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非貿易性物品的監管2(1 / 3)

(二)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四年。一九七九年一月,對外貿易部修訂實施的出國人員行李物品管理規定強調,出國人員進境時攜帶在國外所購物品的總值,應以國家發給的外彙津貼費、零用費為限。凡出國時間在一年以內的,為臨時出國人員;一年以上的,按長期出國人員對待。長期出國人員進境時,每人免稅手表、收錄機、電視機、自行車、縫紉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等8種物品各一件。臨時出國人員每次回國隻免稅上述8種物品之中的一件。超出限量和上述免稅品種範圍的重點管理物品可以征稅進口。出國人員帶進的電唱機、電風扇、手風琴、小提琴、收音機、小型電子計算機等物品,以及一般生活用品、藥品,海關不再規定限量,情況正常的,海關均予免稅放行。

同一期間,對派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限在內地發工資,在港澳領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回來休假時須持證明)以及持護照臨時去港澳的工作人員帶進的物品,也均按上述出國人員行李物品管理規定辦理。

(三)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九年八月。隨著中國對外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實施和對外工作的發展,中國出國人員迅速增加,出國人員的構成也發生了變化,除外交、外貿等人員外,還有大量的留學生、勞務人員,以及出國講學、科研人員等。由於這些出國人員身份各異,外彙收入參差不齊,對物品的需求也有所不同,海關原來規定驗放的品種不能滿足出國人員的實際需要。為此,海關總署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報經國務院批準後於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修訂後的規定要點是:

1.按照大多數出國人員的外彙津貼水平和在外時間的長短,分別確定準予免稅帶進物品的限量;超出免稅限量的物品,照章征稅;長期出國人員帶進耐用消費品等海關重點管理物品,實行登記製度,按年核放;擴大驗放物品的品種範圍,在規定數量內可選擇帶進。這樣既照顧了出國人員的合理需要,體現了國家對出國人員的關懷,又加強了管理。

2.海關重點管理物品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屬於高檔耐用消費品,即規定所附《出國人員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第四項物品,俗稱“大件”,即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收錄機(包括音響組合、多用機)、照相機、洗衣機、微計算機(包括主機和配套的專用配件)、摩托車和其他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學習和生活用品。第二類是一般耐用消費品,即《限量表》第五項物品,俗稱“小件”,即手表、播放機、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普通電子琴、電烤箱、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包括電動的)、熱水器和其他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學習和生活用品。海關按出國人員實際在外時間驗放,每季度免稅上述兩類物品各一件。臨時出國人員在外時間不滿一季度的按一個季度驗放,超過一個季度滿十五天的,按兩季度驗放,超過兩個季度的,依此類推。出國人員帶進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海關按合理數量驗放。

3.長期出國人員,由海關發給《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海關憑證核放攜帶和托帶進境的物品。托帶《限量表》第四、五項的物品,每年隻限一次,每次限兩種各一件,計入本人免稅物品限量內。超出限量的不準托帶進口。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對出國人員帶進超過免稅限量的重點管理物品,即原規定第四、五項物品,不再準予征稅放行。同時,嚴格執行一個季度免稅放行第四、五項物品各一件的規定。臨時出國人員在每一日曆季度內第一次出國(包括赴港澳地區,下同),準予免稅放行第四、五項物品各一件,在日曆季度內第二次出國,入境時不再免稅放行第四、五項物品。

(四)為貫徹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國家限製進口物品的管理,以利於推進廉政建設,國務院決定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取消因公出國人員每季度可免稅帶進海關公布的《出國人員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內第四、五項物品各一件的規定,改為在外每滿六個月(一百八十天)可免稅帶進上述兩項物品各一件。長期出國人員除經援、勞務人員外,最多可以享受連續免稅四年的額度。經過調整的《出國人員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第四項所列物品是指電視機、電冰箱等進口物品和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量表》第五項物品是指普通電子琴、普通照相機、打字機等進口物品和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按調整後的新規定,臨時出國人員在外不滿六個月的,每公曆年首次進境可以征稅帶進“限量表”第四、五項物品各一件。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自用物品的監管

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包括進出中國國境的中、外國飛機、船舶、列車、汽車上的工作人員(乘務員、船員、司機等)以及來往香港、澳門的運輸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海關對他們攜帶過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一方麵要維護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和進出口物品管理法規的有效執行;另一方麵要針對國際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長年在外奔波的職業特點,適當照顧他們的合理需要。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自用物品的管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一)改革開放以前。

五六十年代,中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出境自用物品的驗放,掌握上比較緊。七十年代稍有放寬。

1.一九五八年九月,對外貿易部修訂發布並一直沿用到七十年代初期的《海關對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攜帶自用物品監管辦法》,不分外籍還是中籍船舶,實行統一的驗放原則:(1)船員攜帶物品進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放行後才準許攜帶起岸或者攜帶上船。(2)船員攜帶進境屬於日用品、食品飲料、藥品、衣著、鞋、玩具、文化用品等7類物品,符合海關規定品種和限量的,準予免稅放行(回國公休船員,可以多放一些日用品)。超過規定品種和數量但是仍屬自用,並且到岸價格在人民幣30元以內的,由海關征稅放行。(3)超出人民幣30元的和自行車、手表、照相機、收音機等重點物品,不準進口。(4)船員購買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攜帶出境,須向海關交驗外幣兌換單或者向外輪代理公司借支人民幣的清單,由海關憑以核放有關物品。(5)船員攜帶物品進出境,不向海關申報或將海關放行的自用物品出售牟利以及未經海關批準將不起岸的物品擅自攜帶上岸並留在境內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2.一九六四年,外貿部海關管理局對進出境列車、汽車、飛機服務人員攜帶自用物品的管理作了規定。主要是:(1)上述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原則上以個人在旅行途中必需使用的為限。但對他們用外彙津貼費購買的某些日用品,若數量合理,可以從寬放行。(2)對他們購買數量合理的出口自用物品,可以放行。

3.一九七四年四月,外貿部、交通部聯合下達了《關於對我國遠洋船舶船員攜帶進口自用物品管理辦法》,開始將中籍船舶同外籍船舶區別對待。其主要規定是:(1)中國船舶船員每一航次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準許免稅攜帶進境到岸價格人民幣40元的列名生活用品(超過三個月的加倍)。超出上述範圍的物品,價值在30元以內的,由海關征稅放行,再超出征稅限值的不準進口。(2)手表、收音機、照相機、縫紉機、自行車等五種重點物品,中國遠洋船員每滿兩年準予選擇一件免稅放行,不計入上述免稅限額之內,但十年內隻準每種放行各一件。(3)實行《船員攜帶進口自用物品登記本》製度。登記本由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統一印製,以船為單位按船員名單填送當地海關簽印核發,交船方指定專人集中保管。船員攜帶物品進境時,在登記本上逐一填寫清楚,交海關檢查,由海關辦理征免稅放行手續並在本上批注和加蓋印章,以備下一航次驗放時參閱。

(二)改革開放以後。

1.為了適應中國對外運輸事業的不斷發展和從業人員大量增加的形勢,一九八五年五月,海關總署製定並實施了《海關對我國際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按照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實際在外天數,相應給予上述規定所附限量表的免稅待遇。即:(1)在外每一季度可以免稅放行一定數量的生活用品、煙、酒。同時還可以從限量表第四項列名的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等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學習和生活用品以及從限量表第五項列名的手表、自行車、電子琴、打字機等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學習和生活用品中每項任選其中一件,免稅進口。(2)超出上述免稅限量仍屬自用的,由海關征稅放行。(3)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出境的物品,除限製出境的物品以外,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帶出。攜帶外幣出境,海關憑中國銀行開具的證明或本人入境時申報的數額核對放行。(4)上述各項攜帶進出境物品,應向海關申報,並填入海關發放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出口物品登記證》,由海關憑以驗放。

2.一九八五年五月,海關總署授權廣東分署對經常來往港澳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物品的管理作出了規定:(1)食品、衣料、衣著、煙、酒等物品,根據《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按每個日曆季度從寬驗放。(2)上述限量表第四項所列家用電器、照相機、摩托車等以及第五項所列手表、自行車、普通電子琴等物品,每半年度驗放各一件。

3.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海關總署為貫徹國務院限製高檔消費品進口的精神,要求各地海關對中國從事國際間運營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所帶自用物品,嚴格按實際在外累計天數掌握驗放,並規定超出免稅限量的自用物品,不再征稅放行。

4.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中國出國人員攜帶物品規定的精神,重新製定了《海關對我國從事國際間運營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是:(1)在中國籍的從事國際運營業務運輸工具上工作的服務人員和中國派往外國籍運輸工具上工作的服務人員所帶進出境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對他們進境時攜帶的物品,按上述規定所附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進境自用物品限量表》驗放。其中第四項所列家用電器、照相機、摩托車和其他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第五項所列微波爐、打字機和其他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均按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實際在外滿一百八十天準許每項進口各一件。(2)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帶進上述限量表規定的物品和外幣、金銀製品,應如實填入海關發放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出境攜帶物品登記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後放行。帶出存放中國銀行的外幣,憑中國銀行開具的《攜帶外幣及外彙票證出境許可證》向海關申報,並記入上述《登記證》才準攜帶出境。

六、邊境居民進出境攜帶物品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