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六條”和《銀行工作“六條”》
為了進一步克服國家財政經濟的困難,加快國民經濟調整的進程,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不斷地提出和采取許多重大的政策措施。一九六二年二月,陳雲副總理在國務院各部、委黨組成員會議上,作了《目前財政經濟的情況和克服困難的若幹辦法》的講話,對當時的經濟形勢進行了實事求是的、全麵的、深刻的分析。關於財政經濟方麵的困難,他講了五點:(一)農業在近幾年有很大的減產;(二)已經擺開的基本建設規模,超過了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性,同現在的工農業生產水平不相適應;(三)鈔票發得太多,通貨膨脹;(四)城市的鈔票大量向農村轉移,一部分農民手裏的鈔票很多,投機倒把在發展;(五)城市人民的生活下降。關於克服困難的辦法,他著重提出六點:第一,恢複階段要有應付非常時期的辦法,主要是要有更多的集中統一,一切步驟要穩紮穩打;第二,減少城市人口,“精兵簡政”;第三,要采取一切辦法製止通貨膨脹;第四,盡力保證城市人民的最低生活;第五,把一切可能的力量用於農業增產;第六,計劃機關的主要注意力,應該從工業、交通方麵,轉移到農業增產和製止通貨膨脹方麵來,並且要在國家計劃裏得到體現。對如何製止通貨膨脹,他提出大體上有四種辦法:一是嚴格管理現金,節約現金支出;二是盡可能增產人民需要的生活用品;三是增加幾種高價商品;四是堅決同投機倒把活動作鬥爭。在談到“嚴格管理現金,節約現金支出”時,他強調“銀行要把鈔票管理好,能不用的錢一定不用。要恢複銀行嚴格管理現金的製度,嚴格的程度要超過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陳雲在講話中闡明的觀點和提出的意見,為當時采取類似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提供了重大決策依據,對戰勝國家財政經濟的嚴重困難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雙六條”的提出
一九六二年三月十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嚴格控製貨幣發行的決定》(即《銀行工作“六條”》);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又作出了《關於嚴格控製財政管理的決定》(即《財政工作“六條”》)。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頒發《銀行工作“六條”》時指出:“貨幣發行過多,部分物價上漲,商品嚴重不足,這是當前國民經濟生活中十分突出的問題。全黨麵臨著爭取財政經濟狀況好轉的重大任務。各級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在大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多方麵解決人民吃穿問題的同時,應當把足夠的注意力,放在控製貨幣發行和穩定市場物價方麵來。解決人民吃穿問題和票子過多問題,都是今後一定時期內黨和政府麵前頭等重要的工作。目前許多地方存在的隨意向銀行增加貸款,賠錢企業靠銀行貸款維持以及挪用銀行貸款作財政性開支等情況,都迫使國家不得不增加貨幣發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認為,必須采取斷然措施,實行銀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統一,把貨幣發行權真正集中於中央,把國家的票子管緊,而且在一個時期內,要比一九五○年統一財經時管得更嚴更緊,才有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這個文件中強調:“國家銀行是國民經濟各部門資金活動的中心和樞紐。抓緊銀行這一環節,就可以有力地推動和監督各部門經濟的調整和企業經營管理的改善。”這表明《銀行工作“六條”》的頒發,實際上是授予中國人民銀行以“尚方寶劍”,要求銀行在調整經濟的特殊條件下發揮特殊的作用。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頒發《財政工作“六條”》時指出:“各地區在加強銀行工作的同時,必須嚴格控製財政管理,任何單位都不許亂擠財政資金”,“既把銀行信貸的漏洞堵住,又把財政的漏洞堵住,才有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有利於促進企業裁並單位,精減人員,挖掘潛力,改善經營管理”。
(一)《銀行工作“六條”》的主要內容。
1、收回幾年來銀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權力,銀行業務實行完全的徹底的垂直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個分支機構,在有關業務的計劃、製度和現金管理等方麵,必須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垂直領導。經國家批準由總行下達的信貸計劃、現金計劃、貸款辦法、結算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製度,各地黨委、各地人民委員會和中央有關部門必須堅決保證其實現。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但是非經總行同意,不得自行變更。
2、嚴格信貸管理,加強信貸的計劃性。非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在計劃以外增加貸款,各級黨政機關不得強令銀行增加貸款。銀行的年度信貸計劃,作為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各級計劃機關和財政機關統一平衡後,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準。在批準計劃的範圍內,各部門、各地區必須層層控製,層層負責,不準突破。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的貸款指標,由各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給企業和企業所在地的銀行,由當地銀行在指標範圍內,逐筆審查,核實貸放。各省、市、自治區的貸款指標,由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負責在總行下達的指標範圍內,掌握分配,從嚴控製。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增加指標時,必須按照程序先上報總行,經批準後,方能用錢,決不容許“先斬後奏”。
3、嚴格劃清銀行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的界限,不許用銀行貸款作財政性支出。銀行發放貸款,必須以能夠按期償還為前提。一切非償還性的開支,隻能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按財政製度辦事,不得挪用或擠占銀行貸款。銀行貸款絕對不準用於基本建設開支;不準用於彌補企業虧損;不準用於發放工資;不準用於繳納利潤;不準用於職工福利開支和“四項費用”(企業技術措施費、新產品試製費、勞動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開支。
4、加強現金管理,嚴格結算紀律。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部隊都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製度。超過規定限額的庫存現金,必須隨時存入中國人民銀行。一定數量以上的交易往來,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轉帳結算,不得直接支付現金。堅決製止一切違反現金管理製度和結算製度的現象。不準攜帶現金到處搶購物資;不準開發空頭支票;不準相互拖欠;不準賒銷商品;不準預收和預付貨款。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責成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嚴格的工資監督。各單位必須作出工資計劃,由當地人民委員會在國家規定的工資指標範圍內核實批準。銀行根據批準的計劃監督支付,不得超過。
5、各級中國人民銀行必須定期向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報告貨幣投放、回籠和流通的情況;報告工商貸款的增減和到期歸還的情況;報告工資基金的支付情況;報告企業虧損的財政彌補情況;報告違反製度把銀行貸款挪作財政性開支的情況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情況。在報告這些情況的時候,必須將拖欠貸款、超支工資和發生虧損的單位名稱、有關數字,一一開列清楚。各地黨委和各級人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討論銀行工作,至少每月討論一次,針對銀行提出的情況和問題,采取具體措施,加以處理。各級中國人民銀行必須加強機構,充實人員,改進工作,加強監督,從信貸資金的供應方麵,保證計劃的執行,為國家守計劃,把口子。銀行必須認真堅持信貸製度、現金管理製度、結算製度和貨幣發行製度,同一切違反製度、違反國家計劃的行為作鬥爭。銀行人員不堅持製度,以失職論處。各單位人員不遵守製度,以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6、在加強銀行工作的同時,必須嚴格財政管理。財政銀行都要按計劃辦事,誰的支出誰安排,誰的漏洞誰堵塞。財政要堅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預算,追加按程序。企業虧損必須作出計劃,經國家批準,由財政按計劃彌補。地方企業的虧損,經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批準,由地方財政彌補;中央直屬企業的虧損,經中央財政部批準,由中央財政彌補。企業生產最低需要的定額流動資金,必須由財政在核實的基礎上打夠撥足,不得少列少撥,擠占銀行貸款。財政收入和支出都必須落實,防止任何虛假現象,真正做到預算和信貸的平衡。
在《銀行工作“六條”》頒發之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又起草、頒發了《銀行工作條例》(草案),對銀行工作的總則、計劃管理、存款和儲蓄、工商貸款、農業貸款、現金管理、轉帳結算、貨幣發行、金銀和外彙、信貸監督和信貸製裁、會計出納、機構幹部和政治工作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的政策界限和製度規定。
(二)《財政工作“六條”》的主要內容。
1、切實扭轉企業大量賠錢的情況。一切國營企業,除了國家特別批準的以外,都必須盈利,不準賠錢。各級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各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把扭轉企業虧損,當作當前調整經濟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