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製度
夏、遼、金、元的法律製度,既保存了統治民族原習慣法的某些內容,又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隋、唐、宋等漢族政權的立法思想,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和廣泛的兼容性。
一、法規的製定和沿革
西夏正式建國後,元吳為加強專製皇權,實行了立官製、定服飾、製禮樂等一係列政治措施,同時也頒定了一些法律。如公布“禿發令”,強迫國人在三日以內一律禿發,如違令,即行處死,在製度漢化的同時,又加強了民族意識。現存西夏法典有《貞觀(公元1101—1114年)玉鏡統》、《天盛年(公元1149—1169年)改新定律令》、《新法》和《豬年新法》等,均為西夏文。
遼太祖阿保機建國之初,“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也是權宜立法。神冊六年(公元921年)才開始較全麵的製定法律,“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實行兩種不同的法律。以後諸君主曾多次“更定法令”,不斷增補,主要有興宗重熙五年(公元1036年)的《重熙條製》,共547條,在全國頒行,成為遼的基本法典。道宗鹹雍六年(公元1070年)以後,又對《重熙條製》加以刪補,增為892條,稱為《鹹雍條製》。道宗大安五年(公元1089年)因《鹹雍條製》過繁,又改行《重熙條製》。
金代初期,“法製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別,刑、贖並行”,主要沿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太宗吳乞買(公元1123—1135年在位)時,才“稍用遼、宋法”。此後,熙宗皇統五年(公元1145年)頒行的《皇統新製》,是根據女真舊製,兼采隋、唐之製,參照遼、宋之法編成的法典,有1000條之多。海陵王正隆年間(公元1156—1161年)又編成《正隆續降製書》,與《皇統新製》並行。世宗大定年間(公元1161—1189年),又製定《軍前權宜條理》、《續行條理》,與《正隆續降製書》合計共有12卷,1190條,合編為《大定重修製條》。章宗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諭派大臣詳定現行製條,參酌前代律令,采用疏義加以注釋,完成後,定名為《明昌律義》,但未施行。以後又迭加編撰,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修成《泰和律義》12篇563條,一遵《唐律》並加以注疏;《泰和令》20卷29篇,以官品、職員、祠、戶、學、選舉等為篇目;《新定敕條》219條,分製敕、榷貨、蕃部3類為3卷;《泰和格式》30卷,以六部職掌分類。上述諸律令稱為《泰和律令敕條格式》,於翌年頒行。
蒙古族原來沒有文字,因此也沒有成文法。成吉思汗用畏吾兒字拚成蒙古語,把自己的訓令編為“大紮撒”,意即“大法令”,要求後世嚴格遵守。但這種“大紮撒”還不是係統的法典,僅僅是蒙古部落的習慣法。蒙古進入中原以後,曾一度采用金代的《泰和律》。直到建立元朝後才著手製定法律,頒布了《至元新格》。但它“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為條格而已,不比附舊律也”。仁宗(公元1311—1320年)時,又取格例中有關綱紀、吏治的條目分類編成《風憲宏綱》。仁宗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開始對忽必烈以來的條格、詔令和斷例加以厘定。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完成,定名為《大元通製》,分為名例、衛禁、職製、祭令、學規、軍律、戶婚、食貨、大惡、奸非、盜賊、詐偽、訴訟、鬥毆、殺傷、禁令、雜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以詔製、條格、斷例和令類合編而成,共計2529條。英宗時還編修了《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順帝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又頒布《至正條格》,有2909條之多,故後人評論:“元時條格繁冗,所以其害不勝”。
《元典章》現在尚存於世,是研究有元一代政製法製的最基本的文獻。該書分前、新兩集。前集60卷,分詔令、聖政、朝綱、台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等10門373目,每目還有若幹條格子目。新集不分卷,分國典、朝綱、吏、戶、禮、兵、刑、工8門,門下分目,目下也有條格子目。《元典章》對於研究元代政治、經濟、法律、風俗等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但其中訛誤脫漏之處頗多,兼雜方言土語,故不易通讀和準確利用。己故著名史學家陳垣(公元1880—1971年)曾校正脫漏12000餘條,名為《元典章校補》,為研究使用《元典章》的必備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