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事業(1 / 3)

信用合作事業

信用合作事業在中國有相當長的發展曆史。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農村革命根據地就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幫助農民解決資金困難,反對高利貸剝削。嗣後,各革命根據地相繼發展了信用合作事業。新中國建立後,與農村基本實現農業合作化的同時,一九五六年農村也基本實現了信用合作化,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實現了“一鄉一社”。信用合作社建成以後,配合生產合作和供銷合作,對完成中國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起了積極作用。但是,從一九五八年“大躍進”開始到一九七六年“文化大革命”結束,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同國民經濟其他事業一樣,在“左”的思想影響下,經曆了曲折發展的過程,民主管理削弱了,業務發展受到挫折。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恢複信用合作社的“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繼而實行全麵改革,信用合作社的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信用合作社作為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助手,它在農村金融體係中的地位不斷加強。與此同時,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在興起。

農村信用合作化

一、農村信用合作化的三個階段

從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七年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農村信用合作化的發展大體經曆了三個階段:

(一)一九五四年的大發展,是第一階段。

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物價不穩,老解放區原有的信用社業務大部分停頓下來,新解放區暫時還沒有條件開展信用合作。在物價穩定、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後,隨著農村互助合作運動的開展,信用合作有了發展,到一九五二年底,全國有信用合作社2271個,大多數集中在原來的老解放區。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在《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中指出:“農業生產互助合作、農村供銷合作和農村信用合作是農村合作化的三種形式。這三種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聯係和互相促進,從而逐步地把農村的經濟活動與國家的經濟建設計劃聯結起來,逐步地在生產合作的基礎上改造小農經濟。”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在農業生產合作蓬勃發展的推動下,農村的信用合作進入了大發展的階段。

一九五四年二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全國第一次農村信用合作會議,對農村信用合作工作提出“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要求一九五四年底全國建立信用社3.4—4個,一九五七年基本實現信用合作化,達到“一鄉一社”。這次會議通過認真討論,明確了“信用社不是官辦而是民辦的”這個涉及信用社性質和發展前途的大問題,強調信用社完全由群眾自願組織,決不能強迫命令。關於信用合作社發展的規劃,根據中共中央要求全國農業生產合作社一九五七年發展到30萬個,而各地規劃一九五四年就要建立60萬個的新形勢,一九五四年七月召開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把信用合作社的發展規劃由當年建立4萬個改為10萬個,要求提前於一九五五年實現鄉鄉有社。在這次會議的推行下,到一九五四年底,信用社發展到12.4萬個,全國多數地區做到了“一鄉一社”。

(二)一九五五年的“堅持停止發展,全力轉向鞏固”,是第二階段。

信用社的大發展也帶來不少問題,主要是:12.4萬個信用社有9萬個是一九五四年秋後三個月內發展起來的,時間短促,工作粗糙,資金力量小,吸收存款很少,一些社隻是搭起了架子,少數信用社幹部嚴重不純,貪汙挪用公款之事屢有發生。因此,在大發展之後進行整頓是十分必要的。一九五五年一月,中共中央發出《整頓和鞏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通知》,提出農業社基本轉入“控製發展,著重整頓的階段”。信用社經過大發展,進行整頓也是符合中共中央這一方針的。

一九五五年三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全國農村金融會議,製定了整頓信用社的具體措施。主要是:開展業務,提高信用社幹部的政策和業務水平,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製度,逐步健全信用社的民主管理製度;製定了鞏固信用社的五條標準:業務開展、帳目清楚、民主管理健全、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群眾擁護;還製定了《信用合作社章程(草稿)》,對信用社的性質、任務、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管理都作了規定,做到了有章可循,引導信用社逐步走向正軌。會後,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寫了報告,國務院於同年六月批轉給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執行。由於各級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地銀行的積極努力,貫徹執行整頓信用合作社的方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到一九五五年底,全國有信用合作社15.9萬個,占全國鄉數的85%;入社農戶7600萬戶,占總農戶的65.2%,收集股金2億元,存款餘額達到6.1億元,發放貸款3億元。經過整頓,一類社由原來的20%上升到30%,三類社由原來的30%下降到20%,情況有了很大好轉。

(三)一九五六年的信用合作化,是第三階段。

經過一九五五年的整頓,信用合作社站穩了腳跟,逐步鞏固下來,為進一步發展業務奠定了良好基礎,也為沒有信用社的地方繼續建社準備了條件。一九五五年七月,毛澤東在中共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批評農業合作化運動中的“右傾錯誤”。同年十月,中共七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中提出,“農村中合作化的社會改革高潮,即將在全國到來”。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確定一九五六年信用合作工作的方針為:“積極發展信用社,建立新社,鞏固擴大老社,爭取應入社的人大部或全部加入信用社。吸收股金和存款,充分發揮信用社的作用。”通過貫徹執行這個方針,在全國實現農業合作化的同時,一九五六年底,信用社經過整頓合並為10.3萬個,入社的農戶近1億戶,基本實現了信用合作化。全國各地信用社發放的貸款達到10億元,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了相當數量的資金支援。農村實現信用合作化是一個偉大的曆史功績,農民加入信用社,實行資金互助,結束了高利貸長期統治農村信用的曆史。廣大農民歡欣鼓舞,把信用合作社親切地稱為自己的“小銀行”。

在信用合作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是:要求過急,工作粗糙,信用合作的形式過於單一。一九五六年發展的新社,大部分分布在經濟條件較差的山區、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農業區中生產不發達的插花地區。這些地區當時還不具備建立高級形式信用社的條件,本來應當先建立低級形式的、簡單易辦的、群眾樂於接受的信用小組、信用互助組,等到經濟上有了需要,群眾有了要求,工作有了經驗後,再因勢利導,建立高級形式的信用社。但是,當時由於沒有區別情況,不講條件,一律要求建立高級形式的信用社,這樣在所建立的信用社中,就有一部分由於當地經濟落後、社區範圍大、交通不便等原因,使信用社的股金小、存款少,業務開展不起來,收入維持不住開支,發生的虧損不得不由銀行補貼。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以後對信用社進行過多次整頓,大都源出於此。

二、農村信用社發展前途的爭論

農業合作化是涉及生產關係等方麵的一場重大的變革,在合作化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的思想認識,是不可避免的。反映在信用合作問題上,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前途也有爭論。有一種意見認為,信用合作社是在個體農民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為個體農民服務,它實行股金分紅,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合作化以後,個體農民不存在了,信用合作社失去了存在的經濟基礎,應當過渡到國家銀行。在這種思想影響下,部分地區把信用社改為鄉銀行,有的地方還把信用社並入農業社,改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信用部。另一種意見認為,信用社作為農村三大合作組織形式之一,在實現農業合作化以後,仍應長期存在下去,積極為集體經濟和農民服務。

農業合作化以後,信用合作社有沒有必要繼續存在?這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際問題。農村金融戰線上的廣大職工結合在農村開展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對信用社合作社的發展前途問題廣泛開展了討論。

一九五七年一月,中國人民銀行在召開的全國信用合作會議上,總結了信用合作化的經驗教訓,討論了在農業合作化後新的曆史條件下信用社的性質、任務和發展方向,指出一些地方把信用社改為鄉銀行或者並入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這種做法削弱了信用社的作用,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已經引起農民的不滿。會議肯定了長期辦社、民主辦社和勤儉辦社的方針,確定采取措施,整頓組織,開展業務,要求通過整頓做到業務民主、財務公開,把信用社鞏固下來,繼續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一九五七年七月,中共中央在批轉這次會議情況報告的通知中指出:“一九五六年的經驗證明,在農村基本實現了合作化以後,信用合作社在調劑農村資金,促進農副業生產方麵,仍然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應當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信用社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加強它的群眾性。必須便利群眾存取,認真做到為存戶保密,使存款戶正常的經濟生活不致於受到幹擾。同時,信用社本身應當在發揚民主、接受群眾監督的基礎上,勤儉辦社,健全經營管理製度,杜絕貪汙浪費,樹立信用。”中共中央這個批示,結束了關於信用社發展前途問題的爭論,再次明確了辦信用社的正確方針。

三、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在曲折中前進

在三年“大躍進”時期和十年“文化大革命”中,農村的信用合作事業受到“左”的思想的幹擾,經曆了曲折發展的過程。

(一)一九五八年實現人民公社化後,根據“兩放、三統、一包”的財經管理體製,把信用社和銀行營業所合並下放給人民公社,成為公社的信用部;同時,把人權和資金權也下放給人民公社管理,在國家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流動資金管理條件下,實行信貸資金差額包幹。一九五九年四月,中共中央決定停止執行“兩放、三統、一包”,根據這個精神,銀行營業所從人民公社收回來,仍由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和管理,而把信用社下放給生產大隊,改名為信用分部,信用社的工作人員由生產大隊管理,盈虧由生產大隊統一核算,業務由生產大隊和銀行營業所共同領導。到一九五九年年底,全國共有信用分部近20萬個,信用社服務站17萬個,其業務實際上由生產大隊單獨領導,變成生產大隊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信用社的作用被大大削弱,資金被生產大隊大量挪用,正常的信用關係遭到破壞。一九五九年底,全國信用分部的16億元貸款中,有8億元被生產大隊占用,其中50%搞了基本建設,還有些用於社員分配或其他財政性開支,有的甚至被幹部挪用和揮霍浪費。很多信用分部的幹部,被公社、生產大隊抽調搞其他工作,信用分部的工作無人負責。到一九六二年底,全國信用分部的社員儲蓄由一九五八年底20億元下降到9.7億元,許多信用分部財務混亂,貪汙盜竊不斷發生。

一九六二年十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嚴格控製貨幣發行的決定》的精神,擬訂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我國的農村金融組織有兩種所有製:一種是全民所有製的國家銀行;一種是集體所有製的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農村人民的資金互助組織,是國家銀行的助手,是我國社會主義金融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轉了這個《規定》。以後經國務院批準,明確規定信用社的業務統一歸銀行領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抽調或挪用信用社的資金,不準長期抽調信用社的幹部去搞其他工作;信用社的經營虧損,無法自行彌補的,由銀行補助。除此以外,還明確信用社幹部的口糧、副食品和日用品的供應,按照人民公社同級幹部待遇標準由商業部門供應。采取這些措施以後,信用社在組織上逐漸鞏固起來,業務上有了發展。到一九六五年底,全國信用社的各項存款達到48億元,比一九六二年底增加20億元,增長70%;社員貸款增加了2.7億元,主要用於支持貧下中農發展副業生產,幫助其改變經濟狀況。

(二)在“文化大革命”中,信用合作社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在極左思潮影響下,有些人把信用社幹部抓業務工作說成是“業務掛帥,走白專道路”,鼓動一些信用社幹部脫離工作去搞“串連”;把社員儲蓄存款所得利息說成是“剝削”,因而,大幅度降低存款利率,把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由月息3.3‰降到2.7‰,放款利率由月息7.2‰降到3.6‰,結果造成存款下降,貸款賠錢;對信用合作社實行“貧下中農管理”,其後果是,造成組織上的嚴重混亂。在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年這一階段,許多信用社無人負責,規章製度被廢除,財務混亂,業務停頓,社隊和社員的生產資金需要得不到解決。對上述這種情況,大多數信用社幹部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抵製,他們在困難的環境下,堅守工作崗位,努力辦好業務,減輕了極左思潮造成的損失。一九七○年基本停止“貧下中農管理”的做法以後,信用社的業務又有了發展。從一九七○年到一九七五年,信用社的各項存款從76億元增加到135億元,貸款由19億元增加到2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