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賦役製度
一、明初的賦役和後期一條鞭法的實行
明代的田賦和唐宋一樣,也分“夏稅”和“秋稅”。夏稅繳納的時間不超過八月,秋稅不超過次年二月。征收的內容以米麥為主,絲絹錢鈔等為輔,用米麥繳納的稱“本色”,用絲、絹、錢鈔等折價繳納的稱“折色”。在稅率方麵,據《明史·食貨誌二》所記:“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民田的稅率比元末有所減輕。但是以上的稅率隻是一個通則,實際上各地賦額相差很大,民田稅額最低的僅三升三合,最高的達數鬥甚至二、三石。如江南的蘇鬆嘉湖,明太祖朱元璋以當地豪族和富室為張士誠死守,沒收他們的田地為官田,按其私人收租簿收稅,所以這一帶的官民田地的賦額較他處為高,最高有達二、三石的。
前引《明史·食貨誌二》所說“官民田賦”的官田,是指佃與人民耕種收租的土地,不包括屯田在內。國家征自屯田的辦法和上述官田不同。對於民屯,無論官給或自備耕牛種子,都是在三年後每畝征租一鬥。原來計劃對官給耕牛種子的收租什五(即征收收成的一半),不給耕牛種子的收租什三,後來沒有采取這個辦法,改為畝收租一鬥。但這是明初的規定,估計後來不可能完全沒有變化。對於軍屯,每人受田五十畝謂之一分,軍田一分,最初征糧五石,永樂初又加一石,改為六石。征收辦法常因時因地而異。
明代的徭役,據《明史·食貨誌二》所記有裏甲、均徭和雜泛等三種。
裏甲原來是組織人民供應賦役的基層組織,後來轉為三大徭役之一。裏甲製度規定以相鄰的一百一十戶作為一裏,推其中丁田最多的十戶充當裏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輪流充當甲首。裏甲的任務是催征賦役、辦理公事、傳達官府命令以及編排各種差徭等。每年由裏長一人率領十甲的甲首服役,十年當中每一裏長和甲首(實際每戶)都輪流服役一次。值役的稱為“當年”,未值役的稱“排年”。十年以後,再按照丁田的變化重新編排裏長甲首。凡是編進裏甲的民戶,必須有成丁有田產,鰥寡孤獨和無田產的民戶則排在一百一十戶之外,作為畸零。
均徭又可以分為兩種,其中如糧長、禁子、廚役、腳夫等必需親自服役的稱為力差(後來力差也可以由應役人出錢募人代役),其它官府所需的馬匹、車船、草料、柴薪、廚料等公用物,則由應役人供給或納銀代役,稱之為銀差。應役的輕重和次序,大致根據民戶人丁田產的多少分別確定其戶則(即戶的等級,一般分為三等,或三等九則),戶則高的應重役,戶則低的應輕役。但是規定雖然如此,事實上不但官僚士紳可以免役,同時在編排戶役的時候,往往是大戶擠小戶,徭役負擔還是落在一般中小戶身上。
雜泛是均徭以外的各種非經常性雜役,如伐薪、拾柴、修河、修路、運料等。
明初征發賦役是以黃冊和魚鱗冊作為依據的。
明代初年,曾經對全國的戶口進行過詳細的調查,黃冊就是記載戶籍的簿冊。編製的辦法是以“裏”為單位,每十年編造一次,其中記載各戶的人口、田產和應負擔的賦役。共編製四份,一份呈送戶部,三份分存布政司和府、縣,作為征發賦役的根據。四份當中呈送戶部的一份,封麵為黃色,所以稱之為黃冊。前麵說過明初曾經丈量過全國的土地,並編製了登記土地的魚鱗圖冊。在冊中詳細記載各塊土地的麵積、地形、四至、土質和業主的姓名,也是編製四份,分存各級政權機關。明初,統治者對黃冊和魚鱗冊非常重視,皇帝甚至以黃冊作為祭天的禮品。《明史·食貨誌二》說:“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可以看到,黃冊和魚鱗冊不但是國家征派賦役的重要根據;同時,也是統治者控製廣大人民和保護封建土地所有製的重要手段。
明中葉以後,在全國各地先後推行了一種新的賦役製度——一條鞭法。對這次改革,不能隻從賦役製度的變遷上分析原因,而更應該進一步從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化上去探尋根源。
明中葉所發生導致賦役製度改革的社會變化,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土地兼並劇烈,欺隱嚴重。在前麵土地製度一節曾經說過,在明初由於推行發展社會經濟的政策,不少農民獲得了耕地,農村裏小土地所有者的數量很多。但為時不久,大地主的土地兼並很快又劇烈地進行起來。皇莊、王莊都迅速擴展,一般官僚地主也在兼並土地。據估計,蘇鬆一帶有田的不到十分之一,十分之九的農民都是地主的佃農。事實上不獨蘇鬆地區如此,其它地區也莫不如是。
與土地兼並同時出現的一個情況是土地欺隱的情況非常嚴重。特權地主占有的土地,封建政府根本無法控製;一般地主所有的土地,也常以“花分”、“詭寄”、“飛灑”等方法,將土地寄於他人名下。這樣,國家賦稅的征發自然大受影響。
其次,封建政權控製的人戶不斷減少。封建社會的農民是束縛於土地之上的。在土地劇烈兼並的情況之下,他們也必然隨著土地的欺隱而欺隱,隨著土地的集中而流亡遷徙。前麵曾提到,明初洪武十四年(公元一三八一年)計有五九、八七三、三○五人。永樂元年(公元一四○三年)一度增加到六六、五九八、三三七人。以後,始終徘徊在六千萬上下,沒有增加。到接近明末的天啟六年(公元一六二六年)人口數更減少為五一、六五五、四五九人。自公元一三八一到一六二六年的兩百多年當中,封建政府控製的人口數不但沒有增加,甚至還有減少,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於土地兼並和欺隱所造成。一方麵,貴族、官僚兼並了土地,同時也隱占了農民;另一方麵,農民破產失業以後也可能流亡他鄉。成化初年,僅荊、襄一處就有流民百萬,其它如河南、山西、西北等地都有大量流民,賣兒鬻女的不絕於途。在這樣的情況下,封建王朝控製的人戶自然有所減少,徭役的征發也不能不受影響了。