交換得來的商品,一般都為各級封建主所占有,普通遊牧民是很難從中得到利益的。
一般“互市”,又稱之為“馬市”。明、蒙馬市產生於15世紀初年。《明史·食貨誌》載,“永樂年間,設馬市三:一在開原南關,以侍海西;一在開原城東五裏;一在廣寧,皆以待朵顏三衛”。1438年(明正統三年),複於大同設市,許東、西蒙古各部於其地交換牲畜。互市此後時設時罷。
1551年(明嘉靖三十年),由於土默特部俺答汗要求,又定於大同鎮羌堡、宣府新開堡、延綏、寧夏等地置市。1571年(隆慶五年),俺答與明廷建立和平貢市關係後,貿易達到極盛。明廷先後於大同得勝堡、新平堡、守口堡、宣府張家口、山西永泉營、延綏紅山寺堡、寧夏清水營、中衛、平虜衛、甘肅洪水扁都口、高溝寨等11處開設馬市。馬市每年定期開市1次至2次,每次三至十五日左右,由明政府派官員管理。俺答及其各部首領也蒞市監督。為約束各部蒙古部眾,俺答還訂立有關互市“規矩條約”13條,明朝製定“市法5款”。根據規定,明朝要用銀兩、鈔幣或綢緞、布匹、鐵鍋等物,與各部交換馬匹牲畜。由於這種貿易,是與明朝政府進行的官方交換的,故俗又稱之為“官市”。
“官市”以外,又有“民市”。“民市”也稱“私市”。它與“貢市”中的“私市”,實際是一回事。
“民市”一般是在“官市”結束後,由牧民將所剩馬、駝、驢、騾、牛、羊、毛皮等物與漢族商人進行的一些零星交換,主要從漢地換取綢緞、布匹、絹、針線、食品、藥物、茶葉等物。但禁止交換兵器和銅鐵輸入蒙地。“民市”雖然允許在蒙、漢人民之間進行直接交換,但因時間短促,無法滿足兩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因此,明廷後又在毗鄰土默特和鄂爾多斯地區,根據需要開設“月市”,也稱“小市”。“民市”的發展,因為廣大蒙古族人民提供方便,故其貿易額有時比“官市”還高出好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