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改革開放20多年來,農村基層組織發生了多元化的變遷和創新,農民和農村的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對整個農村社會的發展都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但也存在一係列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如農業基礎設施嚴重損壞並且供給不足、人心渙散、幹群關係惡化,等等。這些問題正日益嚴重的威脅著黨和政府在農村的組織基礎和農業發展的穩定性,因此探索和開拓新的切實有效的農村基層組織形式,實現農村基層組織的創新與發展,是當前我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大課題。
市場化農業與組織創新
早在1983年中央第一個關於農業問題的“一號文件”中就鄭重提出農村實行“雙層經營”的主張,即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礎上,強化集體組織的服務、協調和帶動作用,增強集體經濟實力。20多年過去了,“雙層經營”體製在一些地區已經落實,並確實起到了引導、協調、帶動農戶生產經營行為的作用。但在更多的地方,事實上隻有農戶這一個層次,集體這一層十分薄弱,甚至失去了引導、協調、帶動農戶生產經營行為的作用,並由此產生了一係列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如法律案件增多、農業基礎設施嚴重損壞並且供給不足、人心渙散、幹群關係惡化,等等。這些問題正在日益嚴重的威脅著黨和政府在農村的組織基礎和農業發展的穩定性,因此探索和開拓新的切實有效的農村基層組織形式,實現農村基層組織的創新與發展是當前我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農村基層組織創新的動因
1.農戶行為的不確定性
農民通常將政府穩定土地承包製和糧價的政策行為美稱為讓農民吃“定心丸”。用經濟學語言來說,就是穩定收入預期。但80年代中期以來的諸多事實表明,“定心丸”並未真正能夠讓農民定心,因為在地權製度和糧價政策確定之後,影響農戶收入預期的諸多不利因素仍然存在,其中最主要因素是不利於農民的市場條件和不確定的生產過程。
農村土地承包引起的社會變遷是深刻的,因為這種變遷與中國經濟的市場化處於同一過程之中。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沒有全國範圍內的市場化實踐,農村土地承包製對社會變遷的影響可能是短期的、淺表的,生產要素產出率的提高,很快會遇到人均耕地麵積和勞動力職業轉移困難的限製,隻不過是把公社體製下的土地潛在生產力釋放出來而已。市場化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這一限製。市場交易範圍的擴大,刺激了農村分工分業和生產方式多樣化的發展,過剩勞動力長期困守於糧食種植業的狀況在多數地區明顯改變,勞動力在城鄉之間的頻繁轉移和就地轉移,成為農民增加收入,調整生產結構和就業結構的常規條件。
農村經濟市場化的快速推進,也引出了另一個更重要的事實——農戶兩頭在外,產前、產中、產後的不確定性增加了。產前產後的不確定性實質上是市場條件的不確定性,產中的不確定性就是直接生產過程的不確定性。麵臨如此局麵,農民駕馭自己命運的能力似乎僅限於自給自足的領域,一旦超出這一領域便落入盲人瞎馬,夜半臨池的境地,不可能對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做出有效預期。第一,從市場中買來的種子、化肥、農藥,可能是偽劣之物,以致辛苦勞作卻收之甚少,甚至顆粒無收,麵臨生活危機。第二,作物生長過程中的技術管理,農戶僅靠傳統經驗是遠遠不夠的,而他們的受教育程度又限製了學習和掌握新型農作技術的能力。第三,大部分農村地區農產品需要進入市場銷售的份額占總產量的50%以上,少數地區達到80%左右,這意味著農民的命運幾乎是由市場來駕馭的。他們或者對市場供求結構的合理預期過於集中,導致“集體錯誤”(如80年代後期以來頻繁出現的穀賤傷農、果賤傷農、蠶賤傷農,等等),或者因運銷手段不濟而使大量已經到手的果蔬黴爛,人力、地力、財力毀之大半。多年來始終困擾農民的所謂“賣糧難”、“打白條”問題,實際上從另一角度表明農民在銷售環節不確定性的增加。就市場結構對價格水平的影響來說,上述“穀賤傷農”、“果賤傷農”的現象都是正常的,單一品種的生產更加不可能擺脫這一命運。值得關注的是:直接麵對市場的分散農戶(大部分地區農戶生產的市場依賴度為50%左右)如何獲得市場結構變動的信息?由誰向他們傳遞可靠的市場信息?農戶獲取了這些信息,有條件調整自己的生產行為和生產結構嗎?農戶這些問題在人民公社體製下都不存在,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可以強製性地減少消費,以維持“短缺均衡”,賣方、生產方法、買方、交換方式都是事前以行政方法約定的,消費者沒有選擇餘地,生產者也用不著主動調整生產結構。公社體製解體之後,低水平的“短缺均衡”被打破,市場變量對經濟運行的影響日益明顯,由此引發了上述諸多難題。
農民生產中產前產中產後存在的不確定性,從不同側麵反映了小生產與市場機製間的矛盾:產後的不確定性可能使農戶增產不增收;產前的不確定性可能使農戶顆粒無收;產中的不確定性可能使農戶產量下降,成本上升。
中國農村正在大踏步地走向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規律正在各個方麵發揮著不可抗拒的作用。而處於自然經濟走向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過程中的中國農民,由於其家庭經營的分散性,則處於孤立無助的境地。有一種理論認為,應該把農民推向市場,讓農民成為市場主體。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麵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體農民是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的,他們隻有組織起來、聯合起來,建立起合作經濟組織,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各種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不斷出現,並在組織農民進入市場、提高農業比較效益、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等方麵發揮著愈來愈顯著的作用。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繼實行家庭承包責任製以後中國農村的又一次經濟體製的改革,如果說家庭承包責任製是對計劃經濟條件下人民公社體製的否定的話,那麼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實行新的聯合與合作,建立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則是對傳統農業和自然經濟的否定,是農村發展現代農業、走向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迅速發展,對於推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實現農業現代化,正發揮著愈來愈明顯的作用。它一是為中國農村的市場經濟培育了新的市場主體,為農民進入市場創造了條件、架起了橋梁;二是改造了分散的小農,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保護了農民利益,增加了農民收入;三是為農業產業化提供了組織載體,使產業化經營更加順利地開展;四是為政府對農業的宏觀調控創造了條件,使政府由過去麵對廣大分散的農民轉變為麵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增加了政府與農民溝通的新渠道。如果說農村的第一步改革以安徽鳳陽為代表的“大包幹”所產生的是分散效應、自主效應的話,那麼農村新型合作社則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聚合效應、規模效應。新型合作經濟的出現,昭示著中國農村第二步改革的方向。
2.農民增收的內在要求
90年代中期以來,特別是1997年以來,我國農民收入增加的速度放慢,1997年,農民收入增長了4.6%,增速比上年下降了4.4個百分點;1998年農民收入增長了4.3%,1999年增長了3.8%,增速持續下降。農民收入增長連續幾年下降,這在農村改革以來還沒有出現過。因此,農民收入增長問題已成為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農民收入趨緩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問題。這是因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在我國傳統農業向商品農業、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這些矛盾主要是:一是農民生產的產品自食自用的比例越來越小,商品率越來越高。農產品能否賣出去、賣個好價錢,對農業的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二是多數農產品由長期短缺變為供求基本平衡,由賣方市場變為買方市場,有些農產品出現了結構性、區域性、暫時性的過剩。三是農業生產受自然因素影響大,產品生產周期長,品種更新換代慢,不能與迅速變化的市場要求相適應。四是農產品的需求彈性小,往往增產不增收。一旦超過了一定範圍內的人口需要,就會產生過剩。而農產品是生物產品,儲藏保管困難,易腐爛變質,故而一旦過剩,就會成為負擔。五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農產品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國外農產品對我國市場的衝擊將日益加劇。六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農民的組織程度低,加大了農產品的交易成本。這些問題都在不同程度上限製了我國農民收入的增長。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解決農業發展中出現的新矛盾,解決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乃至停滯的問題呢?我們認為,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既是提高農民收入現實選擇,又是提高農民收入的內在要求。因此,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新的曆史條件下,促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已成為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首先有助於彌補當前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的不足。當前,在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矛盾、農民收入增長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經營體製不夠完善,主要是統一經營層次薄弱。怎樣才能有效地增強統一經營層次、提高服務功能呢?大力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當前,我國農村出現的各種類型的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民在發展市場經濟中的新創造。這種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以購銷、技術服務為主要內容,一般內部比較鬆散,不具有經濟實體性質,但它的發展有利於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有利於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在組織農民發展生產、進入市場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次,從當前我國各地出現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業產業化的關係上看,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在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各地資源優勢,按照產業化的要求進行區域化布局,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從而形成產業規模,把分散的農戶組織成專業戶、專業村,通過專業合作帶領農民進入市場;可以實行內部分工,發展合作銷售,培育和形成農產品銷售網絡,這都為農民收入增長創造了條件。二是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業產業化組織載體,能夠成為農工商一體化的經營組織。它即可以單獨或聯合創辦龍頭企業,或者以參股的形式投資外來企業,參與這些企業的決策和管理,又可以創辦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為農產品進入市場創造條件,從而推動農民收入的增長。三是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能夠充當龍頭企業與基地農戶之間的中介,既能夠降低農戶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又能保護農民的利益;可以充當市場與農戶之間的中介,為農戶提供市場信息,引導農戶進入市場;可以充當政府與農戶之間的中介,向政府表達農民的願望;同時還可以組織農戶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四是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為農戶提供各項服務,包括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
二、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
1.農村經營管理人才的造就和農民素質的提高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農村經營管理幹部隊伍。
首先必須努力提高農村基層經營管理幹部的政策水平和領導駕馭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能力。現階段,廣大農村基層經營管理幹部長期工作在農村,不僅我們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落實,農村改革和建設的各項任務的實現,農村社會管理工作的進行,農村社會治安、社會秩序的維持,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製建設的進行,都需要廣大農村基層幹部的努力工作。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力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賴於廣大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素質的提高。這是因為,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如何,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理解的水平如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和理論水平如何,其領導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特別是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如何,直接關係著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應當看到,當前我國農村基層幹部的主流是好的。我國農村幾百萬基層幹部,是貫徹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完成各項任務、團結帶領廣大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骨幹力量。正是他們在發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村幹部的素質與發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任務和要求不相適應。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訓力度,幫助廣大農村幹部學習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他們駕馭農村市場經濟的本領,是當前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育的現實需要。
二是要大力提高廣大農村幹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麵開展農村工作的實際能力,培養一批懂經營、會管理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領班人。必須看到,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村整體局麵的深刻變化,日益對農村基層幹部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育,更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農村管理幹部的領導,我們的廣大農村經營管理幹部能否適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要求,帶領廣大農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成為對廣大農村管理幹部的現實考驗。因此,我們要有計劃地組織農村管理幹部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和有關科學技術知識,使他們逐步成為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行,成為領導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內行。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縣一級黨委政府,在推進農村改革和各項建設中,不僅要向下級“給任務”,而且要向農村幹部教授方法,要通過總結經驗和典型引路的方法,幫助廣大農村幹部掌握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斷增強他們處理複雜矛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育與農村幹部隊伍的素質有著直接的關係,從一定意義上講,農村幹部隊伍的素質決定著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的成敗。我們必須從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的高度認識農村幹部隊伍素質提高問題,隻有這樣,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才能健康發展。
三是努力提高農民素質,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發展創造條件。興辦合作經濟組織是廣大農民自己的事情,必須動員和組織農民自己來辦。農民是我國人民的主體,是農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興辦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合作事業是全體農民的事情,隻有農民自己認識了為什麼要辦合作經濟,自己弄明白了怎樣辦好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的事情才能搞好。因此,要加快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步伐並保證其健康發展,必須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素質,強化他們對合作經濟組織操作的能力和駕馭市場經濟的本領,必須在廣大農村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懂經營、會管理的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的專業人才。
2.政府的引導和推動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蓬勃發展是農村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為使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更好地發揮農業產業化的載體作用,推動農業生產方式和農村生產關係變革,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製,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政府部門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做好引導和推動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認識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發展。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是深化農村改革、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製、推動農業產業化、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重要途徑,對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行深入廣泛地宣傳,使各級幹部群眾保持清醒的認識,提高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自覺性,使廣大農民充分認識到大力發展合作經濟是農村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發展新型合作經濟,絕不是要走50年代合作化的老路,更不是恢複生產資料“歸大堆”的人民公社體製,而是要在堅持家庭承包製不變的基礎上,努力發展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建立健全農業產業化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推動農村第二步改革,從而實現農業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因此,要引導農民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合作經濟發展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
(2)明確合作經濟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加強對合作經濟組織的領導,保證其健康發展。農村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在構築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經濟運行機製中,具有基礎地位和最廣泛的作用,是廣大農民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深化農村改革、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製的切入點,同時,也是政府宏觀調控農村經濟、加強農村社會管理的載體。合作經濟組織的這些作用,必須得到肯定。因此,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合作經濟組織的領導、支持,並鼓勵其發展,包括指導、幫助合作經濟組織完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總結經驗,指導、推動合作經濟組織完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總結經驗,指導、推動其麵上工作的開展。同時,通過農業局、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站、工商、審計等部門,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進行指導,對財務進行監督、審計,規範管理,保證其健康發展;對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需要的培訓場地、儀器設備購置經費等,給予必要的支持。
(3)進一步推動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業產業化相結合,使之向更高層次發展。一是與培育龍頭企業相結合。政府應充分發揮合作經濟組織的橋梁作用,通過合作經濟自身的服務,把農民與龍頭企業通過利益關係緊密地連接在一起,實現產加銷一體化經營,使龍頭企業與農民從原來那種鬆散的、隨意的關係變成緊密的、固定的關係,從而有效地解決農民與企業互相脫節、利益關係不直接的矛盾。二是與開拓市場相結合。政府應利用合作經濟組織輻射麵廣、牽動麵大的優勢,把一家一戶的農民組織起來,把小批量的產品變成大批量的商品統一銷售,穩定農產品收購價格,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三是與基地建設相結合。政府應發揮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協調作用,集中資金、技術、人才建設農副產品基地,使原來各種分散的、閑置的生產要素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實現優化配置,為農業深度開發和產業化發展創造基礎條件。四是與開發新產品相結合。政府通過合作社內部成員的協作,集中資金技術和人才,開發或引進新產品,使其盡快形成規模,占領市場。隻有這樣,才能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高層次上發展,具有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4)加快農村合作經濟立法,強化宏觀指導,明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很快,但是很不規範,其法律地位也不明確。因此,政府應加快農村合作經濟的立法步伐,盡快製訂出比較完善的有關合作經濟的條例和示範章程,明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保護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誠然,立法需要一個過程,在此之前,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的實際,積極探索製定一些地方性政策和法規,以規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行為,為農村合作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法規保障,從而使合作經濟組織逐步納入法製化、規範化的軌道。
(5)搞好試點示範,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的發展目前在全國範圍內還剛剛開始起步,因此,搞好試點示範工作、認真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是非常必要的。試點示範的側重點一方麵要提供成功的典型,如山東萊陽的一些合作社、高密的股份合作製企業,另一方麵要認真研究如何建立健全合作經濟組織內部與合作經濟組織同龍頭企業之間的利益調節機製。要通過試點、試驗,製定在體製上和扶持措施上支持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以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與此同時,政府部門還要加強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為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另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盡管生命力很強,但在起步階段力量還比較弱小,需要各級部門乃至全社會的積極扶持,特別是在金融、稅收政策上要給予必要的照顧。在金融方麵,要盡量提供資金援助,政府每年要從農村發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周轉金,用於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稅收方麵,要製定具體規定,實行減、緩、免政策,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從事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緩交或少交有關稅費,使之盡快發展壯大起來。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是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一項係統工程,涉及方方麵麵,因此,必須強化政府的引導、調控及推動職能。與此同時,在農村經濟體製不斷完善、合作經濟組織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保持黨的農村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又要注重群眾的意願和首創精神,切實保護農民的積極性;既要深化管理體製和經濟組織形式的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又要積極探索符合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管理模式。各級政府要從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大局出發,主動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合作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服務。
農村基層組織
要理解中國農村社會基層組織現在和將來的發展,就必須追溯其曆史的發展軌跡。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的曆史源遠流長。“我國傳統的農村社區組織基本上都圍繞著生存延續和秩序穩定兩大需要組建起來,並因滿足這些需要而得以存在和調整。”傳統的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簡單,其經濟是自給半自給的自然經濟,在組織上明顯地呈現以下特征:群體性質的血緣性,居住方式的地緣性,組織結構的等級性,組織功能的非專一性。1949年後,我國農村經濟仍屬傳統型的,但在組織、文化等方麵已導入了一些現代因素,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農村組織發生了多元化的變遷和創新,農民和農村的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對整個農村社會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我國農村組織的曆史沿革
我國農村組織的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的血緣家族公社,後經幾千年的曆史發展,其組織形式逐漸完備,組織結構日趨複雜。封建社會早期的“鄉裏”組織體係和後期的“保甲製”是其典型代表。
1.從血緣家庭公社到宗法製世襲等級組織體係
原始社會初期,人類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和共同抵禦自然災害的需要,建立了第一個社會組織,即原始社會初期的血緣家庭公社。在血緣家庭公社時期,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和人類思維能力的發展,人類兩性關係在實行輩分婚的基礎上,實行族外群婚,明確了“族”的概念,產生了氏族,形成了氏族公社,並自然發展成為社會組織係統的基礎。原始社會的血緣家庭公社和氏族公社構成了人類社會組織的最初萌芽。
進入奴隸社會後,我國的奴隸社會沒有形成西方式的私人占有奴隸製,而是形成了宗族奴隸製社會。從組織體係的角度看,宗族奴隸製社會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基層社會組織的被統治部族對統治部族來說,仍然保持了自己的自治實體,即一個臣服了的部族,不是被統治部族所肢解,其成員不是被分配為統治部族成員的私人家庭奴隸,而是整個臣服部族對統治部族來說具有奴隸部族的身份,其部族的自治首領對統治部族來說,具有奴隸代表的身份,然而,他們對於自己部族來說,仍然是自治實體的管理者,他們不僅代表了統治部族管理自己的部族,在主要意義上他們是代表本部族的民眾來進行自治管理的。二是被統治部族基層自治組織保持了相當強的獨立的自治管理權力。這種獨立的自治管理權力,使社會基層的自治血緣實體對中央集權宗主的統治權力和地位,有著強大的、難以遏製的異化力量。
周取代殷商的宗主地位以後,為了強化對社會的控製,采取兩個方麵的措施改進社會組織製度。一是積極推行“仁政”,即廢除奴隸製。二是進行領主大封建。通過這兩項措施,全國各地的血緣關係獨立的部族自治組織完全被打破,不再由自己原有的部族血親自治首領管理,而基本上由周部族的血親貴族統治,地域性基層社會組織取代了血緣性基層社會組織,從而有力地強化了中央集權和等級管理製度。
2.封建社會的鄉村組織體係
在中國封建社會兩千多年的發展過程中,鄉村組織的變化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秦漢到隋唐時期的“鄉裏”級體係和北宋到清朝實行的“保甲製”。
“鄉裏”組織體係起於秦漢,止於隋唐時期。秦漢至隋唐的“鄉裏製”,曆經千餘年,在曆史的變遷中有繼承又有發展,各朝之間其具體形式不盡相同,但其實質內容都是一樣的。其特點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職官與長者並用。既設立行政官吏,又注意發揮地方長老的作用。第二,刑禁與教化並施。對居民既施行什伍連坐,又進行以“孝”、“悌”為核心內容的教育感化。第三,秩序製和晉升製於一體,形成“宰相起於州部,猛將出於卒伍”的運行機製。“鄉裏製”作為集行政、教化、司法、自我管理和監督於一身的基層組織體係,其職能有四個方麵:一是利用地方長老進行“教化”活動,使封建倫理道德深入鄉民;二是管理戶籍,征斂賦稅和徭役;三是維護社會治安,以“什伍連坐法”的強力措施,達到維持社會穩定的目的;四是通過“鄉舉裏送”,向朝廷推薦官吏。
鄉裏組織在唐末藩鎮壓混戰和農民大起義中瓦解。在鄉村組織體係中,取而代之的是源於北宋的“保甲製”,並一直沿襲到清代。起於北宋的“保甲製”鄉村組織體係,就其實質來說和源於秦漢的“鄉裏”組織體係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但認真比較之,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首先,它建立了一個更加嚴密的社會治安網絡,對內加強了對人民的統治。其次,它寓兵於民,注意加強對壯丁的軍事訓練,強化了國家防禦力量,對外有效地抗擊了外族的入侵。再次,它比較重視農業生產和建設。元代的村社組織,以及明代提出的裏甲內民戶要互相了解,互相作保,對發展農業生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總之,就一般意義來說,村社組織的職能是編審戶籍入丁,並以此催征賦稅和征用勞役,保證國家的經濟來源,更注重經濟功能;而保甲組織更多的是具有軍事和治安功能。
國民黨政府時期的鄉村組織體係:從辛亥革命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前夕,國民黨政府在鄉村基層組織體係的建立過程中,也廣泛采用了“保甲製”。國民黨政府采用的保甲製度和曆代封建王朝實行的“保甲製”相比,有明顯的差別:首先,進一步強化“連坐法”,實行各戶相互監督和互相告發。其次,進一步強化了軍事職能。在“管”、“教”、“養”、“衛”四大職能中,“衛”的職能得到高度重視,使地方村社武裝(壯丁隊、民團、自衛隊等),作為準軍事力量,一方麵為國家正規武裝提供兵源,另一方麵維護地方治安和社會秩序。再次,進一步強化法西斯統治。抗日戰爭後,國民黨政府在保甲製度基礎上,又使之進一步“軍事化”、“警察化”、“特務化”,將其和警察、國民黨軍隊結成一體,在鄉村組成了嚴密的法西斯統治。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基層組織製度的變革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經曆了很不平凡的曆程。著名學者謝義亞從組織製度的角度進行考察後,認為:新中國成立50年來,“政權組織和經濟組織的變化較大,黨的組織和群眾團體相對穩定”,並將50年劃分為“新中國成立初期、人民公社時期和改革開放新時期”三個大的階段,分別論述了不同階段農村組織的變化狀況。上述觀點,科學而又客觀地總結和概括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組織製度的變化狀況。
1.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1958年)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迅速在全國農村全麵展開了農村基層組織的創建工作,主要創建了兩類組織:一是農村基層黨的組織和政權組織。各鄉建黨委組織,各村建立黨支部組織。二是農村經濟組織。最先創建的是互助組,後又創建了初級社和高級社。可以說,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基層組織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既繼承了民主革命時期基層組織建設的優良傳統,又充分適應了農村實際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組織建設的創新是成功的。從基層政權建設來看,因為貫徹了民主建政的原則和機構精簡原則,使人民充分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增強了主人翁責任感,政府組織健全而又高效率,對組織億萬農民群眾完成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從經濟組織建設來看,高級社與初級社相比,在組織化程度上,前者大大高於後者,生產、勞動、分配和生活都高度組織化是高級社的組織特征;在組織創建的根源上,“如果說初級社是首先出於推進農村經濟發展而創新和組建動機”;在組織功能上,初級社主要還是農村經濟組織,而高級社則已不純粹是經濟組織而具有明顯的行政屬性,已“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製邁出了第一步”。農業合作化適應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億萬農民群眾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作了組織上的準備。同時,也方便了國家對農業的領導,使國家花費較小的精力和成本,得到了必要的農產品和積累了工業化資金。但合作化運動也存在一些失誤。正如鄧小平同誌所指出的那樣,農業合作化,一兩年一個形式還沒有來得及鞏固,很快又變了。從初級合作化到普遍辦高級社就是如此。如果穩步前進,鞏固一段時間再發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
2.人民公社時期(1958~1983年)
從1958年下半年開始,我國農村組織進入了人民公社時期,取消鄉鎮政府,鄉鎮黨委改為公社黨委,鄉鎮人民委員會改為公社社務委員會。人民公社從一開始就不是單純的經濟組織,而是“政社合一”的組織,其管理範圍覆蓋了政治、經濟、文化乃至日常生活的所有領域。人民公社的組織體製幾經調整,最終穩定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格局下,並一直延續到農村改革的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