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就是我國的主權(1 / 3)

海關就是我國的主權

▓中國近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海關

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海關具有悠久的曆史。在十九世紀初葉以前,中國海關一直由本國政府所管轄,到了十九世紀中葉,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入,中國海關的實際管轄權發生了重大變化,由獨立自主的海關演化成受帝國主義控製的為外國列強和中國封建統治者服務的半殖民地性質的海關。正如毛澤東所說:“帝國主義列強侵略中國,在一方麵促使中國封建社會解體,促使中國發生了資本主義因素,把一個封建社會變成了一個半封建的社會;但是在另一方麵,它們又殘酷地統治了中國,把一個獨立的中國變成了一個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中國。”這一正確論斷是研究中國近代史也是研究近代海關史的科學依據。

一、兩次鴉片戰爭和海關主權的旁落

一八四○年至一八四二年的鴉片戰爭是英國對中國發動的一次野蠻的侵略戰爭。這次戰爭直接原因是英國強迫中國輸入鴉片,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而引起,由於清政府腐敗無能,反侵略戰爭終於失敗,中國被迫與英、美、法等國簽訂了一係列不平等條約,中國社會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不久,英、法等資本主義國家又於一八五六年至一八六○年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迫使清政府簽訂一批新的不平等條約。根據這些不平等條約,中國喪失了大片領土和更多的主權,關稅自主權及海關行政管理權也逐步被外國侵略者攫奪。

(一)關稅自主權的喪失。

1.進出口稅限於值百抽五,且中國不能自行修改。《南京條約》規定:進出口貨物納稅“均宜秉公議定則例”。《望廈條約》進一步規定:修改稅則須得到“領事等官議允”。一八四三年稅則已將進出口貨物稅率定為5%左右。一八五八年稅則更規定,除絲、茶、鴉片3種外,所有進出口貨物一律值百抽五。鴉片以“洋藥”之名,允許合法進口,每百斤收稅銀30兩(約為值百抽八)。絲、茶兩種主要出口貨仍維持一八四三年稅率,分別為4%和12%。許多商品包括食品、西藥、紙張、鍾表甚至化妝品和煙酒,凡外國人“自用”者均可免稅進口。

2.減輕噸稅。一八四三年《通商章程》規定:外商船舶改按噸位交納噸稅,每噸交稅銀5錢(150噸以下的船每噸1錢)。《天津條約》更將噸稅減為每噸4錢。

3.內地稅也受條約限製。《南京條約》作了原則限製:“每兩加稅不過某分”。《天津條約》更具體規定:凡洋貨進口後運往內地,及土貨由內地出口(限洋商承運者),除交納值百抽五的進出口稅外,可向海關再納一“子口半稅”(2.5%)即可“遍運天下”,不再交納常關稅和厘金等內地稅。而華商、國貨則須“逢關納稅,遇卡抽厘”。

喪失關稅自主權帶來了嚴重的惡果。十九世紀中葉,許多國家紛紛建立關稅壁壘,對進口貨物征收重稅,以保護本國經濟。而中國的關稅自主權卻被西方侵略者奪去,不僅進口稅限為5%,成為世界上最低的進口稅率,而且出口稅、內地稅、噸稅的稅率也受條約限製,均不能自行調整。關稅自主權的喪失,使海關關稅失去保護本國工農商業發展的作用,其結果,一方麵便利了外國商品的傾銷,加強了外國資本主義對於中國封建經濟所起的分解作用;而另一方麵卻使中國農業、工商業受到嚴重的摧殘,導致一些手工工業急劇萎縮,對外貿易長期巨額入超。

(二)海關行政管理權被攫奪。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西方殖民勢力侵入東南沿海地區,貿易中心從廣州移向上海。外國使領館人員憑借條約特權,幹預海關的征稅、緝私等行政事務。走私進口鴉片比戰前更多。新開放口岸成了外國冒險家的樂園。外船、外商依仗治外法權,肆無忌憚地從事販運毒品、拐賣人口等非法活動。當時各地海關的管理權雖已受到不平等條約的侵犯(如領事幹預報關、驗貨等業務),但基本上仍由清政府指派的海關監督管理。外國侵略者為了進一步砸開中國大門,自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起,便處心積慮地攫奪中國的海關管理權。

1.上海海關管理權被攫奪。一八五三年九月上海小刀會起義,占領上海縣城和江海關,海關工作停頓。外商以此為借口,拒納關稅。上海英領事阿禮國(R·ALcock)看到奪取海關的時機已到,乘機誘迫海關監督吳健彰邀請洋員“幫辦稅務”,遂於一八五四年七月,成立了由英、美、法三國領事各派一人組成的關稅管理委員會,實權操在英人威妥瑪(T·F·Wade)手中。一八五五年,李泰國(H·N·Lay)被英領事指派代替威妥瑪後,進一步圖謀奪取全中國的海關管理權。

2.“邀請外人幫辦稅務”。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訂立的一八五八年的《通商章程》第十款規定:“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美、法)人幫辦稅務”,“各口劃一辦理”,這就是把上海的外國人管理海關的製度推向全國的所謂條約根據。

3.各地海關管理權的喪失。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國被迫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5處為通商口岸。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又開放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台)、台灣(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天津等11處為通商口岸。一八五九年九月,南五口通商大臣何桂清委任李泰國推廣上海海關的外人管理製度。一八六一年一月清政府成立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正式委派李泰國任海關總稅務司。一八六三年李泰國解職,由赫德(R·Hart)繼任總稅務司。在李泰國、赫德策劃下,中國上述各主要口岸海關的管理權,先後被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奪去。

喪失海關管理權之後,海關名義上是中國的,但實際上各地海關監督隻能管轄原設的管理中國帆船及其所載貨物的常關(或稱戶關、工關),而管理外商船舶及其貨物的新關(洋關),則控製在外國總稅務司和各地洋稅務司手中,成為清政府中最先被外國侵略者控製的半殖民地行政部門。由於海關管理權的喪失,中國大門鑰匙落到外國侵略者手中,西方侵略者進而以海關為據點,幹涉中國內政外交,攫奪經濟、文化方麵許多和海關無關的特權,加速了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進程。

二、帝國主義侵略的深入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海關製度的建立

自一八六四年太平天國革命運動失敗到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的半個世紀中,隨著帝國主義侵略的深入,海關中以赫德為首的一批外國勢力沆瀣一氣,強行建立了半殖民地性質的海關製度。他們在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過程中,起了極為惡劣的作用。

(一)由洋員控製的海關行政、人事製度。

這一製度除以一八五八年《通商章程》作根據外,最重要的是一八六四年赫德擬定經總理衙門準行的《通商各口募用外國人幫辦稅務章程》。主要內容為:總稅務司屬總理衙門管轄,各地海關名義上仍由海關監督負責,但稅務司並非監督屬員,而隻是對總稅務司負責。洋員的征募、調派或撤換,均由總稅務司決定。赫德即以此章程為依據,建立起由總稅務司專斷的半殖民地海關行政人事製度。清朝在各處原設之關改為常關,仍由各關監督管理,但隻管中國帆船貿易。中日甲午戰爭前,又增設了蕪湖、宜昌、甌海、九龍、拱北、重慶、亞東等11個洋關。

由洋員控製的海關行政、人事製度的特點可概括為:(1)名義上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後來是稅務處、財政部)及各地監督負責,實際是洋人總稅務司和各關洋稅務司專斷。(2)名義上是中國海關,實際是各國共管。當時海關內有1000多名位居要職的洋員,分屬約20個國籍,其中英籍人員經常超過半數。(3)海關內部等級繁多,層層控製,洋員比華員待遇優厚得多。(4)用英文辦事行文。

(二)半殖民地海關的業務製度。

半殖民地海關的業務製度,其最大特點就是一切重要製度都以不平等條約為根據。如最重要的海關稅則即由條約規定,稅率限定為值百抽五,而且長期不能修改。海關管理船舶、驗貨征稅,其要點均由條約規定。條約中還規定:領事和外商可以幹預海關驗貨、估價;外籍船舶可自由進出各港口,自行雇覓引水員;船舶進口先向領事官交驗船牌(國籍證書)、倉單(載貨清單),再由領事轉知海關等等。

赫德根據不平等條約的規定,又陸續製定若幹有利於洋商的海關業務章程,如一八六二年的《長江通商收稅章程》、一八六八年的《船貨入官會審章程》、一八七○年的《各關征免洋商船鈔章程》等。其中,《長江通商收稅章程》規定了“複進口半稅”(或稱“沿岸移出入稅”)。即洋船在中國通商各口間販運土貨時,於裝貨之口(如武漢)征一出口正稅,複於卸貨之口(如上海)征一進口半稅(如三個月內運往外國則退還半稅)。而中國籍船舶在各口岸間販運土貨,不論是否運往國外或是否從國外運入,每次均須向常關分別交納出口稅或進口稅。這一製度於一八六三年被訂入《中丹商約》,成為不平等協定稅製的組成部分。可見,當時海關稅製的主導方麵是便利資本主義國家對華商品輸出,掠奪中國廉價原料,不利於民族工商業的發展,充分表現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海關的特征。

(三)赫德和其他洋員幹涉中國內政外交並乘機奪取更多的特權。

自十九世紀六十年代起,赫德及各關稅務司即憑借不平等條約,勾結清政府中的洋務派首腦和各地督撫,幹涉中國內政外交。如:一八六一年赫德建議清政府購買輪船洋炮攻打太平軍。一八六五年赫德提出《局外旁觀論》,“勸告”清政府必須遵守不平等條約。一八七六年赫德參與擬訂《中英煙台條約》。一八八五年派稅務司金登幹(J·D·Campbell)和德璀琳(G·Detring)參與擬訂《中法條約》。一八八七年金登幹又赴葡萄牙簽訂《裏斯本條約》。一八九三年稅務司赫政(J·H·Hart)參與擬訂《藏印條約》等等。

赫德等海關洋員,還以海關為據點,不斷擴張海關職權,如包攬海務、港務,設立同文館,開辦郵政,辦理檢疫、商檢,測定氣象,組織參加外國展覽會,辦理商標注冊等等。海關包攬這些業務,雖在客觀上引進若幹新的技術和資本主義管理方法,但其目的都是為帝國主義侵華政策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