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承包建築事業(1 / 3)

中國對外承包建築事業

對外承包事業的開創

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是國際普遍采用的一種經濟技術合作方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增長,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也迅速發展,規模日益擴大。七十年代初期,中東、北非產油國以石油提價為轉機,紛紛擬定發展計劃,將大量“石油美元”用於經濟建設,吸引了大批國際承包商,成了國際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場。

中國對外承包事業,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發展起來的。一九七八年,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聯絡部聯名向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擬開展對外承包建築工程的報告》,全麵分析國際承包市場形勢,闡述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對帶動物資出口,輸出勞務,增加外彙收入,加快四化建設,增進與世界各國的經濟合作和友好往來的重大意義。從此,中國出現了專門從事海外經營活動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按照國家間協議或以民間貿易形式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

中國建工係統早在一九五六年就成立了中國建築工程公司,但開始隻承擔對外經濟技術援助建設任務。一九五六年,首次向蒙古提供了無償的建設工程方麵的經濟援助。以後逐漸擴大到越南、朝鮮、柬埔寨、緬甸、尼泊爾、阿爾及利亞等43個國家和地區,先後承擔了90多項對外經援任務。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重新組建的中國建築工程公司,則是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事業的專業公司。此後,中國幾個產業部門和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陸續組建了各種專業的對外承包公司。截止一九八六年,全國批準成立的對外承包公司已發展到67家,在亞洲、非洲、歐洲、北美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的85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建立了廣泛的國際經濟合作關係。

中國對外承包事業雖然起步較晚,但是作為一項新興事業,一直得到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的重視和關懷。國家把發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作為貫徹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麵,製定了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基本政策,即“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四項原則和“守約、保質、薄利、重義”八字方針,促進了對外承包事業的發展。為了扶持對外承包公司開展業務,一九八一年國家為首批成立的7家對外承包公司撥出了外彙周轉資金,指定中國銀行為對外承包公司的擔保銀行,國家對資金貸款、銀行擔保、收益留成與分配,以及出國人員待遇和獎勵,都作出了規定,並給對外承包公司以優惠和照顧,為開創這項新興事業提供了有利條件。

中國開展對外承包事業,到現在隻有七年多時間,仍處於開創階段。目前在國際承包市場的占有額僅1—2%,發展潛力很大。國家“七五”計劃提出:“要繼續認真貫徹“守約、保質、薄利、重義”,的經營原則,努力提高經營能力,積極開拓業務,使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有一個更大的發展。”隻要堅持在中共中央製定的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總方針的指導下,正確貫徹執行發展對外承包事業的政策,樹立長期經營的思想,總結經驗,揚長避短,發揮優勢,中國的對外承包事業必將開創出新的局麵來。

對外經營的組織建設

一、對外經營機構的組建與發展

一九七九年重新組建的中國建築工程公司(簡稱中建公司,英文名稱CHIN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營業證書,肖桐(國家建委施工局局長)任總經理,張恩樹等任副總經理。一九八二年六月,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中建公司與國家建築工程總局直屬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物資供銷單位合並,成立了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簡稱中建總公司,英文名稱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建設部副部長肖桐兼任總公司董事長,馮舜華任副董事長,張恩樹任總經理,孟廣水、張耀宗任副總經理。一九八六年,由馬挺貴任總經理,孟廣水、張耀宗、馬征任副總經理。公司擁有3個建築設計院,1個綜合勘察院,1個材料設備公司,23個土建工程公司,1個設備安裝公司,1個土石方公司,5個機修加工廠和4個科研所等8萬餘人的設計、施工隊伍,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專門從事對外建設業務的國營企業。主要承建國外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並從事技術谘詢、經營房地產、打井、建材及建築設備、建築製品加工等多種業務。與中建公司比較,總公司業務範圍擴大了,機能更加健全,經濟實力有了增強,除繼續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外,還承擔國內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負責實施建設部係統對外經濟援助任務,成為一個國內外一體化、勘察、設計、施工一體化經營的大型建築聯合企業,增強了在國際承包市場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

隨著對外承包業務的開展,中建公司逐步在海外設立了駐外機構。一九七九年一月,首先在香港設立了中國海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一九八○年初,相繼成立了駐阿拉伯也門經理部、駐伊拉克、科威特辦事處。一九八二年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成立以後,對外承包業務迅速發展,一九八五年駐外機構增加到22個,一九八六年已發展到24個,形成了以中東、北非地區為重點的經營網。

24個駐外機構為:中國海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香港)、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以及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駐泰國經理部、駐阿拉伯也門經理部、駐伊拉克經理部、駐科威特經理部、駐阿爾及利亞經理部、駐利比亞經理部、駐約旦經理部、駐阿聯酋經理部、駐埃及經理部、駐民主也門經理部、駐蘇丹經理部、駐岡比亞經理部、駐歐洲辦事處(聯邦德國法蘭克福)、駐日本辦事處、駐菲律賓辦事處、關島股份有限公司、駐突尼斯辦事處、駐喀麥隆辦事處、駐吉布提辦事處、駐剛果辦事處、美國分公司和駐馬裏辦事處。

按照“統一決策、平等互利、聯合對外”的原則,中建公司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橫向聯合,吸收各地方建築工程局或建築工程總公司為分公司,形成了一個對外經營的聯合體。隨著經營業務的發展,對外經營聯合體逐步擴大,到一九八六年底參加聯合體的分公司發展到41家(不包括中建總公司直屬8個工程局,4個勘察設計院),形成了包括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築、道路橋梁、市政工程、園林建築、雕塑壁畫、規劃設計、勘察打井、技術開發等多專業的聯合集團,增強了對外經營的適應能力,顯示出聯合對外的優勢。為加強聯合體的組織建設,一九八一年三月由中建公司和分公司推出代表,成立了中建公司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推舉產生了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常務董事,肖桐任董事長,林華、馮舜華、袁鏡身、張恩樹任副董事長,審議了張恩樹總經理的對外經營工作報告,通過了《中國建築工程公司聯合經營試行章程》。章程規定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統一決策、聯合對外、平等互利的聯營原則,突出了要從全局利益出發,守合同、重信譽、保質量、保工期,以提高經濟效益,為國家多創彙、多盈利為經營目標。董事會的成立,將建工係統的技術、施工力量用經濟紐帶聯結在一起,有利於在對外承包中發揮行業的優勢。

中建總公司成立以後,在一九八三年一月召開的第三次董事會上,對第一次董事會通過的聯合經營試行章程進行了修改,通過了新的《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對外聯合經營章程》,選舉肖桐任董事長,馮舜華、袁鏡身、張恩樹任副董事長。

二、業務建設和人才培訓

中建公司成立後,一麵開拓經營,一麵加強業務建設。針對對外經營的需要,製定了一係列文件,比較重要的有《關於中建公司與分公司關係的規定》,《關於各駐外分支機構的主要職權和有關規定》、《關於選審承包建築工程出國人員的幾點意見》等等。中建總公司組建後,又對這些文件作了補充,加以完善,製定了《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有關對外經營的幾項規定》,包括駐外機構計劃、財務、物資、駐外工作人員管理等規定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