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儲蓄事業(1 / 3)

人民儲蓄事業

新中國建立以後,人民儲蓄事業(包括城鎮儲蓄和鄉村儲蓄)是健康發展的,特別是從一九七九年開始,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引下,發展儲蓄事業的指導思想更加明確,人民儲蓄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儲蓄事業的發展,在集聚資金支持生產建設,調節貨幣流通,緩和市場供需矛盾,幫助人民群眾樹立勤儉節約風尚方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人民儲蓄事業

一、新中國人民儲蓄事業的建立和發展

舊中國的銀行儲蓄工作相當落後。自一九○六年開辦銀行儲蓄,到一九三六年,花了三十年時間,全國銀行儲蓄存款隻有法幣4.16億元,折合黃金360多萬兩。舊中國的銀行儲蓄開展極不普遍,主要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廣大勞動人民遭受沉重的壓迫和殘酷的剝削,生活十分貧困,大多依靠借債度日,很少有能力在銀行存款,銀行儲蓄存款絕大部分來自軍閥、官僚、地主和資本家等豪門富戶。一九三九年以後,法幣逐漸走上惡性通貨膨脹的道路,舊中國的銀行儲蓄也趨於衰退,到國民黨政府臨近崩潰時,銀行儲蓄已經名存實亡。

一九四九年初,中國人民銀行首先在華北地區開辦了人民儲蓄,隨著解放戰爭在全國取得勝利,人民儲蓄事業也迅速擴展到全國廣大區域。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把鼓勵和保護人民儲蓄作為一項重要政策。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確定了“鼓勵人民儲蓄”的方針。以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曆次製定的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人的多次講話中,都一再強調對人民儲蓄要采取鼓勵和保護的政策。一九五四年九月周恩來總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財政工作的迫切任務,是繼續貫徹合理的稅收政策,鼓勵人民以多餘的資金存款、儲蓄和購買公債”。一九五八年,中共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中更加明確指出:社員個人所有的房屋、衣被、家具等生活資料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鼓勵和保護儲蓄的政策,在製定儲蓄存款章程和儲蓄種類、利率政策時,都具體體現了這一政策,維護了儲戶的利益。

新中國的人民儲蓄事業,是在生產尚未恢複,貨幣尚未穩定,物價不斷上漲的環境下建立起來的。一九四九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為配合穩定市場物價,打擊金融投機,保障群眾生活,采用解放區舉辦過的以“餏”為單位的按實物保本的儲蓄經驗,首先在北平、天津、石家莊、陽泉、邯鄲、長治6個城市試辦折實儲蓄,以後又相繼在唐山、濟南、太原和上海、南京等大、中城市擴大試辦,不久在全國普遍開辦了這種儲蓄。折實儲蓄是用人民幣折成以實物為單位進行存取的一種儲蓄,存入時按折實單位牌價存入,支取時則按取款時折實單位牌價支付,因而可以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能保障儲戶的經濟利益。折實儲蓄的開辦,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群眾利益的關心,也有助於避免群眾搶購商品,衝擊市場,這是在物價不穩定情況下穩定金融市場的一種政策性措施。

在物價上漲的情況下舉辦折實儲蓄,由於存入時和支取時牌價之間有相當大的差距,需要國家給予很多補貼,為了防止投機商人鑽空子,在舉辦折實儲蓄初期,對存儲期限和吸儲對象都有限製:定期三個月以上的不限對象,活期和定期一個月以下的隻限於職工、教師等。一九五○年初,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全國統一的折實儲蓄存款章程,不再限製期限,並放寬了吸儲對象。

一九五○年三月國家統一財經工作以後,很快出現了物價穩定的局麵,折實儲蓄的作用逐漸消失。中國人民銀行針對人民群眾對物價能否長期穩定尚有疑慮的情況,適時地舉辦了保本保值儲蓄。即比照折實儲蓄辦法,按“折實單位”牌價折成貨幣額存入;到期支取時,如折實牌價上升,則按折實保值支付,如折實牌價不變或下落,則按原存入貨幣額保本付款。這種儲蓄充分保障了儲戶的利益,很受群眾歡迎。一九五○年開辦這種儲蓄的初期,收儲餘額占全國儲蓄總餘額的36.3%。

隨著物價穩定的形勢逐漸為人們所認識,人民幣在廣大群眾中的威信日增,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有計劃地發展貨幣儲蓄。一九五○年十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第一屆全國儲蓄專業會議,確定了儲蓄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同時,決定對保本保值儲蓄放長期限、減少種類,把利率降到低於貨幣儲蓄利率。一九五二年五月,中國人民銀行區行行長會議進一步指出:“由於物價已更穩定,人民幣的計價和儲蓄機能提高……國家的經濟力量日益強大,市場更趨安定,因此過渡時期采取的折實、保本保值、單一折實等儲蓄已沒有必要繼續保留。”為了有計劃、有步驟地向貨幣儲蓄轉化,引導人民儲蓄事業正常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於一九五二年七月製定了新的儲蓄存款章程和製度辦法,代替了過渡性的折實儲蓄和保本保值儲蓄章程,確定了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定期整存零取、定期存本取息、活期儲蓄和有獎定額儲蓄等基本儲蓄方式。這樣,所有在城市舉辦的折實儲蓄、保本保值儲蓄和在農村舉辦的“大米單一折實儲蓄”、“棉花雙保定額儲蓄”等過渡性儲蓄方式,在一九五二年都相繼停辦了。在整個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在城市和農村先後舉辦的折實、保本保值等過渡性的儲蓄,對於配合國家統一財經工作的開展和提高人民幣的威信,對於組織社會遊資和支持生產的恢複發展,對於鼓勵節約儲蓄、安定職工生活和穩定金融物價,都起了很好的作用。

新中國建立初期,物價尚未穩定,市場利率很高。為了推動人民儲蓄事業的發展,發揮儲蓄對穩定國民經濟的積極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及時靈活地運用了利率經濟杠杆。一九四九年四月以前,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基本上是華北銀行一九四八年製定的利率。一九四九年五月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頒發的活期、定期儲蓄章程,執行新的利率;由於各地具體情況不同,利率標準也不強求一致。隨著金融市場的整頓和國民經濟的恢複,在人民幣幣值和市場物價逐漸穩定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於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先後9次調低了儲蓄存款利率,並減少了利率檔次。一九五二年五月,中國人民銀行區行行長會議明確提出:“通貨已經進一步穩定,較高的儲蓄利率、繁多的儲蓄種類與手續已經不必要了,如果不加改變,將妨礙儲蓄對國民經濟發揮進一步的作用,必須降低貨幣儲蓄利率。”根據這次會議的精神,一九五二年下半年,在全國開始實行了統一的利率標準,降低了貨幣儲蓄利率。到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活期儲蓄利率已降為月息4.5‰;定期一年期利率降為月息12‰,利率檔次分為一、三、六、九個月和一年5種。

在中國人民儲蓄事業中,城鎮儲蓄存款是以城市、集鎮的職工居民和華僑、僑眷為主要對象;鄉村儲蓄存款是以鄉村農民為主要對象。隨著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全國城鎮儲蓄和鄉村儲蓄的比重不斷發生變化:一九五三年為99∶1,一九七八年為74∶26,一九八六年為66∶34。

“一五”時期,為了支持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需要積極開展城鄉儲蓄,大力動員和積聚居民手中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儲蓄工作緊密結合每個時期經濟中心工作,認真貫徹政策,積極開展業務。從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到“文化大革命”前,城鄉人民儲蓄事業有了很大發展。

從一九五三年下半年起,為了配合國家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促進糧食、棉花的收購,回籠貨幣和穩定金融,並幫助農民積蓄生產資金擴大再生產,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財委的決定,在收購糧食、棉花期間,積極開展了“農村優待售糧定期定額儲蓄”和“糧棉優待儲蓄”,個別地區還舉辦了“油料優待儲蓄”,付以優厚的儲蓄利息,並且免征利息所得稅。這種儲蓄是在當地黨政統一領導下,由銀行與收購部門緊密配合共同進行的,收儲對象僅限於向國家出售餘糧、棉花和油料的農民,存款期限為一個月至半年,收儲限額相當於當地收購總額的10—20%。為了順利開展吸儲工作,各地銀行堅持了存款自願原則,手續也較嚴密,因此受到農民歡迎,在很短時間內就吸儲4億元,回籠了貨幣,對穩定市場起了重要作用,並有助於為農民積累生產資金。隨著農村社會主義改造的深入發展,農業生產的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大規模的信用合作化運動在全國廣大農村迅速發展,為更加廣泛地吸收農村群眾存款創造了有利條件,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一九五五年起停辦糧棉優待儲蓄。

一九五三年市場物價趨於穩定以後,中國人民銀行與各級工會互相配合,在職工中積極開展了職工互助儲金會活動。在組建互助儲金會時,入會職工根據自願、量力原則,自訂入會金額,然後集中起來存入銀行,銀行幫助建立帳目和製定管理辦法。當職工生活上遇有急需,即可向互助儲金會申請借款。這有利於把職工群眾的經濟互助活動引導到正確軌道上,對增加銀行儲蓄也起了積極作用。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很重視和關心儲蓄事業的發展。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國務院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發展人民儲蓄事業的報告》,強調儲蓄工作要貫徹自願原則,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方便存取,為存款人保密。國務院還肯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在有條件的機關、企業、團體等單位中建立代辦機構的辦法,同時要求各級黨政部門加強對儲蓄工作的協助與領導,為國家經濟建設吸收更多的資金。國務院的指示,進一步明確了發展人民儲蓄事業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為了推動儲蓄事業的發展,擴大儲蓄在人民群眾中的影響,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製定人民儲蓄統一標誌,於一九五五年初登報向全國征集儲蓄徽誌圖案,同年九月製成了全國統一使用的《儲蓄徽誌》,報經國務院批準備案後,通知各地儲蓄所在門口懸掛儲蓄徽誌,也可印刷在儲蓄存單、存折上。

一九五六年,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向毛澤東主席彙報儲蓄工作時,毛主席指出,要做宣傳工作,儲蓄機構要普遍。在貫徹毛主席這個指示中,銀行依靠社會力量廣泛地開展了儲蓄宣傳工作。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先後向所屬單位發出了組織儲蓄宣傳網、協助銀行開展儲蓄工作的通知,鐵道部發出了開展鐵路職工儲蓄和對旅客群眾進行儲蓄宣傳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和鼓勵儲蓄的政策和憲法中保護公民儲蓄所有權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於一九五六年製定了“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儲蓄原則。存款自願,即群眾存不存款,存款多少,期限多久,記名與否,存什麼種類,存在哪個儲蓄所,都聽憑儲戶自願,銀行不加幹涉;取款自由,即儲戶在其存款額度內取款多少,作何用途,由儲戶自己決定,遇有特殊情況,允許儲戶申請辦理提前支取,或辦理存款異地托收;為儲戶保密,即銀行對存款人的戶名、帳號、存儲金額等嚴格保守秘密,除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在司法部門審理案件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接受司法、公安部門查詢外,不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儲戶的親屬)提供有關儲戶的存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